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交過稅，回國還要再交一遍？不交就是偷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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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10-30
Source: 獅城新聞

范冰冰漏稅的新聞「紅火」了一陣，接著一些生活在海外的小夥伴慌了。

在新加坡生活只要交稅給新加坡，還是要連著中國的份一起交呢？萬一一不留神變成漏稅的人，後果……

**首先，這次的話題針對的是以下人群：**

工作簽證（work pass）持有者

永久居民（PR）

陪讀准證、家屬准證、長期居住准證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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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是在新加坡生活，但仍然是中國國籍的人。如果你已經移民新加坡，那麼你只需要交稅給坡坡就好了。

**第一步：你是哪國的稅務居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定義如下：**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的同胞。

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港澳台同胞。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案》，新加坡稅收居民定義如下：**

一年內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過183天。

連續在新加坡境內居住或工作三年。

連續在新加坡境內工作兩個公曆年，並且總共工作超過183天。

**小南君總結一下**，如果單純地在新加坡工作，不會多次來回中新兩地，並且在中國沒有資產的話，基本上就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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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中新兩地都有資產如何分辨？**

**為了避免出現雙重徵稅**，新加坡和中國早在2007年的時候就簽署了《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按照這個協定，對到底屬於中國還是新加坡的納稅居民，有很清晰的劃分：**

在哪個國家具有永久居所就是哪個國家的應納稅居民。

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居民。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按照其習慣性居住所在國來判斷。

如果其在雙方國家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為僅是其國民所屬締約國的居民。

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小南君總結一下**，這裡是說護照所屬國並不是主要的，你大部分的經濟關係（收入和支出）產生的國家才是決定的主要因素，如果都是在新加坡，那麼只需在新加坡交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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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能不能舉幾個例子？**

只在中國有房，在新加坡租房住，有新加坡的工作準證，算哪國的納稅居民？

首先要注意，協定中的「永久性居住」並不單單是指有房，長期租房也算永久性居住，因此在這個條件上看，提問當中沒有說的很清楚，都有可能是永久性居住。

既然居住條件無法判別，就要看經濟的收入和支出主要是在哪個國家，往往經濟關係更密切的國家，就是該國的納稅居民。

生活、工作、收入和支出主要都在新加坡，但是在中國有生意（炒股、投資、合夥、買基金……），生意上的收入需要向中國交稅嗎？

在中國境內的收入需要按照中國稅收標準，向中國稅務局納稅。

在中國比較多，算是中國稅務居民，但是在新加坡也有收入，那這部分的收入要交兩遍稅嗎？

按照新加坡稅收規定，在新加坡的收入必須先向新加坡交稅，然後向中國交稅，但是，在向中國再次交稅的時候，可以免除在新加坡已交的稅務金額。

生活、工作、收入都在中國，只是偶爾去趟新加坡賺點錢，這樣要交稅嗎？

按照規定，非新加坡居民個人在一個日曆年中在新加坡就業不超過 60 天，對其受僱所得中來源於新加坡的部分免徵所得稅。因此，只要在中國正常交稅就可以。

**注意：**不超過60天的規定不適用於公司董事、公眾藝人或者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員。

因此，這部分人在新加坡的收入也是優先交稅給新加坡，然後再向中國交稅的時候，可以扣除新加坡已交的稅務金額。

**並且，**非新加坡居民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標準也**不一樣**，收入越高，稅務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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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小南君提醒：**所有和中國簽署共同申報準則（CRS）的國家，都會將中國居民的海外收入信息交換回國內，所以不要耍小聰明，想著偷稅漏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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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

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簡稱CRS），又稱「**統一報告標準**」。

CRS的提出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就是OECD（經合組織）。而概念是來自美國的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

CRS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目前正循序漸進地在各國實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蓋所有的成員國。

雖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範本，但發起CRS的組織OECD提倡各成員國應按照要求，簽署公民信息交換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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