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蓋曼群島SPC一爭高下， 新加坡VCC的魅力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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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08-03
Source: 獅城新聞

2020年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VCC框架（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即可變動資本公司框架）。為了進一步鼓勵業界在新加坡採用VCC框架，MAS還啟動了「可變資本公司激勵計劃」，勢在吸引更多基金在本地註冊，資金彙集新加坡。

**新加坡為什麼推出VCC？**



VCC是一種全新的基金載體，公司形式的集合投資工具，是新加坡專門為基金行業設計的在岸解決方案。作為亞洲金融中心，新加坡有著非常多的資產管理公司。與此同時，新加坡並沒有針對基金專門設計的主體形式，大部分以離岸公司（例如開曼）的形式存在，又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制（Pte Ltd）、有限合夥制（Limited Partnership）和信託（Trust）等形式。對於新加坡而言，推出VCC是為了促進基金、資管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且加強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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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股份有限公司（Pte Ltd）、有限合夥制（Limited Partnership）、信託（Trust）這些傳統形式，它們的靈活性和應用多樣性都各有不足，VCC的誕生有效彌補了這些缺陷，比如VCC在股份的發行與贖回、雙邊稅務協定、投資人隱私、責任制上有比較全面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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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比被普遍採用的開曼離岸公司，VCC則和蓋曼群島的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簡稱SPC）很像，又或者說VCC的起源是參考開曼的SPC基金框架。開曼SPC是在蓋曼群島於1998年5月對蓋曼群島《公司法》進行修訂時首次引入，這種基金框架在亞洲普遍被採用。從架構來看，VCC和SPC的特點也基本一致。

然而，隨著開曼相繼推出經濟實質法案（Economic Substance Law）和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等， 合規工作變得越來越昂貴和耗時。此外，歐盟理事會曾於2020年2月將開曼列入稅收不合作轄區名單中，鑒於蓋曼群島的稅收政策框架有所改善才在同年10月將其移出「避稅天堂黑名單」，此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開曼的國際聲譽。並且，隨著《私募基金法》和《共同基金（修訂）法》的實施，蓋曼群島的投資基金目前正面臨著更嚴格的要求和更高的費用。

同時，由於國際反洗錢工作以及各國稅收信息交換制度的加強，投資人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標準增高，使得保密性這一離岸地的傳統優勢也逐漸弱化。

針對開曼私募基金的要求包括：

向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和年度申報表

每年進行資產估值；

備存基金所交易及持有的證券的識別碼記錄

任命一個託管機構保管基金資產。若基金的性質以及基金所持的資產類型不適合或無法實際聘請託管機構，基金可以通知CIMA並獲豁免任命託管機構；

任命一名行政管理人對基金的現金流進行監控；

·根據CIMA資產凈值規則制定並維護一套資產凈值計算政策。

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還必須由經CIMA批准的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

蓋曼群島近年還推出了《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簡稱「《ES法》」），以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根據《ES法》，在蓋曼群島成立或註冊的實體必須證明其在蓋曼群島擁有足夠的「經濟實質」，從而避免雙重徵稅。根據《ES法》的要求，一個實體必須：

在蓋曼群島開展與相關活動有關的核心創收活動；

在蓋曼群島以適當的方式指導並管理該相關活動；

·在蓋曼群島擁有足夠的運營支出、辦公場所及全職員工或其他具備相應資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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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對於中國投資者有哪些利好？**



VCC只是一個基金架構，基金規模大小並不會對設立和管理VCC構成限制。只是對於規模小於500萬美元的基金來講，考慮到每年的運營費用，並不推薦。拋開費用的因素，想做VCC架構的重要前提是必須委任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且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註冊代表。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金管局許可或登記，或是被豁免的新加坡金融機構，例如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FMC）和風險投資基金管理機制（VCFM）等持新加坡基金管理牌照的公司。

對於中國投資人而言，新加坡具有良好的口碑，在新加坡做VCC會讓人更放心。新加坡監管局的監管程度一定是高過蓋曼群島，基金管理在新加坡屬於被監管金融活動。VCC必須定期準備財務報表以供審計，受到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監管和監督。除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私募投資或風投（PE/VC）基金以外，監管局要求其它類型基金委任託管人。因此可以說新加坡的VCC架構的監管要求更高，讓投資者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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