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認污辱兒子的11歲前女友，公司董事監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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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7-14
Source: 獅城新聞

47歲公司董事承認污辱兒子的11歲前女友，法官痛斥被告年紀足以當受害人爸爸，卻處心積慮地像獵人般，濫用她的純真與無助，判他監禁20年及鞭15下。

被告是華裔董事，被指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污辱次子當時年僅11歲的前女友，並要求她為他口活。儘管兩人名義上在交往，但凡受害女童未滿14歲，無論她同意與否，都算是犯法。

被告今年3月承認兩項污辱女童和一項要她為他口X的罪名，剩餘14項類似性侵和恐嚇等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

高庭法官李兆堅前午作出裁決時，斥責被告長期濫用女童的純真與無助，毫無顧慮地為了滿足慾望而對她的心靈造成傷害，判他監禁20年及鞭打15下。

法官說，這起案件雖沒涉及暴力，但被告年紀足以當女童的父親，卻處心積慮，像個獵人般侵犯女童。

之前揭露的案情顯示，被告在兒子與女童分手後察覺到他鬱鬱寡歡，從他的FB帳戶發現女童的裸照，竟以此逼女童見面，把她帶上酒店污辱。奪走女童初夜之後，被告竟發送短訊向她「示愛」，兩人之後「相戀」，多次在不同地方胡搞，包括泊車場轎車內、受害者公寓住家的樓頂，還拍下超過200張女童為他口X的照片及對方的裸照。

**控方:成人應保護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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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斥責被告，身為兩個孩子的父親，卻不知女童應受保護，反而把她當成性玩物，滿足自己的變態慾望。

控方指被告從未對女童有過真感情，只是把她當成容易下手的對象，求判監禁21年外加24鞭。控方在陳詞中說，成人本來就應該珍惜和保護孩童，尤其是家長，但被告完全沒有這個意識。

控方強調，孩童的心智成熟度不足以針對性行為等做出重要決策，法律因此將涉及16歲以下者的性接觸和性剝削列為違法。

控方也斥責被告的行為罪大惡極，他如何處心積慮地讓女童誤以為兩人存在真感情，都應受到譴責。

**被告13歲就搞上女傭**

被告來自破碎家庭，13歲就搞上女傭，被揭發後還企圖跳樓自殺，法官認為，他跟女童胡搞，是為了應付心理問題。

審訊揭露，被告的父親有過3個妻子，還會帶不同女人回家，而他不僅性經驗來得異常的早，婚後也有過兩段婚外情。

被告告訴心理醫生，他自6歲就開始聽到像是父親和初戀的「聲音」，內容多是對他的批評，而他也患有重鬱症。

法官早前就表示，被告案發時是否患有重鬱症並非關鍵，但認為他確實是通過婚外情來應付精神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