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然不能禁止電動踏板車　不妨恢復嚴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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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6-0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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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和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在人行道時，合法的最高時速從15公里減至10公里。(聯合早報）

《**聯**合早報》6月5日報道說，陸路交通管理局共出動60多名執法人員，在後港、直落布蘭雅和中峇魯展開突擊行動，取締31起違例行為，扣押近20部個人代步工具，一些被扣押的代步工具的重量甚至超出3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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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活躍通勤法令，個人代步工具與電動腳踏車的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公分，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里。（陸交局面簿）

個人代步工具似乎已經成為一股潮流，不論男女老少，路上和人行道上不時都能看到飛馳而過的個人代步工具，對安分守己的行人是很大的安全威脅。我們當然不能一竹竿打翻全船人，認為所有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都危害行人安全，但是行人被個人代步工具撞到重傷的新聞，還是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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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晚上8時21分左右，巴西立第1通道朝往第8通道路段，發生一起電動踏板車和電動腳車相撞事故。電動腳車被電動踏板車撞飛，司機重摔倒地，結果左肩、雙腳、腰部、背部、肚子及大腿等多處受傷。（新明日報）

我個人是反對這個新玩意的。理由有幾個：

**第一，它危害行人的安全，特別是反應慢的老年人和注意力不集中的小孩。現在不少行人喜歡邊走邊滑手機，速度快的個人代步工具對他們同樣是安全威脅。** 

**第二，它讓新加坡人減少步行的機會，不利於健康。**

**第三，它增加了公路意外的風險。我就見過個人代步工具騎士在夜晚飛馳過斑馬線或者交通路口的驚險情況，如果汽車司機反應不夠快，隨時都可能釀成致命意外。**

回想建國以來的經驗，政府被西方媒體批評是在從事「社會改造工程」（social engineering），就是通過各種政策賞罰手段，去改變國民的行為，比如在「兩個就夠了」的鼓勵少生育的年代，故意把第三個孩子分配到很遠的學校上課，懲罰那些多生育的家庭。最為國人所熟悉的，就是對垃圾蟲的嚴厲處罰，開始時不但有人被控上法庭，報紙大肆報道，後來更有所謂的「勞改」做法，讓垃圾蟲穿上顏色鮮明的背心，在公共場所打掃，用羞辱的方式希望起到阻嚇作用。

雖然還沒有明確的證據，顯示這類社會改造工程到底多有效（出生率減少主要是新一代人觀念改變；垃圾蟲問題至今還是讓人頭疼的現象），但要說它完全無效，似乎也不正確，畢竟蘿蔔和大棒互用，對人的行為還是能起到預期效果。

所以，我認為政府應該嚴厲執法，對違反活躍通勤法令者施予重罰，而且必須定期、持續地執法，以便起到最大的阻嚇作用。而且，我也認為，如果這麼做還是無法阻止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危害其他公路使用者的現象，政府可能真的必須考慮完全禁止這類工具。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g5NDMyOA==&mid=2247486473&idx=2&sn=ccf729777710ccf6ceec706783feba74&chksm=e9fa0e9ede8d8788ba67af8647d948e1396aa0d1b36fa05bed4fb95fb8903097270ed8438306&scene=21#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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