# 德士司機為免重考駕照 上訴求少吊牌一月遭駁回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Wa0no
Published: 2026-10-17
Source: 獅城新聞

![德士司機為免重考駕照 上訴求少吊牌一月遭駁回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92/17927926.avif?0)





本地一名德士司機闖紅燈與另一輛汽車相撞造成一名女乘客受傷，被罰款4000元和吊銷駕照12個月。他為免重考駕照而上訴要求將吊牌期縮短到11個月，結果遭三司上訴庭駁回。 

三司駁回德士司機的上訴時表示，要求被吊銷駕照一年或以上的司機重新參加駕駛考試，並不是額外懲罰，而是為了確保他們仍具備安全駕駛能力。因此，法院不能為了讓司機免於重新考試，刻意縮短原本適當的吊銷駕照期限。

根據規定，司機的駕照一旦被吊銷一年或更長的時間，期限過了後就得重考駕照才能再開車。而駕照被吊銷少過一年的就不受影響，司機在吊牌期過了後，不必重考駕照就可重新開車。

看錯前方路口綠燈 闖紅燈引發車禍 

根據上訴庭昨天（14日）發布的判詞，上訴人Koh Yih Chian是一名德士司機。

他的上訴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哈里古瑪和施奇恩組成的三司審理。

車禍發生在2023年1月22日晚上約11點44分。被告當時駕駛德士，載著一名女乘客來到克羅士街（Cross Street）與絲絲街（Cecil Street）交界處。由於交通燈亮紅燈，他原本已停車等候。

不過，當前方下一個路口的交通燈轉綠時，被告誤以為自己所在路口的交通燈也已轉綠，於是開車駛入交界處。當時，他所在路口的交通燈實際上仍亮紅燈。

他看錯交通燈結果造成德士與一輛從左側駛來的汽車相撞。車禍導致德士女乘客頭痛、頸部疼痛，右耳出現一道三厘米長的傷口。她過後由救護車送往醫院，隔天出院，並獲五天住院病假。

被告和另一輛汽車的司機沒有受傷，但兩輛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

德士司機認罪後 被判4000元罰款及吊銷駕照12個月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的控狀。

求情時，辯方指出事故造成的傷害相對輕微，車輛損壞也不嚴重。事發時交通流量較少，沒有行人過馬路，因此潛在危害也較低。

辯方強調，被告並非故意闖紅燈，而是一時注意力不集中。

他也稱，德士內加長的後視鏡及手機支架阻擋了他看交通燈的視線，導致他誤以為前方路口的綠燈適用於自己。

不過，國家法院法官認為，司機有責任確保自己能夠清楚看見交通燈及道路情況，不能以視線受到阻擋作為理由。最終判他罰款4000元，及吊銷駕照12個月。

被告不服吊銷駕照期限，於是提出上訴，要求把期限從12個月減至11個月，但沒有針對4000元罰款上訴。

三司：重考駕照並非額外懲罰 

上訴人的律師表示，法院裁定上訴人的駕照吊銷期時，應該考慮一年和少於一年對德士司機產生的後果大不相同。少於一年，他無須重考，而一年或更久，他必須重考才能恢復駕駛，這不僅涉及額外費用和時間，也可能延遲他恢復駕駛德士工作的時間，進一步影響收入。

律師也說，吊照12個月應該針對比較嚴重的車禍，比如那些罪責嚴重的被告或傷者傷勢嚴重的個案，而本案的女乘客傷勢輕微，被告也只是一時疏忽，因此把駕照吊銷11個月就已足夠。

檢察官反對有關論點，認為重新參加駕駛考試不是額外刑罰，而是一項保障道路安全的措施。

三司在審理上訴時，特別研究了《公路交通法令》第43(1)(b)條的立法目的。判詞指出，國會早在1990年討論有關修法時，就已解釋為什麼吊銷駕照一年或以上的司機必須重新考試。

當時的內政部長賈古瑪教授指出，司機被禁止駕駛一年或更長時間後，駕駛技術可能退步。僅僅讓司機完成吊照期限，並不能確保他仍掌握正確的駕駛習慣和技術。

因此，國會規定有關司機必須重新參加駕駛考試，以證明他們仍具備基本駕駛能力。

三司認為，這清楚說明，重新考試的目的是檢驗駕駛能力和保障道路安全，而不是進一步懲罰司機。

三司強調，法院裁定吊銷駕照期限時，應該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造成的傷害，以及司機本身的罪責作出判斷。

至於司機重新參加駕駛考試可能面對的費用、收入損失或其他不便，屬於刑罰帶來的附帶後果，不應該影響判刑。

三司最終駁回德士司機的上訴、維持原判，他的駕照被吊銷12個月。這意味著，德士司機不能在吊照期滿後自動恢復駕駛，而必須按照《公路交通法令》的規定，重新通過駕駛能力考試並取得駕照，才能再次開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