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起火事故一再發生 電動踏板車2021年起須符合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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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9-1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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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年1月起，現有不符合新技術規格的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將不能再公開使用。（鄔福梁攝）

**自2016年以來，本地共發生超過80起涉及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的火患。為加強防火安全，陸交局擬規定2021年1月起所有電動個人代步工具都須符合美國的UL2272標準。**

為加強公眾安全，防止電動踏板車充電時起火的問題一再發生，現有不符合新技術規格的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從2021年1月起，將不能再公開使用，零售業者也須從明年7月起禁售不符合新規格的電動器材。

國會昨天（9月10日）三讀通過陸路交通（執法措施）法案。交通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藍彬明醫生為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自2016年以來，本地共發生了超過80起涉及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的火患。

為加強電動器材的防火安全，陸路交通管理局準備規定所有電動個人代步工具都須符合美國的UL2272標準，從2021年1月起，在公共路徑使用不符合UL2272標準的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將是違例的。

現有用戶若電動器材不符合新技術規格，只能使用到2020年底。零售業者則有約一年的期限，確保以後所售賣的電動器材符合新標準。

UL2272標準是由一家美國獨立認證公司制定，其中的安全規格涵蓋電池系統、電路系統及電子部件等。

藍彬明指出，符合這項新標準可顯著提升電動器材的防火及電子方面的安全。「目前，在新加坡售賣的許多電動個人代步工具並未符合任何可靠的安全標準。陸交局研究了市面上的安全標準，並確定UL2272標準可在本地適用。」

據個人代步工具和摺疊腳踏車零售店Mighty Velo創辦人之一袁佩清估計，目前在本地售賣的電動個人代步工具中，有約一半並不符合UL2272標準。

她指出，雖然新標準能確保器材更安全，但獲取UL2272標準的認證相當昂貴，申請過程也較費時，因此本地符合該標準的電動個人代步工具並不多。

陸交局可外包執法工作 

新的陸路交通（執法措施）法案對現有七個法令進行修改，以強化陸交局的執法能力，加強公共路徑和公路的安全。其中也包括讓陸交局可委任外包執法人員協助特定的執法工作。

藍彬明指出，陸交局目前有超過50名活躍通勤執法人員和已接受相關培訓的人員，負責在全島各處取締違例者，以及胡亂停放腳踏車的行為。然而，隨著執法需求在過去幾年大大提高，接下來預計還會擴大，新法案將進一步加強陸交局的執法能力。

陸交局可委任外包執法人員，協助取締亂停放腳踏車的行為，也可檢查在公共路徑使用的器材是否符合規定。

法案清楚規定外包執法人員的職權所在，陸交局局長可明確授權哪些外包執法人員可行使哪種執法權，也可列明他們能在何時、何處協助執法。這些外包執法人員並無逮捕權，他們在執法時也須穿上制服，並出示相關證件。

昨天共有12名議員參與法案辯論，並對個人代步工具的安全問題表示關注。

藍彬明回應時說，當局將與活躍通勤諮詢小組密切合作，不斷檢討活躍通勤的相關條例，並在小組提出的新建議明年初落實後繼續觀察情況，必要時進行檢討。這些新條例包括規定所有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騎行的時速不可超過10公里，在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也須戴頭盔。

他指出，自今年5月活躍通勤法令生效以來，陸交局執法人員已發出了超過3000張勸告單給魯莽騎車者。當局也在5月1日至8月15日之間，取締了超過1300個違例行為。

議員顏添寶（宏茂橋集選區）和楊益財（丹戎巴葛集選區）建議當局在執法行動中採用新科技，以減少人力需求。

藍彬明指出，陸交局已對流動閉路電視展開測試，研究該科技在識別及減少公共路徑違例騎車的有效性。

國會已經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