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案：索討利益如何觸犯兩項不同法令？接下來還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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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1-2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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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自從去年7月被貪污調查局調查之後，1月18日到國家法院面控，半年來第一次出現在媒體的鏡頭前。

他面對的27項控狀指他觸犯防止貪污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65條文，這兩項條文都與利益有關，兩者有什麼不同？

易華仁面控時表明不認罪，案件接下來還有哪些程序？

紅螞蟻整理了一些相關報道，這裡嘗試給大家科普一下：

防止貪污法令 vs 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易華仁所面對的27項控狀當中，其中兩項指他牴觸防止貪污法令，通過新加坡賽車公司向本地酒店與地產大亨王明星索取利益，並讓王明星換取新加坡賽車公司與新加坡旅遊局達成合作協議的好處。

另外24項控狀則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有關，指他身為公務員卻利用公務之便，向與政府部門有公務關係的王明星索討利益。他也面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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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仁（左）和王明星（右）在2017年出席一級方程式新加坡大獎賽記者會。（海峽時報檔案照）

易華仁都是被指索取利益而觸法，那為什麼必須區分防止貪污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Lighthouse Law律師事務所的合夥管理人黃恆毅告訴亞洲新聞台，觸犯防止貪污法令的人利用貪腐誘因改變或影響另一人的行為。

「其目的是促使一個人做出他原本不該做，或阻止他做出原本應該做的事情。」

黃恆毅進一步說明，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目的則是側重避免公務員濫權。

公務員若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企圖索取任何有價值、並未付款或少付款的的物品，且與對方有公務關係，皆屬違法。

贏必勝法律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陳俊良告訴《新明日報》，防止貪污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最大分別在於：

**防止貪污法令：**涉及雙方之間有利益關係，由一方給出好處，另一方收到好處；

**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只要身為公務員的一方有收穫好處（不論是主動索取或被動接受），就有可能牴觸。

接受《新明日報》訪問的律師表示，以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而被控上法庭的案件非常罕見，幾乎從未出現過。

部長能不能接受禮物？

公務員不得保留價值超過50元的禮物，除了必須申報之外，若要保留禮物，必須向政府支付其市場價值。

部長也必須遵守類似的行為準則。副總理兼財政部長黃循財1月18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說，部長行為守則已經說明，部長不應該收取任何會導致他們陷入利益衝突的禮物。

他也表示，部長行為準則在1954年制定，並且會持續更新。

易華仁案接下來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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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仁案在審訊前，會先進行審前會議。（海峽時報）

易華仁1月18日出庭時表示不認罪，因此案件**展期至3月1日召開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

根據國家法院出版的《自行應訴被告指南》，審前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在確定審訊日期之前，讓控辯雙方為審訊做好準備，以及處理任何行政事宜。審前會議不允許公眾和媒體出席旁聽。

**審訊需要多久？**黃恆毅告訴亞洲新聞台，由於案件複雜，也可能牽涉到不少證人，審訊可能必須到明年才會結束。

其他接受亞洲新聞台訪問的律師則認為，案件甚至可能過了幾年後才下判。

**可能有什麼結果？**如果易華仁經審訊後被判無罪，控方有權上訴，但控方若決定不上訴，或上訴被駁回，就不能以同樣的罪名再次控告易華仁。

另一方面，易華仁如果罪成，就可能被判罰款或坐牢，或兩者兼施。

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可被判罰款或坐牢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罰款沒有上限。

觸犯防止貪污法令第六節條文則可被判罰款高達十萬元或坐牢長達五年，或兩者兼施。

由於易華仁面對的控狀牽涉到政府機構合同，一旦在這項法令下被判有罪，可被判坐牢長達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