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年零起訴！新加坡痛擊「煙霾紙老虎」，這次要讓違規企業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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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30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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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零起訴！新加坡痛擊「煙霾紙老虎」



新加坡在制定反煙霾法已逾十年，但至今尚未有任何一家公司或董事根據該法令被起訴。

隨著近期印尼森林和泥炭地火災引發的煙霾再次籠罩該地區，這種「零定罪」的現狀引發了外界對該立法是否具有實際威懾力的質疑。

對此，新加坡政府已表示，將在11月的下一次議會會議上加強相關法律。

法律專家在接受 CNA 採訪時表示，過去十年缺乏法律定論，可能會讓 2014 年出台的《跨境煙霾污染法》（THPA）被視為一隻「紙老虎」。儘管該法具有域外管轄權，並以其他方式施加了商業壓力，但效果有限。

自該法生效以來，共發出了 26 份通知：2015 年 6 份，今年 20 份，其中包括 10 月 23 日首次向 10 家總部位於新加坡的公司發出的通知。

2015 年的 6 起案件中，有 4 起仍處於開放狀態。次年，一家印尼公司的董事在新加坡期間收到當局的法律通知要求接受面談，但他並未出席並直接離開了該國。

分析人士告訴 CNA，主要的瓶頸在於跨境合作、從海外司法管轄區獲取相關信息以及強制外國證人出庭等證據和實踐層面的障礙。

RHT Law Asia 高級合伙人兼 RHT 集團董事長 Tan Chong Huat 表示，關鍵證據（如運營記錄、土地文件、相關火災記錄和關鍵證人）通常位於新加坡境外。

「獲取可採納的證據並獲得海外實體或證人的合作可能非常困難，」他說道。

法律部在 10 月 23 日宣布成立一個新的專家小組以調查與煙霾相關的公司時，也承認了這一點。

發言人表示：「包括總檢察長在內的政府機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開展此類工作時，可能會面臨法律和實際限制。這是因為各國通常會對海外政府機構在其領土內開展的工作施加限制。」

面對針對煙霾相關企業的加強行動，政府將緊急提交立法修正案，以增強 THPA 的法律威懾力，並賦予專家評估框架法律效力。如果修正案通過，公司拒絕任命評估員或未能充分配合調查將被視為犯罪。

該專家小組由具有跨境調查經驗的專家組成，由 Davinder Singh 律師事務所提供諮詢。

被政府認定的公司可能會被要求自費聘請該小組的評估員，以檢查其運營、公司關係和供應鏈。

國家安全協調部長尚穆加諾（K Shanmugam）在 10 月 19 日表示，新加坡「將利用所有可用的法律和監管槓桿，對那些涉嫌造成煙霾但拒絕合作的公司施加壓力」。

Tan 先生對此舉評價道：「預期的結果不一定是起訴成功。

其核心目標是向該地區證明，我們的政府有決心和手段強制執行相關行為，以防止新加坡出現煙霾和污染。」

在修正案提交之前，CNA 採訪了法律專家，探討多年來阻礙起訴的原因、克服現有障礙所需的法律變更，以及新加坡如何動用所有槓桿讓違規公司承擔責任。

## 現有法律已確立責任



法律專家指出，目前的 THPA 範圍已經很廣，不僅限於導致煙霾火災的印尼特許權持有者或其他直接引起火災的公司。

Lindsay Francis &amp; Mangan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Mark Mangan 表示：「例如，縱容他人引起火災的行為（根據第 2(3) 條），相關實體同樣會被涵蓋在內。」

KGP Legal LLC 總經理 Kenneth Pereire 表示，這意味著法律也可以適用於參與管理占用受影響土地之公司的母實體。

然而，RHT Law 的 Tan 先生指出，公司的責任並非簡單地因為企業關係而產生。

「母公司或其他相關實體的責任並非因為其企業關係而自動產生，而是取決於是否滿足法定要求。」

換句話說，公司的責任必須根據法律證明，而不能僅僅因為其與負責煙霾行為的實體有企業關聯而自動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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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法律的證據挑戰



專家指出，雖然 THPA 具有域外管轄權——能夠針對其煙霾行為影響新加坡的海外公司——但主要障礙在於實踐和證據的困難。

KGP Legal 的 Kenneth Pereire 指出，為了協助確定責任並識別煙霾來源，THPA 第 8 條建立了「可反駁的推定」。

該法規定的推定實際上轉移了舉證責任——如果當局證明了某些基礎事實，法律會自動得出結論，直到被告方能夠證明並非如此。

例如，一旦確定了將火災與新加坡煙霾以及將實體與受影響土地聯繫起來的某些事實，該法可以推定該實體參與或縱容了導致或促成煙霾的行為，除非該實體能證明相反情況。

儘管如此，Pereire 強調，證明觸發這些推定所需的基礎事實以及其他法定要求仍然是一個挑戰。

他還指出，THPA 賦予了國家環境局（NEA）信息收集和調查權力。

「然而，這些權力無法消除獲取海外證據和證人的實際挑戰，也無法確保身在國外的人員遵守提供特定信息的通知，更無法在對方不配合時對其起訴或執行處罰，」他補充道。

不過，專家指出，印尼和新加坡已承諾成立聯合工作組，以跨越這些證據障礙。

印尼外長 Arrmanatha Nasir 表示，該工作組將涵蓋信息共享、金融情報、跨境證據收集以及資產追回。

他在周二與新加坡外長維文（Vivian Balakrishnan）舉行的聯合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任何邊界都不應成為那些通過焚燒森林獲利者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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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設專家小組



為此，被政府認定與煙霾有關的公司將被要求聘請來自新專家小組的調查公司和法律顧問，對其運營、公司關係和供應鏈進行徹底調查。

法律部和 NEA 周五表示，評估員將向 NEA 提交評估報告，NEA 將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

針對這個新小組，專家表示，它的存在將威懾企業參與導致煙霾的活動，或與從事此類行為的實體建立關聯。

Tan 先生將該小組描述為新加坡政府通過「收緊披露和報告流程來堵住執法漏洞」。

他認為，只要這些實體與新加坡有某種聯繫，該小組就會非常有效。

Mangan 補充說，這種由專家小組進行的調查通常用於洗錢、違反制裁製度或其他涉嫌公司違規的情況。

「這是首次將此類技術應用於確定公司是否共謀造成環境破壞，將證明自己『身體健康』（無違規）的責任轉移到了公司身上，」他說道。

「除此之外，這應該能讓未來希望在新加坡開展業務的公司，在任何方面都避免與焚燒行為產生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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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法案



至於如何在已宣布的措施之外進一步加強 THPA，法律專家建議了一系列調整，從簡化信息收集到加大對公司及其董事的處罰。

RHT Law 的 Tan 先生建議，在建立客觀的衛星、氣象和土地控制標準的情況下，實施有針對性的證據推定。

不過他補充道，必須保留實體反駁此類推定的有效機會。

Pereire 指出，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新加坡境內的人員篡改、隱瞞或銷毀當局尋求的信息，將被處以最高 5,000 新元（約 3,900 美元）的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如果向當局提供虛假或魯莽的信息，也將面臨同樣的處罰。

為了加強政府從收到 THPA 通知的人員那裡收集證據的能力，他建議將該條款擴展到新加坡境外的人員。

目前的法律已經涵蓋了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未能執行或未能停止執行要求的境內外人員。

目前，犯此罪者將被處以不超過 5,000 新元的罰款，或最高一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一些專家還建議對責任實體實施更嚴厲的罰款，而不僅僅是現有法律規定的最高 200 萬新元的總額。

新加坡管理大學（SMU）法學副教授 Eugene Tan 表示：「考慮到大型農業綜合企業的收入高達數十億，200 萬新元的最高罰款簡直就像是『拍拍手背』（輕微警告）。」

他還建議，被認定有責任的實體中負有罪責的關鍵人員應被監禁，且「不能躲在公司面紗後面」。

「由於公司不能被監禁，讓關鍵人員為導致煙霾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可以減少潛在的道德風險——即公司決策的後果由公司承擔，而決策者或股東卻無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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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專家強調，任何形式的個人責任或定罪必須基於其在煙霾相關活動中的實際角色，而不能僅僅基於其在相關公司中的頭銜或職位。

至於法律是否能針對整個供應鏈，專家表示原則上可以考慮，但必須有足夠的保障以防止過度執法。

RHT Law 的 Tan 先生表示，商業關聯不應自動等同於刑事責任。

「任何新的責任都應明確界定所需的關聯，例如知情、控制、提供實質性幫助、未能執行規定的盡職調查，或在出現特定警告信號後繼續交易，」Tan 先生說。

「隨著供應鏈的延長，證明難度會增加，可能需要追溯記錄、受益所有權信息、採購文件、融資安排以及知情或控制的證據。」

## 超越起訴：預防為主



法律專家表示，除了讓起訴變得更容易，新加坡還可以考慮旨在火災發生前預防煙霾風險的措施。

對此，Mangan 表示，新加坡可以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例如歐盟。

他指出，歐盟關於森林砍伐的立法要求公司在交易或使用某些高風險商品之前，必須進行一定程度的盡職調查以檢查其來源。

Pereire 建議制定一項法律，要求採購、加工或資助特定商品（如棕櫚油、木材、紙漿和紙張）的公司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這些職責應根據每家公司的角色量身定製——例如，對處理商品的公司提出追溯要求，對金融機構提出風險篩選要求，」他說道。

他補充說，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公司可能被要求識別供應商及其防火措施和火災歷史，並保留此類檢查記錄。

「一旦識別出嚴重風險，公司可能被要求採取糾正措施；如果問題仍未解決，則必須暫停或終止相關的採購或業務關係。」

RHT Law 的 Tan 先生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盡職調查和披露的方法比將責任廣泛擴展到整個供應鏈在法律上「更具可辯護性」。

除了 THPA，他建議考慮補充性的監管和基於披露的措施，並指出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已經有了可持續發展報告要求。

「因此，可以在現有框架內考慮任何針對煙霾的特定披露要求，但需符合適當的重要性標準和報告標準，」他總結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