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男子試用期結束前2天被辭退，公司拒付通知期薪水！法院最終判賠近2900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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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27
Source: 獅城新聞

很多人以為，員工還在「試用期」，僱主就可以隨時決定不留用。

不過，新加坡最新一宗僱傭糾紛案件顯示，**試用期並不代表僱主可以無視合約中的通知期規定。**

一名男子在試用期結束前兩天被律師事務所告知不會獲留用，雙方因此鬧上法庭。最終，法院駁回律所的上訴，裁定律所須支付男子約**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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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後兩天被告知「不留用」 

新傳媒亞洲新聞台（CNA）報道，男子Ghui Meng Yang於2023年4月受僱於Nanyang Law律師事務所，擔任輔助人員（supporting officer），三個月試用期原定於同年7月9日結束。

根據雙方簽訂的僱傭條款，**試用期間任何一方要終止合約，都必須提前一個月發出書面通知。**

然而，律所在7月7日，也就是試用期結束前兩天發信通知男子，表示不會在試用期結束後繼續聘用他，僱傭關係將在7月9日結束。

律所同時表示會出於「善意」，額外支付男子7天薪資，也就是支付到7月18日。

不過，男子認為律所沒有遵守合約規定的一個月通知期，因此在同年9月向僱傭糾紛索償庭提出索賠，要求律所支付**3000元，也就是相等於一個月通知期的薪金**。

律所：他不是被解僱，只是「試用期不通過」 

僱傭糾紛索償庭在2024年裁定男子勝訴。

律所不服，隨後提出上訴。

律所辯稱，男子的情況並不是被「解僱」，而是試用期屆滿後沒有獲正式留用，因此公司無需給予通知期，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律所也指出，如果試用期員工被認定不適合工作後，僱主仍然必須給予通知期，那麼試用期本身就失去了意義。

法官：試用期結束，不代表合約自動結束 

不過，上訴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並不認同律所的說法。

法官指出，**並非所有寫明試用期的僱傭合約，都屬於有固定期限的合約。**

在這起案件中，男子的僱傭條款並沒有說明合約會在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後自動失效。

相反，合約中的其他條款顯示，如果男子通過試用期，他將會在**同一份僱傭合約下繼續工作**。

因此，法院認為，這並不是一份只有三個月期限的定期合約。

律所在7月7日通知男子不獲留用，實際上是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因此必須按照合約規定，給予一個月通知期。

最終須賠2857元，另加30元雜費 

由於男子7月7日當天的薪金已經支付，法院最終按照剩餘通知期計算賠償金額。

律所須支付：

**2857.14元——一個月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另外再支付：

**30元——雜費**

合計約為：

**2887元。**

法院最終駁回律師事務所的上訴，維持原先的裁決。

這起案件提醒僱主和員工 

這起案件的重點並不是「試用期員工一定不能被辭退」，而是要看**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具體如何規定**。

如果合約明確規定，即使處於試用期，終止僱傭仍需要提前一定期限通知，那麼僱主在決定不繼續聘用員工時，也不能簡單以「試用期結束」為理由跳過通知期。

換句話說：

**試用期不代表僱傭合約中的其他條款自動失效。**

對於僱主而言，在結束員工的試用期合約前，應仔細檢查僱傭合同中的通知期、終止條款等規定。

對於員工來說，如果在試用期內被告知「不留用」，也可以先查看自己的僱傭合約，確認僱主是否遵守了約定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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