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註冊公司須知】《個人數據保護法》的合規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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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4-2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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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作為一個全球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數據保護合規性已經成為企業日常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自201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PDPA）頒布以來，新加坡政府在加強個人數據隱私保護方面不遺餘力，確保數據處理的過程既透明又安全。

**《個人數據保護法》概述** 

PDPA的出台，對企業如何處理個人數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它不僅規範了個人數據的收集、使用、披露和儲存，還賦予了個人對其數據的控制權，包括同意機制、訪問權和更正權等。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新加坡對PDPA進行了多次修訂，以提升數據隱私保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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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新加坡對PDPA的修訂版正式生效，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這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亮點是引入了強制性數據泄露通知制度。根據這一制度，一旦組織發生數據泄露事件，它們必須及時通知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PDPC）以及受影響的個人。此外，企業還需定期審視其數據保護政策和程序，確保其持續符合法律要求。

到了2024年，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再次強調了企業任命數據保護官（DPO）的重要性。根據《201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PDPA) (2024年8月22日修訂）第11(3)條和11(5)條的規定，在新加坡設立的經營組織必須指定一名或多名數據保護官，並向公眾公開他們的業務聯繫信息。PDPC還鼓勵企業在2024年9月30日前通過ACRA Bizfile+網站提交公司DPO的相關信息。

**《個人數據保護法》適用範圍及義務** 

個人數據的定義：個人數據是指能夠直接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出某個自然人的數據。

PDPA的目標：PDPA旨在保護個人數據免遭濫用，同時承認組織出於合法、合理目的收集、使用或披露個人數據的必要性。通過規範個人數據流動，PDPA還旨在增強新加坡作為企業信賴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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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PA的適用範圍：PDPA適用於以電子和非電子格式存儲的個人數據，但通常不適用於個人或家庭用途、組織雇員、公共機構以及商業聯繫信息。

數據保護義務：組織開展與個人數據相關的活動時，必須遵守以下義務：

問責義務：組織需制定和實施數據保護政策，傳達給員工，並任命DPO，向公眾提供業務聯繫信息。

通知義務：告知個人收集、使用或披露其個人數據的目的。

同意義務：僅收集、使用或披露經個人同意的數據，並允許個人撤回同意。

目的限制義務：收集、使用或披露個人數據僅限於已同意的適當目的。

準確性義務：確保收集的個人數據準確完整。

保護義務：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保護個人數據。

保留限制義務：不再需要時停止保留或以適當方式處理個人數據。

轉讓限制義務：依法將個人信息轉移到其他國家，確保保護標準相當。

訪問和更正義務：應個人要求提供數據訪問權限，並更正錯誤或遺漏。

數據泄露通知義務：發生數據泄露時，及時通知PDPC和受影響的個人。

數據可移植性義務：根據個人要求，將數據傳輸給其他組織。

新加坡的PDPA不僅為企業設定了數據保護的框架，也為個人提供了對其個人數據的控制權。這一法規的實施，有助於建立和維護個人對管理其數據的組織的信任，同時促進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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