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大士垃圾焚化廠4年前發生爆炸釀兩死一傷,時任焚化廠總經理因未確保環境局落實合理安全措施,昨早被判罰款14萬5000元。
這起慘案發生於2021年9月23日下午,地點是大士20道的大士垃圾焚化廠。
被告黃華榮(56歲)是國家環境局雇員,案發時任大士焚化廠總經理,他昨早承認一項牴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的控狀。
被告自2018年6月起擔任總經理一職,負責管理焚化廠的運營與維護,以確保運行安全順暢,並監督廠區的安全與保安。

被告黃華榮昨早被判罰款14萬5000元。
根據案情,當天一台寬約2米的引風機無法通過中央控制室遙控關閉,3名環境局職員因此獲得許可進入電房排查問題。然而,在斷路器仍帶電的情況下被拉出,瞬間引發強烈電弧閃爆,釀成慘劇。
當場身亡的是65歲的電櫃維修部門高級工程經理郭耀偉,64歲的執行程經理黃永能送院後不治。另一名59歲的工程經理劉銀春嚴重燒傷。
調查顯示,作為焚化廠僱主的環境局未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員工安全,包括確保高壓配電工程的工作許可制度符合電力裝置條例、落實必要管理措施,以及制定高壓開關櫃操作的安全工序。
被告作為總經理,有責任確保環境局落實相關安全措施。他曾審核與工作許可制度相關的文件,卻未確保制度符合法規,也未確認安全作業程序是否完善。他把這方面的工作交由電氣維修部門負責,因為他認為資深職員具備專業知識,且3人是團隊中最資深、最有經驗的成員。
環境局本周三(18日)因未採取合理安全措施,已被判罰款23萬元。
時任環境局廢物設施操作與管理署署長李友明(52歲)早前和被告一同被控,他的案件則仍在審前會議階段。
控方認為悲劇本可避免
控方認為若被告落實安全措施,悲劇本可避免,但同意被告罪責低。
控方指出,這起職安意外造成2死1重傷,屬於高程度危害事故,同時也存在極大的潛在風險;若相關安全措施完善,悲劇原可避免。
不過,控方也承認,被告的過失屬於疏忽而非蓄意,而安全漏洞也非始於他上任後才出現,因此認為被告罪責較低,促請法官判處14萬5000元至17萬元的罰款。
律師求情時指出,涉事團隊經驗老道,了解拉出斷路器的風險,相關操作並未在監督下進行,因此認為被告的疏忽與爆炸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強調本案危害程度應屬「中等」。
律師也強調,被告上任後只是沿用焚化廠既有系統,相較之下,死者郭耀偉的經驗更加豐富。因此,被告的罪責程度應屬較低,而被告也對同事離世深受打擊。
此外,律師補充道,環境局在本案中已認罪,認為不應對被告施加「雙重懲罰」。
不過,「被告與爆炸無直接因果關係」的說法遭法官駁回。法官指出,只要安全措施落實得當,事故本可避免。
但法官也接納部分求情因素,包括環境局已採取改善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以及被告及早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