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直是公路殺手！男子吸食藥物後瘋狂開車，短短四個月竟引發7起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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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1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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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1歲男子將於2026年7月15日被起訴，罪名包括在依託咪酯（Etomidate）藥物影響下駕駛、危險駕駛以及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間犯下的其他交通違規行為。

2025年2月6日上午約8點，警方接報稱在榜加北大道（Punggol North Avenue）發生一起轎車與貨車的交通事故。調查發現，該男子駕駛轎車在三車道道路上逆向危險行駛，與一輛貨車正面相撞。幸運的是，此次事故中無人受傷。警方在現場繳獲了一台電子煙及煙彈。初步調查顯示，該男子在短時間內捲入了多起事故，隨即在現場被捕。隨後，衛生科學局（HSA）的血液分析結果顯示，其體內含有依託咪酯成分。其駕駛執照被立即吊銷。

調查進一步揭露，在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2月6日期間，該男子在新加坡境內共捲入了另外6起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0月21日**約晚上7時55分，在盛港東路（Sengkang East Way），該男子因未注意觀察，追尾了一輛靜止的計程車。一名64歲的女性計程車司機頸部扭傷，被意識清醒狀態下送醫。

**2024年10月22日**約晚上9時10分，在濱海沿岸快車道（MCE），該男子危險駕駛，在五個車道間瘋狂地左右穿梭，先是撞上左側護牆，隨後再次橫穿車道，最終撞上另一輛車。另一輛車的33歲司機被送醫，診斷為右腕骨折及頸部、背部受傷。

**2025年2月1日**，該男子在同一天內發生了兩起追尾事故。第一起發生在上午11點左右的榜加路（Punggol Way），因未注意觀察追尾轎車；第二起發生在下午5時05分左右的登安路（Dunearn Road）往牛頓飛越方向，再次追尾另一輛車。兩起事故均無人員受傷。在第二起事故現場，警方繳獲了一台電子煙，相關違規行為已移交衛生科學局。調查後發現，該男子向警員提供了虛假陳述，否認吸食電子煙。

**2025年2月2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在義都崗連接路（Yio Chu Kang Link）與邊界路（Boundary Road）交匯處，該男子在右轉時未能有效控制車輛，撞上交通燈杆導致其被連根拔起損壞，車輛在碰撞後翻車。

**2025年2月4日**中午12時05分左右，在盛米大道（Simei Avenue），該男子因未注意觀察追尾一輛摩托車。一名27歲的男性摩托車騎士被送醫，診斷為腕骨骨折及胸部挫傷。警方再次繳獲其電子煙並移交衛生科學局。

該31歲男子將面臨以下指控：

2024年10月21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因疏忽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2024年10月22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2025年2月1日第一起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

2025年2月1日第二起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

2025年2月1日第二起事故：違反《1871年刑法》第177(2)(a)條，向公職人員提供虛假信息；

2025年2月2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

2025年2月4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2025年2月6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藥物影響下駕駛；

2025年2月6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危險駕駛。

具體處罰標準請參閱附件A，案件照片請參閱附件B。

在任何影響安全駕駛能力的物質影響下開車，是一種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警方對此類行為持嚴肅態度，將堅決打擊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行為。

**附件 A**

**藥物影響下駕駛**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可被處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導致受傷**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可被處以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導致嚴重受傷，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違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疏忽駕駛**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可被處以最高1,5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導致受傷，罰款最高2,500新加坡元，監禁最高12個月，或兩者兼施。若導致嚴重受傷，罰款最高5,000新加坡元，監禁最高2年，或兩者兼施。

**向公職人員提供虛假信息**根據《1871年刑法》第177(2)(a)條，可被處以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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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1日，該31歲司機在盛港東路追尾靜止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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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1歲司機在2024年10月22日MCE事故中使用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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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1歲司機在2025年2月2日撞擊交通燈杆後翻車的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