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助理教師違約辭職被僱主扣薪 法院判僱主先付薪水再索償

2026/08/28   •   166閱
離職被扣薪水合法嗎?一名幼教助理因違約辭職被僱主扣除近6000元薪金,索償庭最終裁定:即使員工違約,僱主也無權擅自扣薪,必須先付清薪水再依法追討賠償。本文為您深度解析《僱傭法令》相關規定,揭秘職場離職補償與違約金爭議的法律界限,是每位職場人士必讀的權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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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一名幼教助理教師違約辭職,僱主因此扣下她近6000元薪水。僱傭糾紛索償庭審理後裁定,僱主應該先付薪水,再依法向助理教師索取違約賠償。

僱傭糾紛索償庭裁定,即使僱主確實有權索償,也不能因此扣住雇員已經賺取的薪金。除非《僱傭法令》明確允許扣薪,否則僱主必須先支付薪金,再通過適當法律途徑追討賠償,因此判助理教師可全數追回5877元的薪水。

未完成合約就辭職 助理教師不否認需承擔合約責任

根據判詞,起訴人是一名學前教育助理教師,答辯人是一家幼教機構。起訴人原本在答辯公司擔任學前教育助理教師,並參加由國家幼兒培育教育學院(NIEC)提供的幼兒保育與教育專業文憑(Professional Diploma in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簡稱PDECCE)課程。

當時,她是在新加坡勞動力發展局(Workforce Singapore)的轉業計劃下,通過入職培訓的方式(place-and-train)修讀課程。她在受聘期間接受在職培訓,公司則資助她到NIEC上課,並在整個課程期間每月支付她薪金。

有關安排從2023年12月12日開始,她最終在去年9月24日獲得相關文憑。培訓合約規定,她獲取文憑後須繼續服務至2027年12月31日。如果違反合約,須向公司賠償一個月總薪金、全部課程費用,以及公司所承擔的其他開銷,但合約沒有列明具體賠償金額。

起訴人過後在今年1月11日提出辭職,過後履行了三個月的通知期,一直工作到今年4月10日。 她解釋,她結婚後搬到巴西立居住,每天前往位於西部的工作地點,讓她的通勤變得過於辛苦。

她在辭職信中並沒有否認培訓合約責任,並明確表示願意按照協議支付賠償,但幼教機構今年2月份開始扣住她的薪水,導致她最終未能領取近6000元的薪水。

實際支付1925元課程費 幼教機構卻追討逾兩萬元

不過,導致雙方陷入爭議的不是需不需要賠償違約金,而是究竟該賠多少。

起訴人認為按照合約,她該賠償一個月的3000元薪水 ,以及由幼教機構資助的2043元課程費用,但幼教機構卻在她辭職後通知她須賠償2萬2227元。當時,幼教機構指課程費用高達近兩萬元。

起訴人為此數次要求幼教機構出示付款證明,以核實機構支付的金額,但幼教機構一直沒提供相關證明。僱傭糾紛索償庭審理時,幼教機構還稱有權因違約一事扣除起訴人的薪水,並說起訴人違約在先,缺乏誠信。幼教機構後來承認僱傭合約並未賦予這個權力。

審理時也意外揭露幼教機構其實只為起訴人支付了1925元的課程費,也因此願意「打折」,把逾兩萬元的違約賠償降低一半到1萬零372元。 起訴人並不接受這項提議。

索償庭:機構可追討違約賠償 但應先付薪水再索償

索償庭裁判官Joel Tan指出,《僱傭法令》規定,所有應支付的薪金必須在僱傭關係終止當天付清,起訴人在4月10日離職,僱主應在當天支付所有薪水,僱主如果沒按時支付薪金,可構成刑事罪行。

裁判官也指出,即使訴辯雙方存在違約賠償問題,但幼教機構仍不可自行扣薪來抵消賠償金,因此必須依法支付起訴人已經賺取的薪金,再通過適當的法律途徑追討自己的索償,也就是起訴人的違約賠償。

索償庭最終裁定幼教機構需支付起訴人5877元的薪金。僱傭索償庭不審理違約賠償事宜,裁判官沒有裁定起訴人應賠償幼教機構多少錢,但針對這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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