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百萬贍養費，新加坡女子要給孩子換爸爸，法官：「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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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10
Source: 獅城新聞

一起涉及百萬贍養費、親子鑑定和隱私權的官司，近日在新加坡家事法院作出裁決。

新加坡一名女子在2014年生下孩子，出生證上填的父親是她當時的丈夫M男。兩人於2020年離婚，M男承擔孩子全部贍養費。但離婚後，女子卻將另一名男子告上法庭，聲稱這個男人才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要求他支付超過100萬元贍養費。為證明這一點，她向法庭申請強制該男子接受DNA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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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和本案無關

法庭駁回了她的申請。法官不僅認為她提供的證據不足，更直言她的部分說辭「顯然是捏造的」。女子已被判支付對方1800元訴訟費，目前已提起上訴。

而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遠不止「孩子是誰的」這麼簡單。

**案件始末：一場跨越十年的身份之爭**

根據法庭文件，梳理案件的基本事實如下：

女子於2014年5月誕下一名孩子。當時她與M男處於合法婚姻關係中，孩子出生證的父親一欄填寫的是M男的名字。

女子與M男於2013年8月結婚，2020年取得臨時離婚令。離婚時，法庭將兩名孩子的共同監護權判給雙方，M男獨自承擔兩名孩子的全部贍養責任。

離婚手續辦完之後，這名女子並未就此停止追索，而是將另一名男子列為被告，向法庭提起新的訴訟。她指稱該男子才是她2014年所生孩子的親生父親，並提出兩項經濟訴求：要求被告每月支付8926元子女贍養費，或者一次性支付1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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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和本案無關

法庭若要支持她的訴求，她首先必須證明親子關係成立。而她提出的證明方式，是強制被告接受DNA檢測。

**兩份陳述，三個版本，矛盾重重**

進入訴訟程序後，圍繞「孩子父親到底是誰」這個核心問題，三方呈現了完全不同的敘事。

女子先後給出兩種說法。

第一個版本：她稱2013年左右通過婚姻介紹所結識被告，兩人建立戀愛關係，在被告住所發生性關係。她表示自己同意婚前性行為，是因為被告聲稱未婚，且當時是自己唯一的交往對象。懷孕後她聯繫被告，希望對方承擔贍養責任，遭到拒絕，被告隨即中斷所有聯繫。在她最需要支持的時候，M男給了她幫助，兩人於2013年8月結婚。由於被告不承認孩子，她不得不在出生證上填寫M男的名字。

進入訴訟階段後，女子提出了一個與之前完全不同的版本：她稱自己實際上是在2012年底就認識了被告，當時已經和M男分手。2013年與被告發生了大約四次性關係，最後一次在同年8月。懷孕後被告與她斷絕聯繫，她隨後才與M男復合。

兩個版本的關鍵事實對不上。認識的時間不同，關係的性質描述不同，與M男分合的節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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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男子的說法則完全不同。

他完全否認兩人有過戀愛關係，也堅決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

他承認的事實只有一項：2013年初與女子發生過一次有保護措施的性關係。據他陳述，當時女子告知他自己剛和男朋友吵完架。事後女子向他提出金錢要求。被告稱無法確定對方意圖，且擔心對方可能以誣告相要挾，於是支付了150元。此後兩人再未聯繫，被告稱自己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女子後來懷孕生子。

**法官裁定：證據不足，隱私優先**

面對女子要求強制DNA鑑定的申請，法官Phang Hsiao Chung明確表示：駁回。

**第一，證據是啟動鑑定的「入場券」。**法官認為，法庭雖有權力下令進行親子鑑定，但這項權力必須謹慎行使。僅憑雙方認識並發生過性關係，遠不足以構成「可信證據」來迫使一個公民交出DNA信息。女子無法提供任何實質性的、指向男子是生父的強有力證據。

**第二，隱私權是不可逾越的「護城河」。**法官特彆強調了合理的隱私顧慮。DNA信息是個人最核心的隱私之一，若輕易開啟此門，將可能導致隱私權被肆意踐踏。法庭不能成為僅憑單方指控，就去「騷擾」無辜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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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和本案無關

最終，法官不僅駁回了申請，更直言女子的證詞「顯然是捏造的」，並下令其向男方支付1800元訴訟費。

這起案件，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

它告訴我們，法律在追求事實真相的同時，更堅守程序正義和權利保障。親子鑑定不是用來解決情感糾葛或經濟索求的萬能鑰匙。在法庭上，情緒的宣洩無法替代冰冷的證據，單方面的指認也無法構成啟動司法程序的充分條件。

目前，該女子已提出上訴，百萬贍養費的追索暫時擱置。無論結局如何，這起案件都已為我們清晰地勾勒出法律在情感、倫理與權利交織地帶的那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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