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修訂《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法令》(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Act),賦予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更大權力,監管報章和廣播執照持有者等媒體,以確保媒體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為業界提供更清晰的監管指引。
目前,只有受監管者之間,或受監管者和附屬媒體服務之間的收購、合併或整合,才需事先獲得資媒局批准。
「受監管者」指的是持報章許可證的公司,或持廣播執照的機構,或業務受廣播執照監管的實體。
數碼發展及新聞部高級政務部長陳傑豪在國會為《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說,法令修訂後,任何有意收購媒體公司三成或以上股權的受監管者,都必須獲得資媒局的批准。
陳傑豪說,當局重視誰擁有和控制這些受監管的實體。因為這些公司塑造國人的信息環境,尤其是在人工智慧和虛假信息盛行的時代。
陳傑豪說,在修訂後的框架下,所有權或控制權如果發生任何變動,導致任何人可以指示受監管者的行為,都必須事先獲得資媒局的批准。具體來說,這適用於的情況包括,如果某人獲得受監管者30%或以上的權益,得到權力控制運營能力,或者接管媒體業務。
修正案也賦予資媒局權力發布指示,以維護公平且高效的市場行為,同時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現有法律,資媒局只能在受監管者違反《資媒局法》或電信及媒體業競爭準則(Telecom and Media Competition Code)下的競爭或消費者保護義務時,發布指示。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受監管者的行為雖不違法,卻可能會對消費者不利,或削弱市場公平。
陳傑豪以電信行業過去的案例作為例子。消費者的電信服務商如果在合約鎖定期內突然調整價格或條款,這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為了保護消費者,資媒局在2015年禁止了這類行為,並正式確立了相關要求。
他解釋,資媒局目前沒有權力在媒體領域採取類似的行動。當局需要先修訂並重新發布行業守則,才能採取行動。這需要時間,而且對消費者不公平。
而法令修訂後,當局將可通過發布指示,迅速並具針對性地介入,以防止媒體市場中的不公平行為。
其他修正內容包括:簡化對非重大交易的處理,以減輕業界的合規負擔。非重大交易指的是不會影響主要媒體機構股東的股權或投票權控制的交易。
修正案同時也將對《電信法》作出相應修訂,以統一術語和交叉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