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離婚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這麼多人不敢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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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5-19
Source: 獅城新聞

要問起「在新加坡，做什麼最難？」，大多數小夥伴第一時間想到的應該就是「**離婚最難**」吧！新加坡的離婚難是全世界都出了名的。

那在新加坡，到底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離婚成功呢？今天萬事通就帶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

結婚三年內不得離婚

法律規定，**夫妻在結婚三年內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提出離婚的一方（訴方）承受了異常的傷害或艱辛。**那，到底什麼樣的情況才足以構成「異常的傷害或艱辛」？

主要有三種情況：

**1、**訴方遭受家暴，以致淤青或骨折，並且有醫生的驗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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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中的一方有嫖妓習慣，頻率很高，並且有照片或錄像證據；

**3、**婚姻中的一方偏好極端變態的性行為。

有小夥伴要問了：「『有偏好極端變態的性行為』？這要怎麼證明？！」

確實，第三種情況較難證明，但這種情況一般都會伴隨家暴的發生。話雖這麼說，但是，**在結婚三年內成功申請離婚的情況還是相當罕見，因為新加坡法庭想要避免人們將婚姻視為兒戲，不尊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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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結婚三年後想離婚是不是就比較容易了？你要這麼想那就太天真了！在新加坡，無論你結婚幾年，想要離婚那都是非常的難啊！

根據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節條文，**提出離婚的一方（即訴方）須以下列五種情況的任何一種作為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併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

哪五種情況呢？

1**辯方有通姦行為**

如果你想以」對方有通姦行為「為理由向法院提出離婚，那就**必須要拿出證據證明你的丈夫/妻子與他人發生了性關係。**

只看到了他們牽手或接吻？不好意思，只要你沒有辦法證明他們有性關係，那就無法構成「通姦」，也就無法以這個理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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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想用「對方有通姦行為」這個理由來離婚的話，那就要掌握照片或錄像證據，實在沒有這些證據的話，**一些聊天軟體和電郵也可以證明。**比如丈夫/妻子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頻繁的發送信息給「第三者」，並且內容也是相當的親密，那這樣的信息也是可以當作證據的。

但是，小夥伴們注意了！**即使你能證明另一半通姦，他/她也有可能能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因為這並不能說明他/她不是一個好父親/母親！**

2**辯方行為不合理**

這個情況是離婚的人們最常使用的一種情況。「行為不合理」一詞其實是較為通俗的說法，《婦女憲章》中的原文為「**辯方的行為使訴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無法繼續與前者共同生活**」。

這個包括的範圍就比較廣了，比較嚴重的有賭博，家暴等等。輕微的比如，對方睡覺打呼嚕，害的你夜不能眠。上廁所不關門、對方不愛乾淨等等。只要是你不喜歡的，接受不了的，都可以算是「對方行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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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離婚也分為「協議離婚」和「爭議離婚」。協議離婚指的是辯方同意並承認離婚理由，當事人無須出庭，故可節省金錢。爭議離婚就是指的辯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理由有意見，因此提出反訴。

因此，**訴方在填寫離婚理由時，應注意措辭，不要過度批評伴侶的不是，把對方說的一無是處，否則雙方只會「來回過招」，兩敗俱傷。**

3**訴方遭辯方遺棄不少於兩年**

關於「遭對方遺棄不少於兩年」這一點，也是非常難做到，因為這裡的**「遺棄」指的是婚姻其中一方單方面選擇分手並且失聯。**

但這樣的情況在新加坡那可是相當罕見的，因為新加坡面積太小，找個人並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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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對方離開新加坡了呢？就算離開了新加坡，如今多數人也都有很多社交軟體，依舊能夠聯絡得上。

4**雙方分居至少三年，且辯方也同意離婚**

**結婚三年後，如果雙方都自願離婚，得先分居三年才可以申請離婚。**這三年期間，必須是徹底的分居，不僅不能發生性關係，還不能有其他顯示雙方尚有感情的行為，比如說女人為男人做飯洗衣服熨衣服，或者雙方以夫妻的名義一起參加昔日同學或好友的派對，也不能共同討論和決定有關家庭或孩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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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育有年幼孩子的夫妻一般較難選擇以「分居」作為離婚理由，兩人會經常因為孩子的事情進行討論。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哪怕都住在同一個屋檐下，不同的房間，這樣也是可以的。

5**雙方分居至少四年**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這分居的期限就得至少是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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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來，在新加坡離個婚，除了金錢上受不了，這心更是累啊！一拖就是好幾年。看來，一開始看準人再結婚才是比較靠譜的啊！

小夥伴們，你們覺得新加坡離婚方面的法律怎麼樣呢？或者你們身邊有沒有被新加坡關於離婚的法律害慘的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