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教助理教師違約辭職被僱主扣薪 法院判僱主先付薪水再索償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Wargg
Published: 2026-08-28
Source: 獅城新聞

![幼教助理教師違約辭職被僱主扣薪 法院判僱主先付薪水再索償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90/17906327.avif?0)





本地一名幼教助理教師違約辭職，僱主因此扣下她近6000元薪水。僱傭糾紛索償庭審理後裁定，僱主應該先付薪水，再依法向助理教師索取違約賠償。 

僱傭糾紛索償庭裁定，即使僱主確實有權索償，也不能因此扣住雇員已經賺取的薪金。除非《僱傭法令》明確允許扣薪，否則僱主必須先支付薪金，再通過適當法律途徑追討賠償，因此判助理教師可全數追回5877元的薪水。

未完成合約就辭職 助理教師不否認需承擔合約責任 

根據判詞，起訴人是一名學前教育助理教師，答辯人是一家幼教機構。起訴人原本在答辯公司擔任學前教育助理教師，並參加由國家幼兒培育教育學院（NIEC）提供的幼兒保育與教育專業文憑（Professional Diploma in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簡稱PDECCE）課程。

當時，她是在新加坡勞動力發展局（Workforce Singapore）的轉業計劃下，通過入職培訓的方式（place-and-train）修讀課程。她在受聘期間接受在職培訓，公司則資助她到NIEC上課，並在整個課程期間每月支付她薪金。

有關安排從2023年12月12日開始，她最終在去年9月24日獲得相關文憑。培訓合約規定，她獲取文憑後須繼續服務至2027年12月31日。如果違反合約，須向公司賠償一個月總薪金、全部課程費用，以及公司所承擔的其他開銷，但合約沒有列明具體賠償金額。

起訴人過後在今年1月11日提出辭職，過後履行了三個月的通知期，一直工作到今年4月10日。 她解釋，她結婚後搬到巴西立居住，每天前往位於西部的工作地點，讓她的通勤變得過於辛苦。

她在辭職信中並沒有否認培訓合約責任，並明確表示願意按照協議支付賠償，但幼教機構今年2月份開始扣住她的薪水，導致她最終未能領取近6000元的薪水。

實際支付1925元課程費 幼教機構卻追討逾兩萬元 

不過，導致雙方陷入爭議的不是需不需要賠償違約金，而是究竟該賠多少。 

起訴人認為按照合約，她該賠償一個月的3000元薪水 ，以及由幼教機構資助的2043元課程費用，但幼教機構卻在她辭職後通知她須賠償2萬2227元。當時，幼教機構指課程費用高達近兩萬元。

起訴人為此數次要求幼教機構出示付款證明，以核實機構支付的金額，但幼教機構一直沒提供相關證明。僱傭糾紛索償庭審理時，幼教機構還稱有權因違約一事扣除起訴人的薪水，並說起訴人違約在先，缺乏誠信。幼教機構後來承認僱傭合約並未賦予這個權力。 

審理時也意外揭露幼教機構其實只為起訴人支付了1925元的課程費，也因此願意「打折」，把逾兩萬元的違約賠償降低一半到1萬零372元。 起訴人並不接受這項提議。

索償庭：機構可追討違約賠償 但應先付薪水再索償 

索償庭裁判官Joel Tan指出，《僱傭法令》規定，所有應支付的薪金必須在僱傭關係終止當天付清，起訴人在4月10日離職，僱主應在當天支付所有薪水，僱主如果沒按時支付薪金，可構成刑事罪行。 

裁判官也指出，即使訴辯雙方存在違約賠償問題，但幼教機構仍不可自行扣薪來抵消賠償金，因此必須依法支付起訴人已經賺取的薪金，再通過適當的法律途徑追討自己的索償，也就是起訴人的違約賠償。

索償庭最終裁定幼教機構需支付起訴人5877元的薪金。僱傭索償庭不審理違約賠償事宜，裁判官沒有裁定起訴人應賠償幼教機構多少錢，但針對這起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