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麼看新加坡公司是不是稅務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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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9-04
Source: 獅城新聞

當企業計劃將業務拓展至新加坡時，精準界定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是重中之重。這一身份的認定，**不僅與企業能否享受新加坡的稅收優惠緊密相連，更關乎企業在國際稅務層面的合規性。**正因如此，**如何判斷公司是否滿足新加坡稅務居民的認定條件，成了眾多企業家極為關注的焦點。**今天，小編就來為您深入剖析新加坡公司稅務居民身份的具體判定標準，助力您更科學地規劃企業的稅務事宜。

****新加坡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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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加坡稅法規定，判斷一家公司是否為稅務居民，關鍵在於其業務控制與管理的實際所在地。若公司在新加坡境內開展業務的控制及管理工作，那麼該公司便被認定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有可能每年都出現變動。

**01** **控制和管理的定義**

「控制與管理」被定義為在戰略事務上做出決策，如涉及公司的政策和戰略問題。控制與管理的行使地點是一個事實問題。

通常，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地點決定了控制與管理的行使地點，尤其是在戰略決策做出時。如果公司在新加坡召開董事會會議，這通常被認為是在新加坡行使控制與管理。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僅在新加坡舉行董事會會議可能不足以確認控制與管理是在新加坡行使的，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將考慮公司提供的所有事實來判斷是否在新加坡行使控制與管理。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IRAS) 考慮的因素包括：

是否在新加坡舉行董事會會議

是否在新加坡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做出了戰略決策

董事是否常駐新加坡

是否由常駐新加坡的董事做出戰略決策

是否有關鍵員工常駐新加坡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註冊地並不一定能反映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

**02** **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

通常，如果公司的業務控制與管理是在前一個日曆年內在新加坡行使的，那麼該公司在特定的評估年度（YA）將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2年全年都在新加坡行使業務控制與管理，則該公司在評估年度2023年將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如果公司的業務控制與管理不是在新加坡行使，則該公司為非居民公司。

**03** **使用虛擬會議技術**

如果董事會會議使用虛擬會議技術，那麼當以下條件之一滿足時，這種會議通常被視為在新加坡做出了戰略決策：

至少50%的董事（有權做出戰略決策的董事）在會議期間親自出席新加坡；或

如果公司設有董事會主席，則董事會主席在會議期間親自出席新加坡。

虛擬會議技術是指任何使人員可以在沒有親自到場的情況下參與會議的技術。

**04** **特殊類型公司稅務居民身份**

**（1）外商投資控股公司**

外商投資控股公司（Foreign-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ies）是指收入來源主要為被動收入或僅來源於外國收入的公司。這類公司通常不會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因為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國公司或股東的指示行事。然而，如果它們滿足特定條件（見下文第三部分），仍有可能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外商投資控股公司的定義外商投資控股公司是指由下列人士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公司：

在新加坡境外註冊的外國公司；或

非新加坡公民的個人股東。該所有權適用於最終控股公司層級。

**（2）非新加坡註冊公司和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

非新加坡註冊的公司及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通常由其外國母公司控制和管理，因此一般不會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但如果它們符合特定條件（見下文第三部分），也可能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稅務居民身份對公司所得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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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稅務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通常在稅務上適用相同的稅率，但稅務居民公司可以享受某些優惠，包括：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來自與新加坡簽訂DTA的國家或地區的特定外國收入可能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

**外國收入免稅：**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8)條，符合條件的外國收入（如外國股息、外國分公司利潤和外國服務收入）可獲免稅；

**外國稅收抵免：**企業可將已在外國繳納的稅款用於抵扣其在新加坡的應繳稅款；

**新創業公司免稅：**符合條件的新創業公司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1）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是新加坡同其他司法管轄區（也就是DTA合作方）共同簽訂的協議，其核心目的是緩解跨境經濟活動所引發的雙重徵稅狀況。當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居民在另一方司法管轄區取得收入時，此協議能夠提供相應的稅收減免或者免稅待遇。

這裡要特別留意的是，只有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以及DTA合作方稅務居民的主體，才有資格享受DTA帶來的優惠。對於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公司而言，當其從DTA合作方的國家/地區獲取收入時，能夠依據DTA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具體表現為該公司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可獲得免稅待遇，或者按照較低的稅率繳納預扣稅。

同樣地，DTA合作方的稅務居民公司若在新加坡取得收入，也能夠依據DTA申請稅收優惠，即這些外國公司在新加坡可享受免稅政策，或者以較低稅率繳納預扣稅。

目前，新加坡已經和大約10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有限DTA以及信息交換協議（EOI Arrangements）。

**（2）外國收入免稅**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若將符合條件的特定外國來源收入（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 匯回新加坡，可能享受稅收豁免。

**特定外國來源收入的範圍**

外國來源收入是指不源自新加坡境內貿易或業務的外國收入，其中包括以下三類：

外國股息（Foreign-Sourced Dividend）

海外分公司利潤（Foreign Branch Profits）

境外服務收入（Foreign-Sourced Service Income）

**稅收豁免的合格條件**

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9)條，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外國來源收入可享稅收豁免：

外國收入在其來源地的外國管轄區已納稅（"Subject to Tax" 條件），外國收入的稅率可能與總體稅率不同；

在新加坡收到外國收入時，該收入來源國的最高企業所得稅稅率（即外國主要稅率條件）至少為15%（"Foreign Headline Tax Rate ≥15%" 條件）；並且

所得稅審計長確信，免稅政策對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有利。

**「已納稅（Subject to Tax）」條件**

①對於實質性商業活動

若因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開展具有實質性的商業活動而享受到稅收優惠，進而使得收入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無需納稅，那麼所得稅審計長會認定這種情況符合「已納稅」的標準。在此情形下，相關方必須準備以下文件，並且自相關評估年度（YA）起，至少將這些文件保留5年：

**公司聲明：**由於公司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開展實質性商業活動，該司法管轄區已豁免其外國收入的稅收；

**外國司法管轄區簽發的稅收優惠證書/批准書的副本：**如果股息來自外國，則需要提供股息憑證（如果有），說明由於派息公司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開展實質性商業活動而獲得稅收優惠，因此股息免稅。

②對於境外股息

就「已納稅」條件而言，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股息已付或應付的稅款包括：

**股息稅：**即股息來源國/地區對股息徵收的所得稅；

**基礎稅：**即股息支付公司就其支付股息的收入支付或應付的所得稅。

其必須準備以下文件來證明已經就支付外國股息的收入繳納了相關稅款：

**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審計帳目：**為了證明其外國股息已繳納基礎稅，公司可以提供**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前一年的財務期間的審計帳目，**帳目必須顯示當年的稅額為正數（不包括遞延稅項費用）；IRAS也接受**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的合併帳目，**作為滿足「已納稅」條件的證明，但是，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經營公司從事實質性商業活動（不包括投資控股），這必須有證據支持，例如合併帳目中的描述或任何官方出版物，表明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主要活動是此類活動（而不是集團）；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前一年結束的財務期間的合併帳目必須顯示正的當年所得稅（不包括遞延費用），例如，如果股息於2023年6月30日在新加坡收到，則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的2022財政年度的合併帳目必須顯示正的當年所得稅；

**接受替代文件：**IRAS還接受**納稅人投資外國股息公司的銀行證明；**以及，**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確認函**（證明股息收入已繳納外國稅款），來證明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收入已納稅。

需要留意的是，當您無法取得任何證據來證實已就外國股息所屬公司的收入繳納過稅款時，「已納稅」這一條件就會被認定為未達成。同時，相關涉稅信息或文件必須自相關納稅年度起至少保存5年時間。另外，若出現任何濫用規則的情形，新加坡稅務局（IRAS）有權對替代文件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調整。

**「外國主要稅率至少為15%（Foreign Headline Tax Rate ≥15%）」條件**

股息的來源地通常取決於派息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如果派息公司不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其股息將被視為外國來源收入。

在某些情形下，會出現這樣一種狀況：派息公司選擇在某個司法管轄區（例如中國香港）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然而其稅務居民身份卻歸屬於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比如百慕達）。所以，不能僅僅根據上市地點就輕易判定股息的來源地。

當派息公司的註冊地和上市地不一致時，所得稅審計長通常會認定該股息並非來源於上市地，除非存在足夠確鑿的事實依據能證明情況相反。另外，要是派息公司註冊地的名義稅率（Headline Tax Rate）低於15%，那麼這筆股息就會被認定不符合「外國主要稅率至少為15%」這一條件。

**（3）外國稅收抵免**

公司可以就其在外國司法管轄區繳納的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以抵消同一收入應繳納的新加坡稅款。

**雙重稅收減免（Double Tax Relief，DTR）**

雙重稅收減免（DTR）是依據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所設定的減免政策來實施的，其具體方式是通過稅收抵免來減輕雙重徵稅的情況。該政策允許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將他們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已繳納的稅款，用於抵免同一筆收入在新加坡應繳納的稅款。不過，要獲得DTR，必須確保外國稅款是按照DTA的相關規定來繳納的。而且，可獲得的抵免額度上限為同一筆收入所對應的外國稅款和新加坡稅款兩者中的較低金額。

**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

新加坡稅務居民若從與新加坡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獲得收入，則所有來自外國的收入均將獲得UTC。

**（4）新創業公司免稅**

為鼓勵創業精神並扶持本地企業，新加坡於2005評估年度（YA 2005）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43條推出新創業公司稅收減免計劃。在2018年財政預算案中，新加坡政府宣布從2020課稅年（YA 2020）起調整該計劃的免稅政策，同時加大對企業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

**稅收減免政策（自2020課稅年起適用）**

首10萬新元的正常應稅收入（即按17%企業所得稅率徵稅的收入）可享受75%稅收減免；

接下來的10萬新元的正常應稅收入可享受50%稅收減免。

這一稅收減免政策僅針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且僅在企業成立後的前三個連續評稅年度（YA）內有效。從第四個評稅年度開始，企業雖仍能享受部分稅收減免優惠，但不再具備參與新創企業稅收減免計劃的資格。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的稅務居住證明/退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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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或相關有限條約來申請稅收減免優惠，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公司能夠申請稅務居住證明（COR），或者向新加坡稅務局（IRAS）申請獲取經其認證的退稅表格。

**01** **什麼是稅務居住證明（COR）**

稅務居住證明（COR）是由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頒發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公司是新加坡稅務居民，以便申請新加坡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或有限條約下的稅務優惠。

外國稅務機關一般要求證明公司是新加坡稅務居民。例如，假設ABC Pte Ltd是一家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該公司從XYZ公司獲得了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而XYZ公司是澳大利亞的稅務居民，因此在澳大利亞需繳納30%的預扣稅。然而，如果ABC Pte Ltd向澳大利亞稅務機關提交COR，它可以享受新加坡-澳大利亞DTA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10%的較低預扣稅率。

倘若您並未依據 DTA（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來申請相關福利，但期望獲取一封能證明該公司為新加坡稅務居民的信函，那麼也請您填寫稅務居住證明申請表。在此要特別提醒，每個日曆年您僅有一次提交稅務居住證明申請的機會。若涉及多個日曆年，請針對每個日曆年分別單獨提交一份申請表。

**02** **稅務居住證明（COR）的申請資格**

要獲得稅務居住證明(COR)，公司必須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一般而言，外商投資控股公司、代理公司和非新加坡註冊公司沒有資格獲得稅務居住證明。

**（1）外商投資控股公司**



外商投資控股公司，如果其收入來源純粹為被動收入，且僅從國外獲得收入，則不符合申請COR的資格。

然而，如果這些公司能夠證明以下情況，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IRAS) 仍可能為其簽發COR： 

公司業務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進行；並且

該公司在新加坡設立辦事處有正當理由。

公司需提供證據表明戰略決策是在新加坡作出的，例如向IRAS證明其董事會會議在新加坡舉行，此外，公司還需滿足以下至少一項條件：

在新加坡擁有關聯公司，且該關聯公司為新加坡稅務居民或在新加坡有實際商業活動；

獲得新加坡關聯公司的支持或行政服務；

至少有1名常駐新加坡的董事，擔任執行職務，且不是名義董事；或

至少有1名關鍵員工（如執行長、財務長、營運長）常駐新加坡。

**自2025日曆年起，除證明公司戰略決策是在新加坡作出外，公司還必須至少滿足以下其中一項額外要求：**

至少有1名常駐新加坡的董事，擔任執行職務，且不是名義董事；

至少有1名關鍵員工（如執行長、財務長、營運長）常駐新加坡；或

由新加坡的關聯公司管理（即該關聯公司負責外商投資控股公司的運營決策或投資管理）。

**（2）代理公司**

代理公司不具備申請COR的資質，原因在於它們並非源自DTA（稅收協定）合作夥伴收入的實際受益所有人。實際上，代理公司只是作為股份託管人，代表真正的受益所有人行事。

**（3）非新加坡註冊公司**



非新加坡註冊的公司沒有資格申請COR，因為這些公司不受新加坡控制或管理。這也適用於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因為它們由海外母公司控制和管理。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這些公司可以證明以下情況，IRAS仍可能簽發COR：

公司業務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行使（即新加坡分公司對公司行使全面控制和管理）；並且

該公司有不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正當理由。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IRAS) 可能會要求提供有關該公司的更多信息。

**（4）可變資本公司（VCC）**

出於稅收目的，根據《2018年可變資本公司法》成立的VCC被視為公司。

要獲得COR，VCC必須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VCC旗下子基金的稅務居民身份由VCC的傘狀架構決定。因此，需由VCC（而非子基金）提交COR申請。

獲批的COR將包含VCC及其子基金的詳細信息，包括稅務參考編號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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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申請稅務居住證明（COR）**

除特殊情況外，所有稅務居住證明（COR）申請都必須通過mytax.iras.gov.sg提交。公司可申請的COR適用於：

當前日曆年；

最多可追溯4個日曆年（例如，在2021年，公司可以申請2017至2021日曆年的COR）；

提前申請下一年度的COR，公司可自當前日曆年的10月起申請次年的COR。

有一點必須留意，公司只有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控制與管理工作，才具備獲得對應日曆年COR（稅務居民身份證明）的資格。比如，一家公司若取得了2021日曆年的COR，這就意味著在2021年全年，該公司都被認定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IRAS將在收到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處理您的申請。

**書面申請COR的具體情況**

這僅適用於以下公司：

為公司擁有的獨資企業申請COR

為公司作為合伙人的合夥企業申請COR

非新加坡註冊成立

這些公司可以通過myTax Mail寫信給IRAS ，並提供以下詳細信息：

公司/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名稱和唯一實體編號 (UEN)

申請COR的原因

需要COR的日曆年

外國司法管轄區名稱

來自外國管轄區的收入的性質和數額

支付收入的外國公司/個人的名稱

收入匯出日期

確認公司全年的業務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進行

IRAS將在收到完整資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處理您的申請，如果案件複雜，處理時間可能會更長。

**04** **什麼是退稅表（Tax Reclaim Form）？**

一家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在與DTA夥伴簽訂的DTA下申請DTA優惠時，可能需要填寫並提交由DTA夥伴簽發的退稅表（Tax Reclaim Form），或同時提交稅務居住證明（COR）作為替代。

某些情況下，退稅表需要經過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認證，以證明公司符合特定條件（如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然後才能提交至外國稅務機關以正式申請DTA優惠。

**05** **如何獲取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IRAS)** 

**的退稅表？**

**（1）填寫退稅表**

公司需完整填寫退稅表並確保：

所有必要信息均已填寫完整； 

由授權人員簽署；

表格的簽署日期為當前日期，不接受過期或追溯的表格。

**（2）遞交退稅表至IRAS**

填寫完畢後，需將已簽名的表格原件（不接受複印件）郵寄至以下地址：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

55 Newton Road

Taxation Division

Singapore 307987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前請確保表格完整，否則IRAS無法進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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