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旬老翁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法庭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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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9-18
Source: 獅城新聞

![九旬老翁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法庭駁回申請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91/17915385.avif?0)





家事司法法院。（圖：陸佳麗）

一名90歲老翁向89歲妻子索取配偶贍養費，但法庭考慮到雙方均已步入晚年，駁回了他的申請。

亞洲新聞台CNA報道，法庭指出，老翁將在婚姻資產分割後獲得超過200萬元，老翁的妻子則是一名依靠退休金生活的退休人士。

家事法庭前天（16日）公布判決書。按照家事法庭裁決慣例，判決書沒有透露這對夫婦的姓名。

這對夫婦於1960年1月結婚，並於2024年9月獲得離婚臨時判令。他們育有三名子女，子女如今都已年過60歲，因此案件不涉及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問題。

這對夫婦的婚姻資產大部分來自一處價值580萬元的共同房產。

在分割婚姻資產時，法官將老翁名下約1萬4500元的資產計入，這主要來自他的公積金；女方名下約8萬元的資產也被計入，其中包括近2萬元的公積金。

女方：購買房產丈夫「未作任何貢獻」 

老翁妻子表示，她過去通過「教師住宅區」（Teacher's Estate）計劃購買房產，出售該房產所得的款項全額用於購買兩人的婚姻居所，而丈夫在過程中「未作任何貢獻」。

老翁則聲稱，自己曾為「教師住宅區」房產及婚姻居所的購置作出貢獻，因此要求婚姻資產按50比50的比例分割。

妻子說，她在整個婚姻期間承擔了大部分經濟和非經濟負擔，因此主張在間接貢獻方面按80比20的比例分配。

她表示，退休前，她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她也曾出資5萬元支持兒子創業，並承擔子女婚禮的全部費用。

老翁則聲稱，兩人在退休前都將收入存入聯名帳戶，所有家庭開銷由該帳戶支付。

他也說，自己「在子女的照料與撫養方面盡了自己的一份力」。

法官指出，雙方的說法都缺乏書面證據，因此難以確定婚姻前半段雙方的間接經濟貢獻。

法官：丈夫僅籠統聲稱盡責 

退休後，老翁除了每月從職總英康領取約486元的年金外，沒有其他收入。

女方則每月領取約2400元退休金，並將一半交給丈夫，這一點沒有爭議。

女方也出示付款記錄，證明她一直支付房產稅直到2024年，並提供收據證明多項家庭帳單一直由她個人承擔。

證據顯示，女方一直是子女的主要照料者。即使在工作期間，她仍負責輔導子女功課，並安排他們的學業和各類活動。她也負責家務、餐食、組織家庭聚會，以及培訓和監督家中聘請的家政人員。

法官指出：「相比之下，丈夫只是籠統地聲稱自己盡了自己的一份力，他未能提供任何關於照顧子女、子女學業、健康狀況或情感需求的具體細節。」

法官因此評估，雙方在間接貢獻方面的比例為女方70%、男方30%。

女方提出老翁從2025年3月起非法將她拒之門外，並在大門上加鎖，因此要求將自己在婚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提高2%。不過，老翁聲稱，妻子和長女是自願搬離。

法官指出，女方關於「非法拒之門外」的指控是在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出，而且雙方最終都會從共同財產中獲得巨額款項，因此拒絕增加女方的資產份額。

綜合雙方的直接和間接貢獻，法官最終裁定雙方按60比40的比例分配婚姻資產。女方將獲得350萬元，男方則獲得240萬元。

法官：200萬元足以滿足老翁餘生需求 

老翁依據《婦女憲章》，以「喪失謀生能力的前夫」身份申請贍養費。

他提出的理由包括健康狀況不佳、行動不便、無法謀生、收入微薄，以及妻子搬離婚房後，他必須獨自承擔家庭開銷。

如果無法獲得贍養費，他要求獲得相當於婚姻資產份額5%至10%的一次性款項。

法官表示，雙方均已步入晚年，既沒有謀生能力，也沒有可能通過工作改善財務狀況，因此駁回老翁的贍養費申請及一次性付款請求。

法官說，老翁將獲得超過200萬元，這筆錢「足以滿足一名90歲退休人士餘生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妻子支付贍養費「既不公平，也沒有必要」。

雙方共同承擔房產稅 

老翁也要求從妻子應得的財產份額中，扣除他為房產支付的2025及2026課稅年度房產稅。

他聲稱，自妻子於2025年3月搬離後，她便沒有支付相關費用。

法官認同老翁不應僅僅因為居住在房產內，就獨自承擔全部房產稅，但認為要求妻子全額支付相關稅款的主張並不成立。

因此，法官裁定，2025及2026課稅年度的房產稅須由雙方共同承擔。

有關房產必須在六個月內於公開市場出售，雙方也須共同負責出售事宜。

雙方也將各自承擔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