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戰略物品 (Strategic Goods)出口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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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4-04
Source: 獅城新聞

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加坡為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開始實施一套完整的出口管制措施，以管制戰略物品 （Strategic Goods）和戰略物品技術的貿易。這裡的戰略物品是指可用於生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物品及其相關技術，以及能夠運載此類武器的飛彈。 這包括武器和軍事裝備以及可用於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商業物品。那具體新加坡對戰略物品的管制措施有哪些呢？這就是我們結下來要分享的內容。

**戰略物品管制範圍**

新加坡海關是戰略物品管制的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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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活動 （Controlled Activity）**

戰略物品（管制）法令（Strategic Goods ( Control) Act， 簡稱SGCA）管制以下活動：

出口 (Export)：通過陸運，水運或空運從新加坡運出的貨物，包括將貨物放置在運輸工具中以便將其運出新加坡（不包括經新加坡過境和轉運的貨物）。

再出口(Re-export)：貨物進口到新加坡，然後再出口到另一個目的地。 包括將轉運貨物託付給當地某一方。

轉運 (Transshipment)：貨物從運往新加坡的運輸工具中移走，隨後被放置在相同或另一個運輸工具上，以便將它們運出新加坡。這些活動是通過提單，航空貨運單或艙單進行，而非委託給當地某一方。

過境 (Transit)：貨物進入新加坡，隨後從帶入新加坡的同一運輸工具運出新加坡。這些活動是通過提單，航空貨運單或艙單進行的，而非委託給當地某一方。 運輸中的貨物不會卸下並保留在運輸工具上。

經紀 (Brokering)：安排、談判或執行任何活動以促進合同的安排或談判以獲取或處置任何受管制貨物或技術，如果某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合同將或可能導致這些貨物和技術從一個外國轉移到另一個外國。

無形技術轉讓（Intangible Transfer of Technology，簡稱ITT）：通過任何的電子傳輸（如電子郵件或傳真）使在新加坡的受管制戰略物品技術，或通過某計算機使在新加坡能獲取的受管制戰略物品技術，讓在國外的人能夠獲取。

**一攬子活動 （Catch-all Controls）**

沒有列入管制清單，但有意用於或可能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貨物和技術都將受到管制。

「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y）同樣受到管制。這裡 「相關活動」 是指用於或出於以下目的的貨物

開發，生產，處理，操作，維護，儲存，檢測，識別或傳播任何核、化學或生物武器； 或

開發，生產，維修或儲存能夠運載任何這些武器的飛彈。

**管制產品 （Controlled 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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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物品管制清單列於戰略物品（管制）令的附表中，其中包括來自以下國際出口管制組織和公 約的戰略物品管制清單。

瓦塞納安排 （WA）

飛彈技術管制制度（MTCR）

核供應國集團（NSG）

澳大利亞集團（AG）

戰略物品管制清單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軍需品清單，另一部分為兩用物項清單。特別地，

針對轉運和過境，有特別的管制清單，分別列於戰略物品（管制）條例的附表四和附表五。附表四和附表五中列明的戰略物品主要是戰略物品管制清單中部分特別敏感的產品。

針對經紀（brokering），也有特別的管制清單，列於戰略物品（管制）（經紀） 令中。更具體而言，就是軍需品清單中ML1到 ML4以及 ML8。

**戰略物品管制措施**

**登記和許可證管理制度**

為了提供更大的便利並促進有效的內部出口管制合規，新加坡海關實施了戰略貿易計劃（StrategicTrade Scheme , 簡稱STS）。 STS適用於所有希望出口，轉運，過境戰略物品和相關技術，或傳輸戰略物品軟體或技術的企業。

在STS項下，包含兩種類型的許可證。一種為個別許可證，另一種為批量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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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許可證 (Individual Permit)**

個別許可證必須由打算出口，再出口，轉運或過境戰略物品及其相關技術，或傳輸戰略物品相關技術的出口商，製造商，物流服務提供商申請，當交易尚未包含在批量許可證中的情況下。在出口，再出口或轉運戰略物品或傳輸相關技術之前，或在戰略物品/技術過境新加坡之前，需要獲得批准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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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交易必須申請個別許可證：

旨在或可能用於核，化學或生物武器目的的戰略物品和/或技術或能夠運載這些武器的飛彈; 或

去往聯合國安理會（「UNSC」） - 受制裁的國家或實體的戰略物品和/或技術

**批量許可證 (Bulk Permit)**

批量許可證是對戰略物資或相關技術的出口，再出口，轉運或傳輸的一次批准。 只要轉讓的產品/技術和最終用戶都在批准的批量許可證範圍內，批量許可證持有人不必在每次轉讓戰略物品/技術前至少5個工作日申請個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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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續簽批量許可證，申請者需要提交與STS批量許可證申請相同的申請表，以及TradeFIRST自我評估清單和其他支持文件，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件發送給計劃和參與分支機構。

續簽申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至少4個月提交。 在批准續簽時，新加坡海關將審核公司的申請，其中包括：

評估貴公司是否符合ICP要求; 和

審核公司SGCA交易記錄



**經紀許可證 (Brokering Permit)**

經紀人登記應在從事經紀戰略物品（管制）（經紀） 令所列項目前至少14個工作日申請。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經紀許可證。

**許可證豁免 (Permit 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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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物品管制執法情況**

**常見違規的例子**

沒有有效戰略物品許可證的情況下轉移戰略物品。比如錯誤地認為在一個國家獲得出口許可證豁免意味著在新加坡也可獲得類似出口許可證豁免。

虛假申報。比如申報錯誤的戰略物品產品代碼

違反許可或註冊條件



對違反SGCA的處罰包括沒收貨物，罰款和監禁。 新加坡海關可以提出復合違法行為定罪，每項罪行不超過10,000新加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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