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63歲男子退休後遭公司解僱！告上法庭，獲賠2萬6350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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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16
Source: 獅城新聞

一名男子在達到當時63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後，遭僱主終止僱傭關係，既沒有獲得提前通知，也沒有收到代通知金。他隨後向僱傭糾紛索償庭提出申訴，最終獲判賠償共**2萬6350新幣**。

據亞洲新聞台（CNA）報道，男子原本擔任一家公司區域經理，於去年3月滿63歲。不過，公司當時並未主動與他討論任何再就業安排。

直到同年6月8日，男子主動發電郵詢問再就業事宜，公司兩天後回復，提出聘請他擔任培訓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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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從6428元減至4000元 

公司表示，由於正在進行業務重組，區域經理職位將減少，而男子過去有培訓經驗，因此適合擔任培訓專員。

不過，公司提出的新合約僅為**6個月**，月薪也從原本的**6428元降至4000元**。

男子隨後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再就業合約一般應至少為一年，因此向公司詢問相關安排。

公司則回應，若有合理理由，僱主可以提供較短期限的合約，並要求男子必須在6月17日前決定是否接受。

請病假要求延長期限遭拒 

男子因休病假，希望公司給予更多時間考慮，但遭公司拒絕。

他認為公司的處理方式缺乏同理心，因此正式拒絕有關再就業安排。

隔天（6月18日），公司便發出終止僱傭通知，並表示由於男子拒絕再就業安排，公司無需支付任何賠償。

公司還認為，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僱傭關係屬於「自然終止」，因此無須給予兩個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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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退休後終止聘用仍須依法通知 

推事Joel Tan於7月13日公布裁決，裁定男子勝訴。

法庭判令公司賠償共**2萬6350元**，包括：

**1萬1600元** 不當解僱賠償金 

**1萬4750元** 就業援助金（Employment Assistance Payment） 

此外，公司還須支付**320元**訴訟費用。

推事指出，根據《僱傭法令》，若僱主決定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結束僱傭關係，仍必須依法給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不能因為員工退休便自動終止僱傭關係。

再就業應提早溝通 

推事也批評，公司處理再就業安排的方式不當，沒有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及協商。

他說，僱主應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前**至少六個月**開始討論再就業安排，讓員工有充足時間評估不同選擇，並為退休做好準備。

推事強調，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體現了對員工的尊重與同理心。

他表示：「對許多人來說，就業與個人身份及經濟保障密不可分，因此，如何妥善處理退休過渡階段至關重要。」

據了解，公司並未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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