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約 2 分鐘閱讀

不滿判監15年 打12鞭和賠償 已婚男強姦醉女 上訴遭駁回

2026/10/15
直接閱讀正文 ↓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92/17927037.avif

被告傅津津搭訕女子,送對方回家時強姦對方。(示意圖)

(新加坡訊)已婚男涉與同謀搭訕女子,在她醉倒後伺機送她回家再強姦,被判坐牢15年鞭打12下和賠償,他不滿上訴,但遭三司駁回,獲准延期服刑後妻子還為他交保。

《新明日報》報導,被告是42歲的獅城男子傅津津(譯音),他在2021年1月30日晚上11時50分,強姦一名案發時33歲的女性。

早前報道,被告稱案發當晚自己是去為懷孕妻子買藥油,因藥房人多,便致電友人李傑(36歲),相約在荷蘭村地鐵站出口拿車;受害女子當晚則在登布西山一帶慶生,隨後到荷蘭村酒吧續攤。

由於她與女友人叫不到電召車,最終接受了上前搭訕的被告和李傑的順風車邀請。

控方指被告在送受害女性回家後,於深夜11時50分至隔天午夜12時10分之間強姦了她。

被告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他於去年11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坐牢15年、鞭刑12下,並須支付1萬8524元1角2分賠償金;他不滿罪名與刑罰,前天向高庭提出上訴。

辯方律師在庭上指出,受害者事發時並非毫無意識,因為在李傑觸碰她時,她曾「推開他」,而女子對被告沒有反應,並不代表她當時失去意識。

辯方同時指李傑的證詞前後不一,不可採信。

高庭法官符曉平前天代三司宣讀裁決時表示,三司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決,即女子在事發過程中已完全無能力給予同意,李傑也證實並未聽到被告曾徵求女子的同意。

針對辯方稱李傑曾作證指被告侵犯受害者時,對方仍能輕微擺動手部、證明其有能力反抗一事,三司並不認同。法官指出,這僅是輕微動作,且李傑也證實女子在整個被侵犯過程中並沒有明顯反應。

此外,車內行車記錄器錄下了被告和李傑在犯案後的對話,兩人皆認為女子事發時處於無意識狀態。他們還提到女子在案發後醒來,擔心對方已經看清被告的容貌。

針對刑罰,法官指出,雖然控方指被告屬預謀幹案,但三司認為被告跟蹤女子更多是在觀察下手時機,並不構成「預謀幹案」這一加重刑罰因素。

不過,由於這對最終判刑影響不大,因此駁回被告對罪名和刑罰的上訴。

被告獲准延期至10月27日開始服刑。他的妻子前日也出席聆訊,並為其交付保金辦理手續。

及時獲取本站更新:

設為 Google 偏好來源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