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瘋狂！17歲少年開註銷車狂飆174km/h，連撞6車後棄車逃跑，面臨多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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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5-2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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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7歲少年因涉嫌多項交通違規行為，將於2026年5月28日在法院受審。其涉嫌罪名包括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未成年駕駛、不聽從警察指令停車以及駕駛已註銷車輛等。

**案件 1**

2026年1月16日晚上約10時50分，交通警察（TP）在沿 Paya Lebar Road 往 Upper Paya Lebar Road 方向巡邏時，一名轎車司機在發現警車後立即加速逃離，引發了一場警車追逐戰。

調查顯示，在追逐過程中，該司機高速行駛，在限速90公里/小時的東海岸公園路（ECP）上時速竟高達174公里/小時，在限速40公里/小時的 Guillemard Road 上時速達到96公里/小時。此外，他還多次闖紅燈，並在包括 Ubi Avenue 2 和 Lorong 28 Geylang 在內的多條道路上逆向行駛。

在追逐過程中，該司機涉嫌在 Paya Lebar Road 和 Guillemard Road 沿途撞擊了五輛靜止車輛。最終，在 Marine Parade Road 與 Still Road South 的信號燈路口撞擊第六輛靜止車輛後，車輛才停了下來。隨後，該名少年棄車逃跑，但很快被交通警察逮捕。第六輛靜止車的司機及其15歲的乘客在碰撞中受傷。

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少年駕駛的是一輛已註銷且掛有假車牌的車輛。在逮捕時，警方在其車內發現了一個電子煙霧器和一個煙彈。衛生科學局（HSA）對此進行了調查，但因證據不足未採取進一步行動。

針對此案件，該少年將被指控：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及第64(4)條，**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2(4)條，**未成年駕駛**；

根據《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使用已註銷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使用無車輛執照的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條，**懸掛假車牌**；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事故後六次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事故後六次未提供協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條，**不聽從身穿制服警察的指令停車**；

根據《刑法》第177(1)(a)條，**提供虛假信息**。

在此事件之前，該少年還涉及另外兩起交通相關事件。

**案件 2**

2025年1月30日下午約5時45分，該少年在發現祖母未鎖車的車內有鑰匙後，涉嫌在祖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車開走。調查顯示，他在未經祖母同意的情況下駕駛該車約一小時後將其歸還。祖母在發現車輛失蹤後報警，隨後警方在附近找到了車輛。

**案件 3**

2026年1月8日上午約11時45分，警方在濱海灣金沙（MBS）會議中心停車場對一輛車進行檢查，發現該少年將車從 Haig Road 開到了 MBS。調查顯示，該車為一輛掛有假車牌的已註銷車輛。這與他在2026年1月16日事件中駕駛的車輛並非同一輛。

針對2025年1月和2026年1月的這兩起案件，該少年將被指控：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2(4)條，**未成年駕駛**；

根據《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所有者同意擅自取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使用已註銷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使用無車輛執照的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條，**懸掛假車牌**。

警方強調，駕駛註銷車輛或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犯嚴重交通罪行的人員將被嚴厲處理。呼籲公眾保持警惕，舉報社區中任何可疑活動。道路安全是每個人的責任，公眾的配合對於維護新加坡道路安全至關重要。

**各項罪行處罰**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4)(b)條，可處最高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未成年駕駛**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2(4)條，可處最高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第二次或後續被定罪，罰款最高2,000新加坡元，或監禁最高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事故後未停車**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可處最高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事故後未提供協助**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可處最高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使用無保險車輛**根據《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可處最高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使用已註銷車輛**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可處最高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使用無車輛執照的車輛**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可處最高2,000新加坡元罰款。

**懸掛假車牌**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條，可處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不聽從身穿制服警察的指令停車**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條，可處最高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提供虛假信息**根據《1871年刑法》第177(1)(a)條，可處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未經所有者同意擅自取車**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條，可處最高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

**已註銷車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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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少年在2026年1月16日事件中駕駛的已註銷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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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事件現場照片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5月27日 @ 晚上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