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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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9-28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貿易和投資氣氛濃郁，企業可享受多種優惠商業政策，這吸引許多投資者前往註冊新加坡公司。在運營公司的過程中，新加坡公司是否會被認定為居民企業？是否要繳納所得稅？這成為每一個企業主關注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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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居民企業？**

**在新加坡，公司的稅務居民地位（居民或非居民）由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的地點確定，與公司的註冊地無關。**

**如果企業的實際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在新加坡境內，則會被認定為新加坡居民企業。**

「控制和管理」是對戰略事務（例如公司政策和戰略）的決策，通常，**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地點**（在此期間做出戰略決策）是確定在何處執行控制和管理的關鍵因素，即關乎著新加坡公司是否會被認定為居民企業。

相反，如果在新加坡未對公司進行控制和管理，則該公司為非居民。

**百利來再次提醒您請注意！**公司的註冊地不一定表示公司的稅收居住地。

通常，如果公司的業務控制和管理是在前一個日曆年在新加坡進行的，則該公司將被視為特定課稅年（YA）的新加坡稅收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18年全年都在新加坡進行業務控制和管理，則該公司在2019課稅年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新加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為不在新加坡進行？**

（1）在新加坡沒有召開董事會會議。取而代之的是，董事的決議只是通過傳閱通過的；

（2）當地董事為提名董事，其餘董事均駐新加坡以外；

（3）新加坡當地董事未做出戰略決定；

（4）沒有主要員工在新加坡工作。

根據新加坡稅法規定，如果境外企業的應課稅所得是來源於新加坡且未經支付企業代扣稅款，那麼，這個境外企業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

**新加坡居民企業需要納稅嗎？**

**什麼情況下需要納稅？**

**新加坡公司產生的收入或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新加坡來源」），或**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境外來源」）都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另有豁免的情況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不在新加坡境內經營的非居民企業一般不需要就其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境外來源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加坡的居民企業在境外取得股息、分支機構利潤及服務收入（特定境外所得），匯入新加坡境內的，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外所得免於徵稅。**不滿足相關條件的、特定境外所得匯回可依據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獲得免稅待遇，但必須經過批准。

**對於新加坡公司來說，**無論是本地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公司均應按其應稅收入的17％統一稅率徵稅。

**新加坡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

（1）任何貿易或業務的收益或利潤；

（2）投資收益，例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3）特許權使用費，溢價及任何其他財產收益；

（4）本質上就是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不對資本利得徵稅，包括：**

（1）固定資產出售收益；

（2）資本交易中的外匯收益。

**如果您的公司屬於新加坡初創公司，並且滿足以下條件也可享受稅收豁免：**

新加坡初創公司必須是該評稅年度的新加坡居民企業，在該評稅年度期內，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20名（其中：所有股東均為個人受益者，並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持股）；或者至少一名股東是持有至少10％普通股的個人股東。

**有關新加坡收入來源的納稅問題**

**Q1：外國來源的海外收入（境外所得）用於向股東的境外銀行帳戶支付一級免稅股息的境外所得是否視為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A1：**否。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不構成在新加坡從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無需徵稅。

前提條件是免稅一級股息直接支付到股東的離岸銀行帳戶中，並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為支付股息而進行的任何實物匯款，匯款或將資金帶入新加坡。 

**Q2：公司擁有海外來源的收入（境外所得），它指示將境外銀行帳戶的境外所得轉入中央存款私人有限公司（CDP）在新加坡的銀行帳戶，以向其無息股東支付免稅一級股息。是否認為在新加坡收到了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並應納稅？**

**A2：**否。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不構成在新加坡從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無需納稅。

這取決於一級免稅股息直接支付到CDP的銀行帳戶，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為支付股息而向新加坡實際匯款、轉帳或攜帶資金。

**Q3：如果我在新加坡境外擁有的資金既來自外國收入又來自其他非收入來源，而我只希望將非收入資金匯入新加坡，我如何向IRAS證明只有非收入資金匯入？**

**A3：**如果納稅人滿足以下條件，則IRAS將接受的匯入資金作為非收入資金：

（1）納稅人提供遣返日之前來自收入和非收入來源的資金的帳目，並表明遣返後，留在新加坡以外的資金不少於尚未歸還的外國收入來源的資金。為了確定尚未匯回的國外收入，IRAS準備允許將收入帳戶中發生在海外的損失與獲得的國外收入相抵銷； 

（2）納稅人證明，匯回的金額不超過所發出的資本，扣除資本帳戶中發生的任何損失。

**示例1：**

在第一年中，將外國收入$ 1,000和非收入額$ 500用來獲取1,500美元的海外投資，隨後在第二年以1,800美元的價格出售了海外投資，並將收益帶入新加坡。

外國收入的$ 1,000被視為匯出的收入，並在第二年內徵稅。

**示例2：** 

使用與上述相同的例子，海外投資隨後在第2年以1,800美元的價格出售，並將500美元的部分收益帶入新加坡。

由於匯回的金額不超過發出的資金，因此IRAS準備接受僅匯回非收入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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