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後，國際商事調解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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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8-09
Source: 獅城新聞

中國網8月8日訊 8月7日，旨在解決跨境執行國際商事調解產生的和解協議問題的《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後命名為《新加坡調解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新加坡開放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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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調解公約》8月7日在新加坡開放簽署**

長久以來，調解作為一種爭議解決手段，一直存在於法律實踐當中，國際和國內的商業實務也越來越多地使用調解代替訴訟。

相對於耗時長、程序多、成本高且容易導致雙方更加對立的訴訟和仲裁，由第三方介入協助友好解決爭議的調解則便捷高效、成本較低，又不破壞當事人的交易關係。

問題在於，達成調解的當事方通常以合約方式和解，若對方事後不執行，除非提前通過確認程序把調解協議轉化為判決、仲裁裁決，否則只能訴諸其他爭議解決手段，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觀察員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巍告訴記者。

《公約》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

**新路徑：多元化解決國際商事爭議**

中國、美國、印度、韓國、新加坡、以色列、伊朗及部分非洲國家等共46個國家作為首批簽約方在新加坡共同簽署了《公約》，此後該《公約》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簽署。

隨著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完成《公約》終於開放簽署，國際商事調解作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一環，將成為國際商事訴訟、仲裁之外，具有可執行性的第三類爭議解決方式。

「在多邊主義備受壓力的當下，《公約》是支持多邊主義的有力聲明，」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簽署儀式上致辭說，現有的多邊機制不盡完美，亟需改革以確保反映政治經濟現狀。他指出，《公約》在訴訟、仲裁之外，彌補了國際爭議解決中跨境商事調解協議執行機制的空白。

此前，中國商務部發言人高峰在8月1日舉行的發布會上提到，過去4年，中方積極參加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制定工作，《公約》宗旨同中國倡導多元化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的精神是一致的。

事實上，中國已經開始建立國際商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去年3月，中辦和國辦聯合發布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明確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對從事「一帶一路」投資合作的中國企業來說，《公約》將帶來重大利好，孫巍律師指出，在「一帶一路」爭端中，省錢、便捷、不傷和氣的調解是最佳解決方式，而《公約》是強制執行的最後一道防線，將起到提高調解協議信賴度的作用。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主任蔡晨風表示，「從我們的經驗來看，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企業間跨境糾紛，90%以上都是自動履行，甚至這幾年都是100%自動履行。」





**新思想：促成調解需加強文化交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告訴記者，調解要在國際商事領域中發揮更大作用，必須加強文化溝通交流，妥善處理文化差異。如果文化差異不解決，雙方當事人彼此不信任，就很難達成國際商事糾紛和解協議，沒有達成就不可能有執行。

受不同政治、歷史、宗教等因素的影響，各個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獨有的文化特性，文化差異可能存在於國際商事調解的全過程，影響到當事人對爭議的態度、爭議解決的價值取向、思維和決策方式、調解中的溝通方式等方方面面。

可以說，國際商事調解的過程，本身就是不同文化發生交流與碰撞的過程，也是調解員對不同文化進行解讀與協調的過程。

中國古有「和氣生財」的理念，是一個具有悠久調解歷史基礎的國家。現如今，中國正在推動「一帶一路」的實施和經濟全球化，中國應當並且能夠在國際商事調解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王承傑說。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長期從事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機構，除了繼續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國際糾紛，同時也應把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補充。」王承傑指出。

談及如何幫助解決文化差異，王承傑說，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需要擔負起一定責任，加強國際爭議解決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同時儘可能加深國際商事主體間的相互理解，進而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彼此信任，達成和解。

**新挑戰：中國商事調解任重道遠**

《新加坡調節公約》規定，本《公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接受或者核准；並規定，本《公約》應於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者加入書交存後六個月生效。

這意味著除簽署外，《公約》經簽署國批准、接受或者核准後才可對其生效。此外，儘管已有46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公約》還應至少在三個簽署國落地才可生效。

為使《公約》更好地在中國落地，商務部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成立了課題組。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課題小組負責人劉敬東告訴記者，未來一段時間，還有協調立法、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措施和預案，應對《公約》可能帶來的挑戰，以及研究制定商事調解法等一系列任務要完成。

我國於2010年出台了《人民調解法》，打破了調解立法的空白，卻尚無一部專門關於商事調解的法律，部分國內製度還不配套，劉敬東提出，在全國人大批准《公約》之前，法院執行部門等司法領域可以先行先試，為商事調解立法做好準備。

**《新加坡公約》被譽為國際調解發展史的一大里程碑，將對國際爭議解決產生深遠影響。加入《新加坡公約》有利於改善締約國的營商環境，彰顯對外開放形象。**

「雖然中國目前存在商事調解立法缺失，商事調解實踐不成熟，與公約配套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但這些都不應該成為中國不加入公約的理由。相反，中國應以加入《公約》為契機，不斷完善商事調解制度，為『一帶一路』背景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提供更有力保障。」孫巍律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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