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房後仍用舊地址貸款，男子被罰2000新元！新業主收遍催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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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4-2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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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訊：一名男子在賣掉公寓後，竟繼續使用舊地址向多家持牌放貸機構申請貸款，導致新業主收到來自信貸公司的催款信，最終被法院處以2000新元（約合1565美元）罰款。

4月24日，51歲的新加坡人Low Gin Chean在法庭上認罪，承認違反《國民登記法》，未在搬遷後28天內申報住址變更。

案件回顧 

法院審理查明，Low自2006年起擁有榜鵝的一處公寓，直至2024年7月將其出售給一名女性。然而，他搬離後並未按規定在28天內更新住址信息。

2024年2月至3月，當他仍是該公寓業主時，已成功申請了三筆貸款。即便在搬走後，他仍繼續在2025年1月至2月期間，**以該舊地址**申請了另外10筆貸款——儘管他清楚，一旦逾期，催款信將直接寄到該地址。

當Low無力償還債務時，放貸機構紛紛將催款信寄往榜鵝公寓。新業主在2025年3月向警方報案，稱自己明明已是房產合法所有人，卻仍不斷收到Low的催款函、信用機構通知等重要信件。

隨後，移民與檢查局（ICA）介入調查。檢察官指出，Low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新業主的生活，他「**故意濫用舊地址**」在售房後長達六個月至七個月的時間裡持續借貸，完全違背了《國民登記法》的立法初衷。

「這項法規的存在，就是為了杜絕此類行為。」檢察官強調。

Low在法庭上未請律師辯護，面對法官時誠懇道歉：「我知道自己做錯了。那時我正失業，心態混亂，但這不能成為藉口。我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根據《國民登記法》，未按時申報住址變更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罰款5000新元**，或兩者並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罰款2000新元，未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