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士垃圾焚化廠爆炸案 時任總經理被罰1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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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21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訊）大士垃圾焚化廠4年前發生爆炸釀兩死一傷，時任焚化廠總經理因未確保環境局落實合理安全措施，昨早被判罰款14萬5000元。

這起慘案發生於2021年9月23日下午，地點是大士20道的大士垃圾焚化廠。

被告黃華榮（56歲）是國家環境局雇員，案發時任大士焚化廠總經理，他昨早承認一項牴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的控狀。

被告自2018年6月起擔任總經理一職，負責管理焚化廠的運營與維護，以確保運行安全順暢，並監督廠區的安全與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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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華榮昨早被判罰款14萬5000元。

根據案情，當天一台寬約2米的引風機無法通過中央控制室遙控關閉，3名環境局職員因此獲得許可進入電房排查問題。然而，在斷路器仍帶電的情況下被拉出，瞬間引發強烈電弧閃爆，釀成慘劇。

當場身亡的是65歲的電櫃維修部門高級工程經理郭耀偉，64歲的執行程經理黃永能送院後不治。另一名59歲的工程經理劉銀春嚴重燒傷。

調查顯示，作為焚化廠僱主的環境局未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員工安全，包括確保高壓配電工程的工作許可制度符合電力裝置條例、落實必要管理措施，以及制定高壓開關櫃操作的安全工序。

被告作為總經理，有責任確保環境局落實相關安全措施。他曾審核與工作許可制度相關的文件，卻未確保制度符合法規，也未確認安全作業程序是否完善。他把這方面的工作交由電氣維修部門負責，因為他認為資深職員具備專業知識，且3人是團隊中最資深、最有經驗的成員。

環境局本周三（18日）因未採取合理安全措施，已被判罰款23萬元。

時任環境局廢物設施操作與管理署署長李友明（52歲）早前和被告一同被控，他的案件則仍在審前會議階段。

**控方認為悲劇本可避免**

控方認為若被告落實安全措施，悲劇本可避免，但同意被告罪責低。

控方指出，這起職安意外造成2死1重傷，屬於高程度危害事故，同時也存在極大的潛在風險；若相關安全措施完善，悲劇原可避免。

不過，控方也承認，被告的過失屬於疏忽而非蓄意，而安全漏洞也非始於他上任後才出現，因此認為被告罪責較低，促請法官判處14萬5000元至17萬元的罰款。

律師求情時指出，涉事團隊經驗老道，了解拉出斷路器的風險，相關操作並未在監督下進行，因此認為被告的疏忽與爆炸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強調本案危害程度應屬「中等」。

律師也強調，被告上任後只是沿用焚化廠既有系統，相較之下，死者郭耀偉的經驗更加豐富。因此，被告的罪責程度應屬較低，而被告也對同事離世深受打擊。

此外，律師補充道，環境局在本案中已認罪，認為不應對被告施加「雙重懲罰」。

不過，「被告與爆炸無直接因果關係」的說法遭法官駁回。法官指出，只要安全措施落實得當，事故本可避免。

但法官也接納部分求情因素，包括環境局已採取改善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以及被告及早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