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設立到退出：香港LPF、開曼ELP、新加坡VCC對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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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07
Source: 獅城新聞

做境外私募基金註冊，到底該選哪一個載體？香港 LPF、開曼 ELP、新加坡 VCC，是當下市場最主流的三個選擇。

選對了載體，基金的治理效率、稅務成本和未來的退出路徑都會順暢很多，選錯了，後續可能要面對不少合規麻煩。

香港勝在合規輕量和內地銜接緊密、開曼體系成熟靈活稅收中性優勢突出、新加坡則有明確的政策利好很適合做亞太區域布局。

今天我們就從多個核心維度，把三個法域的差異講透，不管是基金管理人還是高凈值朋友，都能對照著找到最適合自己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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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類型** 

三個法域可選用的私募基金法律載體各有特點，直接影響基金的治理結構、稅務處理方式，還有投資者的接受度。

**1** **香港** 

2020 年《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正式實施後，有限合夥基金（LPF）迅速成為香港私募股權、風險投資以及房地產基金的主流選擇。

LPF 屬於非法人實體，由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GP），和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伙人（LP）共同組成，整體結構清晰高效。

除了 LPF，香港還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可選，更適合公募基金、ETF 這類多策略投資場景。

它採用傘型結構，主基金下面可以設立多個子基金，不同子基金的資產相互隔離，風險互不傳導。

**2** **蓋曼群島** 

作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離岸基金註冊地，開曼擁有非常成熟的法律體系和豐富的制度選擇，全球七成到八成的離岸對沖基金都註冊在這裡，當地最常見的私募基金載體是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LP），風投和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用得最多。

ELP 同樣由 GP 和 LP 組成，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靈活性極強，合夥協議（LPA）里的投資條款可以高度定製，能適配不同基金的個性化需求。

除此之外，開曼還有豁免公司、分離投資組合公司（SPC）、有限責任公司（LLC）等多種載體可選，分別對應對沖基金、多策略基金、面向美國投資者的基金等不同場景。

截至 2025 年末，蓋曼群島存續的私募基金有 17722 支、共同基金 12876 支，合計超過 3 萬支，市場接受度可想而知。

**3** **新加坡** 

最近幾年，新加坡靠著可變資本公司（VCC）框架，在離岸基金市場的存在感越來越強。

VCC 是 2020 年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聯合推出的，專門為投資基金設計的法律實體。

它既可以作為獨立的單一基金運作，也能做成傘型結構下設多個子基金，子基金之間的資產和債務完全隔離，作為法人實體，VCC 的資本結構很靈活，股東可以按凈資產價值自由贖回份額。

MAS 的數據顯示，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新加坡已經有 1338 家註冊 VCC，由約 600 家持牌基金管理機構和銀行負責管理。對比 2025 年 4 月的 1189 家，增長速度很可觀。2026 年一季度新註冊的 VCC 數量同比漲了 37%，其中六成左右都是家族辦公室在使用。當然，除了 VCC，新加坡也有有限合夥（LP）這類傳統載體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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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要求** **1** **香港** 

香港的監管核心是香港證監會（SFC），如果要在香港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基金和管理人通常都要申請第 9 類（資產管理）牌照，拿到這個牌照，就可以提供投資組合管理和相關諮詢服務。

如果基金業務涉及證券交易或者投資建議，可能還需要搭配第 1 類（證券交易）和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單看基金實體的要求，LPF 只需要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註冊就行，監管門檻不算高：沒有強制託管要求，反洗錢責任人也可以由 GP 兼任。

相比之下，OFC 的要求要嚴很多，必須拿到 SFC 的批准，委任持第 9 號牌照的資產管理人，指定合規託管人，還要強制執行年審。整體看下來，LPF 的監管負擔確實輕不少。

**2** **蓋曼群島** 

開曼實行的是雙重監管框架：開放式基金歸《共同基金法》（修訂版）管，封閉式私募基金則受《私募基金法》（修訂版）約束，2020 年《私募基金法》生效後，封閉式私募基金第一次被納入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的監管範圍。

只要是符合 「私募基金」 定義的封閉式基金，接受投資者的資本承諾後，21 天內必須到 CIMA 完成註冊，沒註冊的話，一分錢資本出資都不能收。治理層面也有明確要求：如果基金用豁免公司的形式設立，至少要任命兩名董事，也就是常說的 「四眼原則」；如果是 ELP 形式，ELP 本身不需要設董事，但對應的 GP 必須有兩名董事。

另外，開曼強制要求私募基金聘請 CIMA 認可的審計師，做年度財務審計。和《私募基金法》出台前比，開曼的監管門檻確實提了不少，但橫向對比香港和新加坡，整體還是更有彈性。

**3** **新加坡** 

三個地區里，新加坡的監管是最嚴格的，全部由 MAS 統一統籌，按照《證券與期貨法》（SFA）的規定，任何在新加坡做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的公司，都必須拿到 MAS 的批准，註冊成持證基金管理公司（LFMC），或者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VCFM）。

LFMC 適合管理大規模資產，或者面向散戶投資者的基金，對應的監管和資本要求也更高；VCFM 則主打初創和風投項目，監管要求相對寬鬆。

設立 VCC 也有明確門檻：至少要有一名新加坡常駐董事，指定公司秘書和本地註冊地址，註冊後三個月內必須委任審計師，同時，基金還要委任專門的反洗錢 / 反恐融資合規代理人，負責盡職調查工作。

2025 年 3 月，MAS 還就全新的長期投資基金（LIF）框架發起了公眾諮詢，等這個框架落地後，零售投資者也有機會參與私募股權、私募信貸這類另類資產投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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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保護** **1** **香港** 

香港 LPF 的隱私保護做得相當不錯，按照《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出資額、聯繫方式這些詳細信息都屬於保密內容，只需要保存在基金內部，不用向公眾公開。

只有普通合伙人（GP）的基本信息，需要提交給公司註冊處，供公眾查閱。這樣的設計，剛好平衡了註冊透明度和投資者隱私的需求。也正是因為保密性強，很多家族辦公室和高凈值人士設立私募基金時，都會優先考慮 LPF。

對比下來，OFC 因為是受 SFC 監管的法人實體，信息披露要求就高很多，股東名冊和財務報表都要滿足更高的透明標準。

**2** **新加坡** 

新加坡 VCC 的隱私保護力度同樣很強，和私人有限公司不一樣，VCC 的股東名冊不用對外公開，也不用強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信息披露的負擔輕了很多。VCC 成員的責任，也只限於其股份未繳付的金額。

其實新加坡的有限合夥（LP）隱私保護也不差 —— 只要 GP 或者經理是新加坡持牌、或者豁免持牌的基金管理人，合夥協議和合伙人名單都不用向公眾公開。如果和開曼 ELP 對比，兩者還是有細微差別：開曼 ELP 的 LP 信息完全不向公眾披露，保密強度比 VCC 的成員名冊備案要求要稍高一點。

按照新加坡法律，VCC 的股東結構不用對外披露，稅務機關在需要時是有權調取最底層的股東信息。當然，VCC 作為申報金融機構，在 CRS 框架下還是要履行實際受益人信息的申報義務，投資者在 CRS 體系下，依然可能面臨信息的自動交換。

**3** **蓋曼群島** 

蓋曼群島一直以高隱私保護聞名，ELP 架構下的有限合伙人信息，保密程度非常高，ELP 只需要把自身和普通合伙人的基礎信息提交給政府存檔，有限合伙人的個人信息、出資額，還有合夥協議（LPA）這類敏感文件，都只需要保存在註冊地址，不用向公眾公開。

開曼對國際商業公司的股東、董事信息都有嚴格的保密規定，違規披露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過隨著《私募基金法》落地，加上國際反洗錢和 CRS 框架的不斷強化，開曼已經不是過去那種絕對保密的狀態了。現在開曼同樣要求向 CIMA 提交最終受益人（UBO）的詳細信息，也要在 CRS 框架下進行信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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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便利性** **1** **香港** 

香港 LPF 的退出，主要有兩條路徑：

一條是二手份額轉讓，也就是常說的 S 交易，以及基金解散清算，LPF 的退出分自然退出和提前終止兩種：自然退出就是基金存續期到了之後，按照協議約定分配剩餘資產；提前終止的觸發原因比較多，比如合伙人決議通過 —— 通常需要 75% 以上的權益支持，或者出現重大違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等。清算全部完成後，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解散聲明書就可以，一般的解散流程需要 3-6 個月，情況複雜的案例可能要一年以上，至於權益轉讓，雖然合夥協議通常會約定需要經過 GP 同意，但轉讓規則本身可以通過合夥協議靈活設計，實際操作起來，比開曼 ELP 的 GP 同意制度要靈活不少。

另一條很有特色的路徑，是在聯交所上市，2025 年 2 月 17 日，香港證監會發布通函，釐清了相關監管規則，讓封閉式另類資產基金在香港聯交所上市變得更順暢，可以申請上市的另類資產基金，要滿足幾個條件：資產管理規模或者預期市值至少要達到 7.8 億港元，也就是 1 億美元；如果是母基金結構的另類資產基金，還有額外要求 —— 基金對單只底層基金的投資價值，不能超過自身資產凈值的 20%。這條上市通道，是香港獨有的優勢，在全球範圍內都很有競爭力。

**2** **新加坡** 

新加坡 VCC 的退出機制更高效，選擇也更多元，最方便的是日常贖回退出，VCC 的股東不用等股東會決議，直接按凈資產值（NAV）贖回股份就行，出資還可以用來支付股息。

開放式的 VCC，完全可以通過贖回實現流動性和退出，這是和開曼 ELP 只能靠份額轉讓相比，很明顯的一個優勢，還有份額轉讓的方式，通過轉讓股份就能實現退出，和 ELP 的 GP 同意制度不同，VCC 的股份轉讓主要遵守公司章程里的相關規定，加上有 MAS 持牌管理人監督，整個退出的監管流程透明，預期性很強。

如果是徹底終止，就走基金清算流程，按照《可變資本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單獨解散子基金，也可以直接註銷整個 VCC，流程上要向 ACRA 提交解散公告，按規定完成清算，包括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資產。

如果是受 MAS 監管的 VCC，還要同步通知 MAS，確保全程合規，目前 VCC 還沒有像香港聯交所那樣的基金上市通道，但它靈活的資本結構，加上在岸監管的屬性，很適合做新加坡本地運營的基金架構、家族辦公室布局，以及服務亞太區域投資者的多元化退出設計。

**3** **蓋曼群島** 

開曼 ELP 的退出，主要靠基金份額轉讓也就是二級市場交易，以及基金清算兩種方式，份額轉讓的規則，基本都寫在有限合夥協議（LPA）里。絕大多數 LPA 都會要求轉讓必須經過 GP 的事先書面同意，還會限制那些可能導致基金違反投資者資格、監管或者稅務標準的轉讓。

除此之外，通常還會設置優先購買權、通知期和鎖定期這類條款。所以退出的靈活度有多高，很大程度上取決於 LPA 怎麼約定，實際操作里，GP 的同意權卡得還是比較嚴的，完成轉讓後，還要在開曼註冊處更新合伙人登記冊，向 CIMA 報備變更，如果是受監管的 ELP，變更發生後的 21 天內必須通知 CIMA。

至於清算，GP 和 LP 協商一致後就可以啟動，要通知開曼註冊處，完成資產分配。清算流程適用《公司法》第 V 部分的規定，GP 是主要的發起主體，因為開曼稅收中性的特點，退出時一般不會產生直接的當地稅務成本，不過投資者還是要考慮自己本國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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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需求，怎麼選更合適？** 

如果你的基金主要投資內地市場，或者投資者大多來自中國大陸，香港會是優先選項：

一來 LPF 制度已經非常成熟，還在持續優化，二來香港聯交所的 「母基金上市」 通道，是獨有的退出路徑，在全球都很有吸引力，甚至可以把香港 LPF 和開曼基金的成熟經驗結合起來，做 「離岸基金 + 香港管理」 的組合架構，稅務效率和合規保障都能兼顧。

如果是做大型美元私募基金，募資對象以國際機構投資者為主，追求極致的稅收效率，那開曼依然是首選。

開曼的法律體系最成熟，全球機構投資者的接受度也最高，一萬七千多支在管基金就是最好的證明，雖然設立和維護成本不低，《私募基金法》實施後合規負擔也明顯加重，但在稅收中性、治理靈活性和投資者認可度上，開曼的綜合優勢依然很難被替代。

如果你的投資重點在亞太地區，尤其是東南亞市場，或者你很看重監管質量和機構聲譽，那一定要重點看看新加坡。

VCC 框架搭配 13O/13U 計劃的終身稅務豁免，讓新加坡既能對標開曼的稅收優勢，又有在岸監管的安全性，再加上 MAS 的 VCC 資助計劃，能大幅降低初期的設立成本，性價比非常突出。

對很多高凈值人士和基金管理人而言，境外基金架構的搭建，從來都不是孤立的規劃，搭配適配的身份方案，不管是稅務統籌、家族辦公室落地，還是後續的跨境生活便利度，都能得到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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