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瘋狂！藥駕撞計程車後棄車逃跑，警方5小時內將其抓獲，車內竟搜出多種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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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1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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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6歲男子將因持有禁制武器、非法持有武器以及多項交通違規行為於2026年6月19日在法院受審。

2026年6月17日早上約8點，警方接報稱在Kallang Bahru往Lavender Street方向發生一起私家車與計程車的碰撞事故。一名60歲的男性計程車司機和一名43歲的女性乘客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被送往醫院。

初步調查顯示，這名36歲的男性駕駛員駕駛車輛時行駛軌跡異常，導致與對向行駛的計程車相撞。隨後，他棄車逃離現場，導致車輛阻塞交通。警方在棄車內搜獲了疑似毒品、吸毒用具、電子煙以及一隻指虎，並將其作為證物沒收。

通過廣泛的地面走訪並藉助警方監控攝像頭，中央警區在接報後5小時內就確定了該男子的身份並將其逮捕。在逮捕過程中，警方還繳獲了兩把據信屬於該男子的刀具。

該男子將於2026年6月19日在法院就以下罪名受審：

根據《腐蝕性及爆炸性物質與攻擊性武器法》第7條，持有禁制武器；

根據《2021年槍枝、爆炸物及武器管制法》第29條，非法持有武器；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在受毒品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4)條（由第64(8)(c)條處罰），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條，棄車導致交通阻塞；

根據《1960年汽車法》第3(1)條，在無保險情況下使用汽車。

涉嫌毒品相關的罪行已移交給中央緝毒局（CNB），電子煙相關違規行為已移交給衛生科學局（HSA）。此外，中央緝毒局還將就其涉嫌違反《1973年濫用藥物法》第8(a)條（持有管製藥物）、第8(b)(ii)條（消費管製藥物）以及第9條（持有吸毒用具）進行調查。

在毒品影響下駕駛是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警方將對受毒品、精神藥物、麻醉物質或酒精影響而駕駛的司機採取嚴厲行動。警方絕不容忍此類膽大妄為的犯罪行為，將不遺餘力地逮捕違規者並依法處理。

**附錄**

持有禁制武器的最高刑期為五年，並處不少於六下的鞭刑。非法持有武器的最高刑期為36個月，並可處以最高4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

在毒品影響下駕駛可被處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或最高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規者還可能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執照至少兩年。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可被處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以及最高12個月的監禁。違規者還可能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執照至少兩年。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可被處以最高1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或最高三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棄車導致交通阻塞可被處以最高2,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在無保險情況下使用汽車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非法持有武器可被處以最高2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以及最高12個月的監禁。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6月18日 @ 下午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