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案5100萬！新加坡驚現大規模詐騙帳號工廠，投資人被判入獄，內幕令人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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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1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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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一名男子通過「投資」4萬新元（約3.09萬美元）資助一個非法團伙，該團伙向包括犯罪分子在內的客戶出售聊天帳號。通過這些非法活動，該男子獲利超過9.26萬新元。

當警方突襲該團伙位於一家汽車修理廠上方的空置辦公室總部時，繳獲了2.4萬張SIM卡。經查，這些SIM卡與詐騙受害者提交的近2,400份警方報告直接相關。

據報道，受害者在各種詐騙（如求職詐騙、投資詐騙和冒充政府官員詐騙）中總共損失了5,100萬新元。

50歲的新加坡人羅尼·羅（Ronnie Low）於周二（7月14日）被判處四年監禁，並處以5.2萬新元罰金。如果他無法支付罰金，將需額外服刑五個月。

羅承認了三項指控，包括成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及參與旨在獲取犯罪行為利益的刑事共謀。另有兩項指控被法院納入考慮範圍。

## 案情回顧



2022年中期，共同被告阿爾文·郭君傑（Alvin Kok Jun Keat）在尋找快錢機會時偶然發現了一種簡訊數據機（SMS modem）。

這種設備可以接收插入其中的預註冊SIM卡所收到的簡訊，用戶可以通過連接的計算機訪問這些信息。

這名31歲的新加坡人圍繞該設備制定了一套商業計劃，專門在WhatsApp和微信等聊天應用中創建匿名帳號。

隨後，郭將這些帳號出售給客戶，使他們在從事包括詐騙在內的犯罪活動時能夠隱藏身份。該團伙吸引的客戶大多來自馬來西亞、緬甸和柬埔寨等海外國家。

郭從中國進口了簡訊數據機，並在Telegram上尋找預註冊SIM卡。他僱傭了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在Telegram上宣傳服務，WhatsApp帳號30天使用費為30美元，微信帳號為10美元。所有款項均通過加密貨幣錢包支付。

隨後，其他幾名男子被拉入該團伙。其「業務」升級為使用軟體，允許客戶並發接收激活聊天帳號所需的動態驗證碼（OTP）。

郭將運營地點先後搬遷至Gerald Drive的一棟租賃公寓，最後轉移到Toh Guan Road的一處空置辦公空間。

羅是通過47歲的朋友陳謝豪（Tan Shay Howe）被拉入這個犯罪企業的，陳在2022年12月得知了這項非法業務。

2023年10月，由於郭正在尋找投資者，陳將羅介紹給了郭。郭告訴羅這項業務利潤豐厚，保證他每月可獲得1.5萬至2萬新元的收益。

郭要求投資10萬新元，但羅僅投資了4萬新元。與此同時，陳為了分得利潤投資了2.5萬新元。

2024年5月29日，反詐騙司令部突襲了該團伙的辦公室，繳獲了2.4萬張SIM卡、27台簡訊數據機及其他電子設備。

調查顯示，該團伙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間創造了887,477新元的利潤。

在2024年1月至5月期間，繳獲的SIM卡與2,393名受害者提交的2,393份詐騙報告相關。在5,100萬新元的總損失中，金額最高的是投資詐騙（損失2,400萬新元），緊隨其後的是求職詐騙。

法庭獲悉，羅曾被其他成員告知該業務非法，且客戶很可能將帳號用於詐騙。他清楚該團伙的運作方式，以及它如何通過提供動態驗證碼來協助詐騙。

他還知道該業務使用無法追蹤到個人或來源的加密貨幣支付。

羅從該團伙的非法活動中獲利約92,651新元，其中至少6,000新元用於餐飲等個人開支。

## 量刑辯論



副檢察官Jordon Li請求法院判處羅至少52個月零兩周的監禁，並處以5.2萬新元罰金。

他指出，2024年詐騙受害者的損失已達至少11億新元，犯罪團伙正越來越多地利用本地SIM卡實施詐騙。

Li先生表示，羅是一個精心策劃且極其成功的非法業務的資助者，該業務通過出售以他人名義註冊的SIM卡聊天帳號獲利。

他認為，羅在明知的情況下，心甘情願地作為團伙成員參與了約七個月，且在沒有承擔太多工作的情況下獲得了「絕大部分」利潤。這表明了羅在組織中的地位——處於等級制度的頂端。

來自Lighthouse Law的辯護律師Adrian Wee和Lynette Chang則請求判處39個月監禁及5.2萬新元罰金。

Wee律師認為，量刑應基於原則，檢方不能因為一名被告做了某事就稱其為關鍵人物，又因為另一名被告沒做什麼但獲得了利潤就稱其為關鍵人物。

「否則，每個人都是關鍵人物，」Wee律師說，「如果每個人都特殊，那就沒有人特殊了。」

他表示，其當事人的角色從未超出「被動資助者」的範圍，而陳則從資助者變成了業務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房東。在大部分時間裡，羅身在杜拜，並未參與業務運營。

法官表示，雖然羅沒有參與團伙的具體運營，但注意到他資助了該非法企業。正是通過這種資助，該團伙才得以擴大運營規模。

陳謝豪此前於2025年8月被判處三年半零兩周監禁，並處以1.1萬新元罰金。在檢方上訴後，其刑期於今年4月被增加至四年四個月零兩周。

由於參與本地相關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處以最高10萬新元罰金，或兩者兼施。

由於參與旨在獲取犯罪行為利益的刑事共謀，羅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並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