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居民企業所得稅常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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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8-07
Source: 獅城新聞

**應納稅所得額** 

1. 收入範圍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應納稅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源自商業貿易或活動的所得；

源自投資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特許權使用費、保險費和源自財產的其他所得；

其他實質性所得。

2. 不徵稅和免稅收入

新加坡不對資本利得徵稅。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稅務局可能將涉及獲得或處置房地產、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認定為貿易活動，從而對相應交易的收益課稅。某項收益是否應被課稅要考慮每筆交易的具體情形和有關事實。

3. 稅前扣除

可扣除的費用必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費用的產生全部且僅僅為產生該所得而發生；

必須為收益性開支；

不能為新加坡稅法中明令排除的款項。

為便利創業，企業取得的第一筆貿易收入當年的第一天，視為該企業已開展經營活動。企業開始經營活動前一會計年度及以後（不得超過12個月）的營運性開支亦可扣除。投資控股公司的費用扣除要受特定規定的限制。歸為境外來源的所得的費用不可扣除，除非該所得在新加坡境內獲得且為新加坡的課稅對象。一般而言，境外虧損不能用於沖抵境內來源的所得。固定資產的帳面折舊不可被扣除，但企業可獲得法定比率的稅收折舊（折舊免稅額）。

雙倍扣除：與經核准的商品交易會、貿易展覽會、貿易訪問團相關的費用，海外貿易辦事處的日常費用，發展海外投資的費用，研發費用和經批准支付的、對外派遣本地雇員的工資可獲得雙倍扣除。2020年3月31日以後，將不再批准享受該優惠政策。

翻新和整修的扣除：為貿易、職業活動或經營活動服務的翻新和整修（R&amp;R）費用可獲得扣除，上限為每個三年期內30 萬新元，基年為首次扣除的年度。未被使用的R&amp;R 扣除額可被視作損失向前或向後結轉（參見虧損彌補）或作為集團的稅收減免額（參見合併納稅）。

存貨：貿易的存貨價值一般被認定為成本與可變凈現值間的較低者。成本的確認必須採用先入先出法，絕不允許採用後進先出法。

準備金：在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109）金融工具準則下，如果存在違約風險，即使沒有發生損失事件，企業也應確認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Expected credit loss,簡稱「ECL」)或終身ECL 的減值準備。只有在損益表中確認的、與收入相關的信用受損的金融工具的減值準備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以前年度確認的減值準備在損益表中發生轉回的，將視為應稅項目徵稅。

4. 稅收折舊

廠房和設備：出於貿易或經營目的而在獲得廠房和設備過程中發生的投資支出可獲得相應的折舊免稅額/稅收折舊。符合條件的廠房和設備的費用一般從扣除的當年起在三年內均等攤銷或在一年內扣除，在一年內扣除的前提是該項目的成本不得超過5,000新元。此外，一個納稅年度內所有相關資產的折舊免稅額不得超過30,000新元，且各項資產的價值不得高於5,000新元。

以下費用可在獲得該資產的當年報銷：

計算機或其他規定的自動化設備；

發電機；

機器人；

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設備；

指定的工業降噪或化學危險品防治設備。

一般只有特定的運輸工具（例如商用車和在新加坡境外註冊登記且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轎車）的相關費用才可獲得相應的折舊免稅額。

土地集約化免稅額（LIA）：在滿足特定條件下，2010年2月23日及以後建造或翻新符合條件的建築，產生的符合規定的投資支出可獲得25%的初始免稅額及每年5%的免稅額。LIA 優惠的申請期為2010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智慧財產權（IP）：截至2020 納稅年度的最後一天，為獲得指定種類的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發生的投資支出可獲得分攤免稅額（WDA），前提是該智慧財產權的法定及經濟所有者為新加坡企業。免稅額採用直線法計算，在5年內攤銷。然而，對於在2017納稅年度到2020納稅年度的基準期內獲得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產權，公司現可選擇5 年、10年或15年的攤銷期限，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經批准，若該智慧財產權在2006年2月17日以後（含2006年2月17日）獲得，且新加坡企業持有該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經濟利益而境外母公司持有法定權利，則關於法定所有者的要求可被擱置。經批准，經核准的傳媒和數碼娛樂（MDE）公司截至2018納稅年度最後一天，為獲得MDE 主題（關於電影、電視節目、數碼動畫和遊戲、或其他MDE 主題）的智慧財產權過程中產生的支出可獲得為期2 年或更短期的分攤免稅額。

處置廠房、設備和工業建築：銷售符合條件的廠房、設備或工業建築,如銷售額超過稅收帳麵價值，應稅的折舊額取決於兩者的差額（但不得超過已申報的折舊免稅額）。

5. 虧損彌補

貿易損失可用於沖抵當年的任意應稅所得。在滿足股權測試（見下）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損失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超限折舊免稅額可用於沖抵當年的其他應稅所得或在滿足股權測試和產生該折舊免稅額的貿易持續進行（相同貿易測試）前提下無限期向後結轉。在滿足特定條件且符合相關管理程序的前提下，總額不超過100,000新元的未使用的折舊免稅額和損失（統稱為「合格扣除額」）可向前結轉一年。損失和折舊免稅額的向前結轉或向後結轉均需滿足股權測試，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50%的股東未發生變化。若發生損失的企業的股東為另一家企業，則應使用透視原則直至確定最終的股權受益人。折舊免稅額向前結轉與未使用的折舊免稅額向後結轉均需通過相同貿易測試。新加坡稅務局有權批准企業所有權在相關時期內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依然使用其稅收損失或折舊免稅額，前提是該所有權的變動並非出於稅收目的。經批准後，上述損失和折舊免稅額可用於沖抵同類經營活動的利潤。

6. 特殊事項的處理

企業合併：企業合併可適用相關稅收框架，該框架旨在最小化符合規定的合併引發的稅務影響，並使其與依據公司法進行處理的結果相一致。選定後，上述稅收待遇適用於符合規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合併的企業及合併後的企業。根據稅收框架，合併後的企業出於稅收目的將被視作繼續進行其合併前進行的經營活動（對應地，合併後的企業新開展的業務將不被視作已發生）。

獲取企業股份的稅收扣除：滿足一定條件下，新加坡的企業及其現有的子公司在2010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含頭尾）因獲得另一公司的普通股而發生的投資支出可申請稅收扣除，扣除額為投資支出的25%（2015年4月1日前為5%），在五年內分攤。基於此目的，在一個納稅期內獲得的（以獲得日期為準）所有符合條件的股份的投資支出不得超過40,000,000新元（2016年4月1日前的投資支出限額不同）。獲取股份過程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特定交易費用可獲得200%的扣除額，上限為相關年度的相關投資支出總額不得超過100,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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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 

一般而言，應稅所得由基於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生成的財務報表中報告的帳面利潤按新加坡稅法調整得到。應納稅額由調整後的應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得。

若某企業的財務帳目的記錄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許可範圍內的記帳本位幣，則其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以該貨幣結算的稅額。

例如，在2018納稅年度，一家新加坡企業經前述納稅調整項目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0新元。按照現行法規，該筆所得中，頭1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75%的稅收減免，10,001-30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50%的稅收減免，剩餘700,000新元必須就其全額按17%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當年的應納稅額為144,075新元。此外，根據新加坡2018年預算案計劃，2018納稅年度內，企業可獲得4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上限不超過15,000新元，因此，該企業可以額外獲得15,000新元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最終，該企業2018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為129,075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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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納稅**

依據集團優惠規定，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企業當年的未使用的損失、折舊免稅額和捐贈額可轉讓給同一集團內的其他企業。集團通常包括一個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內註冊成立的子公司。若兩家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企業中一家擁有另一家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企業控股75%以上，則其屬於同一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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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 境外稅收抵免

新加坡與超過80個國家（地區）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稅收安排），美國不在其中。根據新加坡的法規，境外稅收抵免額為境外實際納稅額和該所得在新加坡的應納稅額中的較低者。境外稅收抵免（FTC）採用分國分項的方式，滿足相關條件下該居民納稅人也可以選擇將稅額合併。來自未與新加坡簽訂稅收協定（稅收安排）的國家（地區）的所得也可獲得與FTC 相似的單邊稅收抵免。

新加坡居民企業有兩種方式可以避免雙重徵稅

【雙重稅收減免】雙重稅收減免以稅收抵免的形式提供了在避免雙重徵稅協議框架下降低雙重稅負的方案。雙重稅收減免允許新加坡居民企業就同一筆應稅收入在其他稅收管轄區已支付的稅款，在新加坡應交稅款中抵免。雙重稅收減免適用於雙重稅收協定（稅收安排）下，境外稅率較低的稅款已支付，因而在新加坡仍需就該所得繳納稅款的情況。

【單邊稅收抵免】從2009納稅年度開始，單邊稅收抵免適用於新加坡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境外的收入，且該境外國家（地區）尚未與新加坡建立雙邊稅收協定（稅收安排）。

2. 申請境外所得抵免的條件

新加坡居民企業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申請境外所得抵免：

公司在相關年度內是一家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

稅款已支付或者在外國稅收管轄區同一筆收入是應該納稅的；

該筆收入為新加坡應稅所得。

3. 境外投資損失

境外所得抵免法規不適用於處於虧損狀態的居民企業。

4. 境外機構構成常設機構

當居民企業在境外構成常設機構，並且境外所得來源於該常設機構時，該筆收入將在境外被徵稅。若該筆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徵稅，境外所得稅抵免就可以被適用。

5. 反避稅條例

新加坡稅法允許新加坡稅務局對以減少、規避、改變在新加坡的納稅義務的行為進行調整。若一居民企業為一非居民企業的代理商，且二者間的交易價格因其緊密聯繫而高於市場價格，新加坡稅務局可就非居民企業的利潤向該居民企業徵稅。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