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換鎖趕走丈夫拒搬離排屋 妻子申請續住被高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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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2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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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Unsplash）

本地一名再婚女子與丈夫關係破裂後，擅自更換丈夫名下排屋的門鎖，讓丈夫數年無法回家。儘管法庭已下令她搬走，女子仍申請繼續居住至離婚財產分配完成，但遭高庭駁回上訴。

女子聲稱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及抑鬱症，無法工作，還須照顧兩名女兒。不過，她擁有一間三房式組屋，每月收取3300元租金及3866元子女贍養費。法官認為，她應該有能力另尋住所。

法官指出，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下暫緩執行一方的房產占有權，讓另一方有合理時間尋找住所，但不能無限期限制屋主的權利。至於女子能否在離婚時分得部分婚姻資產，須另行處理。

本地一名再婚女子和丈夫關係破裂後，擅自更換丈夫名下排屋的門鎖，讓丈夫數年無法回家。儘管法庭已裁定丈夫是房子的唯一擁有人，並下令她搬走，女子仍以患病無法工作、需要照顧兩名女兒為由，申請繼續居住，直到雙方完成離婚及財產分配程序。

不過，高庭認為，女子明知丈夫已入稟法庭要求她搬走，仍選擇出租自己名下的組屋，加上每月有租金及前夫支付的子女贍養費，應該有能力另尋住所，因此駁回她的上訴。

妻子帶兩女兒再婚入住排屋 

根據高庭判詞，夫妻在2019年9月19日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各自與前任配偶育有孩子。丈夫有一名25歲的兒子，妻子則有兩名分別為20歲和17歲的女兒。

丈夫在白沙擁有一棟排屋，是他在第一段婚姻期間購買、離婚後獨自擁有的房產。妻子則在大巴窯擁有一間三房式組屋。

再婚後，妻子帶著兩名女兒搬進排屋，與丈夫同住。不過，夫妻關係在冠病疫情封鎖期間逐漸惡化。

擅自換鎖 把丈夫拒於門外 

2022年9月，妻子瞞著丈夫更換排屋大門的門鎖，導致丈夫無法進入自己的房子，被迫搬到其他地方居住。

雙方多次嘗試解決糾紛不果。丈夫在2024年12月入稟高庭，要求確認排屋完全屬於自己，並下令妻子及兩名繼女搬走。

2025年7月8日，法庭裁定丈夫是排屋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命令妻子在同年10月8日前搬走，並賠償丈夫700元非法占用房產的損失。

不過，妻子沒有在期限前搬走，並在同年10月14日申請暫緩執行搬遷令，隔天提出離婚申請。

法庭隨後暫緩執行搬遷令，讓妻子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請。她要求允許自己和兩名女兒繼續居住在排屋，直到離婚附屬事項及所有上訴程序結束。

妻子聲稱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及抑鬱症，暫時無法工作，兩名仍在求學的女兒也需要穩定的居住環境。

明知丈夫要索回排屋 仍出租自己組屋 

妻子也聲稱，自己曾花費約20萬元裝修排屋，認為這棟房子是夫妻的婚姻住所。不過，丈夫反駁，裝修費用全部或大部分由他承擔。

判詞顯示，妻子於2025年4月30日簽署租約，把自己的組屋出租兩年，從同年5月起每月收取3300元租金，租約直到2027年4月才結束。

此外，她每月也從前夫那裡獲得3866元子女贍養費，兩筆款項合計7166元。

法官指出，妻子出租組屋時，已經知道丈夫提出訴訟，要求她搬走，卻仍選擇出租自己的房產。

雖然組屋暫時無法收回自住，但考慮到她每月有租金及子女贍養費收入，應該有能力為自己和女兒尋找其他住所。

至於妻子聲稱患病無法工作，法官認為，她提交的醫療證明不足以充分支持有關說法，也沒有證據顯示她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法官也指出，妻子不能以丈夫已經搬出去居住作為繼續占用排屋的理由，因為正是她擅自換鎖，才導致丈夫無法回家。

法官：不能無限期占用丈夫房產等待離婚結果 

法官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第56條，法院在適當情況下，可以暫緩執行一方的房產占有權，讓另一方和孩子有合理時間尋找替代住所。

不過，這項酌情權範圍有限，目的是協助家庭有序過渡，而不是讓非屋主一方無限期免費居住，或以此作為離婚財產談判的籌碼。

本案中，妻子要求繼續居住，直到離婚附屬事項及所有上訴結束，但有關程序何時結束無法確定，不屬於合理的過渡安排。

法官也指出，高庭早在2025年7月就已給予妻子三個月時間搬遷，沒有充分理由進一步限制丈夫行使房產占有權。

高庭最終駁回妻子的上訴，維持不允許她繼續占用排屋的裁決。

法官指出，排屋是否屬於可分配的婚姻資產，以及妻子是否有權在離婚時分得部分資產，須留待離婚附屬事項程序處理，不能成為她繼續占用丈夫房產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