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循財談費紹爾辭職：法律上無罪，但不能破例留任！新加坡60年紅線未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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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26
Source: 獅城新聞

針對主管回教事務代部長費紹爾副教授7月20日宣布辭職一事，新加坡總理兼財政部長黃循財當日透過總理公署發表聲明，闡明事件始末與政府立場。

**這也是黃循財就任總理以來，首次完整闡述政府對政務官行為標準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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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無罪，政治問責啟動**



根據總理公署文告，約一個月前，總理公署收到一名女性公眾的電郵投訴，反映她與費紹爾的互動引發困擾。當局隨即約談雙方，並將案件轉交警方調查。

警方與總檢察署經審視後認定，雙方均未觸犯刑事罪行，決定不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然而，黃循財在聲明中指出，儘管費紹爾在法律上清白，但其行為是否符合政治職務持有者及議員的預期標準，仍需獨立評估。

黃循財透露，費紹爾在辭職信中坦承，雖未有肉體關係或此類意圖，但在處理相關互動時「判斷有誤，未能更早劃清界限」（failing to establish clearer boundaries at an earlier stage），其行為未達到公眾對政治領導人的期望。

黃循財表示接受其辭呈。「他承認自己的行為未達標並為此承擔責任，對此我感到欣慰，」黃循財說。他強調，費紹爾二十年的公共服務貢獻不應被抹煞，但絕不能因此破例允許其留任。「若因過往貢獻而給予特殊待遇，最終將損害新加坡，並削弱公眾對政治制度和公共機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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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聲明之外，黃循財7月21日與扎吉哈、尚穆根等馬來回教社群領袖見面時，吐露了更私人的反應：初讀女方附來的截圖與信息，「感到震驚，甚至認為是偽造的」，核實後確認互動屬實。他點出費紹爾的關鍵失誤：「對方已越界，仍繼續回應，是嚴重錯誤。我曾研究是否仍有辦法讓他留任，但投訴已進入公共領域，政府必須客觀處理。」** 

費紹爾辭職後，其名下兩職在7月22日黃循財宣布的改組裡以「相應調整」方式補缺。

主管回教事務代部長一職，由國防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高級政務部長扎吉哈自7月20日即時接手，並於22日通過文告正式確認；其卸下永續發展與環境部的職務，留任國防部高級政務部長。內政部高級政務部長一職，由原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吳培銘擢升高級政務部長接任，部門範圍不變。

費紹爾原屬馬林百列—布萊德嶺集選區的景萬岸區議席不觸發補選，由同區其餘四名議員繼續分管該選區事務。

**尚穆根：公眾投訴觸發制度審查**



針對外界關於「私人糾紛為何導致部長下台」的疑問，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在社交媒體Facebook發文，進一步釐清了政府處理此類事件的邏輯框架。

尚穆根指出，若不當行為純屬私人性質，且在受勸告後停止，或可視為私人事務處理。但一旦相關投訴進入公眾領域，政府就必須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不當行為，就必須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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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表態解釋了為何在警方判定無罪的情況下，費紹爾仍需承擔政治後果——由於投訴已送達總理公署並引發公眾關注，此事已從私人範疇轉化為涉及公共信任的制度議題。

新加坡政務官道德標準六十年：

從「不貪」到「無罪仍失格」



費紹爾事件，只是新加坡高標準的又一次具象演示。回望六十年執政史，從李光耀的「比白更白」，到如今的「無罪仍失格」，這條紅線始終清晰。 

**1959 白衣起跑**：李光耀帶內閣穿白襯衫白長褲宣誓，「比白更白」成為行動黨視覺與倫理符號；1960 年《防止貪污法》+ CPIB 直隸總理，把法律清白釘死為第一層底線。

**1986 鄭章遠案**：國家發展部長被控涉賄 50 萬新元，調查期間自殺留「東方紳士自罰」遺書。李光耀不遮醜、公開遺書，定調疑點即壓力，清白靠自證——此時標準仍聚焦**反貪與公權力廉潔**，私德未單列。

**2005 李顯龍發《部長行為準則》**：以黨秘書長身份寫信本黨議員，明列政商邊界、接觸選民與基層員工操守，行動黨黨章第一次把政治品格寫成可執紀的黨規，不只靠刑法。

**2012 柏默案**：國會議長因與人民協會女職員婚外情辭議長、退黨。李顯龍回辭呈信：所有行動黨議員必須堅持最高標準個人操守，**私德失當正式等同公職失格**，不需等定罪。

**2023 **連番風暴****：議長陳川仁與議員鍾麗慧因婚外情雙雙退黨退職，李顯龍在記者會上表示「為了維持行動黨多年奉行的高水準行為規範，辭職是必要的」；交通部長易華仁因涉貪被調查，停職缺席候審。**同一年，尚穆根與維文租用黑白洋房一事，雖經調查確認無違法，但仍被要求出席國會特別會議接受質詢。合法不等於無需問責——這一原則在多個層面得到印證。**



**六十年間，紅線從不能貪延伸至不能失德，再從違法必究深化到惹疑即查。每一步收緊，都是對公眾信任高於個人清譽這一信條的反覆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