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組屋後仍用舊地址借貸 51歲男子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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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4-2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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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歲本地男子在出售組屋後，多次使用舊地址借貸，被判罰款2000元。（圖：CNA/Ili Mansor）

一名51歲本地男子在出售組屋後，多次使用舊地址向持牌放貸人借款，導致新屋主在他拖欠還款後不斷收到催債信。男子前天（24日）被判罰款2000元。

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被告Low Gin Chean承認違反一項《國民登記法令》（National Registration Act），即未在搬遷後的28天內申報更改住址。

案情顯示，被告於2006年至2024年7月期間擁有位於大巴窯的一個組屋單位，並在2024年7月將單位出售給一名女子。

不過，他在搬離後未按規定更新住址。在還是屋主期間（2024年2月至3月），他向持牌放貸人借取三筆貸款。搬離後，他明知若無法還款，催債通知將寄往該地址，他仍在2025年1月至2月間繼續使用舊地址申請另外十筆貸款。

新屋主接連收到信件後報警 

男子拖欠還款後，放貸人將催債信寄往該大巴窯單位。新屋主於2025年3月報警，指即使已完成過戶，仍持續收到寄給被告的信件，包括來自信貸公司的催款通知。

案件隨後轉交移民與關卡局調查。

控方指出，被告在出售單位六至七個月後，仍不誠實地使用舊地址申請貸款，給新屋主帶來不便，而相關法例正是為防止類似行為而設立。

被告認錯 稱當時精神狀態不佳 

被告未聘請律師。他在庭上求情時向法官道歉。

「我知道自己做錯了，但當時我失業，精神狀態不佳。我明白這不是藉口，我會承擔所有後果。」

法庭最終判處他罰款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