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智霖問答：在新加坡，哪些收入，豁免交預提稅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bmzVa
Published: 2019-09-12
Source: 獅城新聞

**不繳納預提稅的付款性質** 

**以下類型的付款在支付給非居民時不吸引預扣稅:**

a.股息支付 

b.向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

c.銀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經批准的實體支付的款項 

d.租船費 

e.其他付款（具體查看新加坡國內稅務局網站或者聯繫新加坡福智霖會計團隊）

**問：股東分紅部分，有預提稅嗎？**

答：沒有必要對股息支付預扣稅款，即使新加坡的一些稅收協定中規定了股息預扣稅率，但是新加坡目前不對股息徵收預扣稅~ 

**問：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需要交納預提稅嗎？**

答：2014年預算中宣布，將對2014年2月21日或之後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支付的所有第12(6)和12(7)條款項(如利息、佣金、特許權使用費或管理費)**免除預提稅**。

豁免旨在降低向非居民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付款的付款人的合規成本。然而，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仍將對這類付款徵稅，並被要求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

**問：銀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經批准的實體支付的款項，涉及**預提稅嗎？****

答：為便於特定實體的貸款業務獲得更廣泛的資金來源，並加強新加坡作為區域融資中心的地位，銀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經批准的實體(統稱為「特定實體」)**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免繳預提稅**。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兩個日期均包括在內) 指定實體不需要對所有第12(6)條支付給所有非居民的款項預扣稅款，新加坡的永久機構除外，在新加坡，為指定實體的貿易或業務支付款項。

**這種增強的預扣稅豁免將對以下情況生效:**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包括兩個日期)期間對2011年4月1日之前生效的合同應支付的款項；和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生效的合同應支付的款項(兩個日期均包括在內)。

\*在2012年預算中，預提稅豁免擴大到新加坡的非居民永久機構。

因此，如果付款應在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支付，或產生於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生效的合同，指定實體無需對第12(6)條支付給此類常設機構的款項扣繳稅款。

新加坡的常設機構將對這種付款徵稅，並要求它們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這種付款。 

\* \* 2021年3月31日的結束日期不適用於支付給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支機構的款項，因為對支付給這些實體的所有第12(6)和12(7)條款項免除預扣稅。

**問：租船費，需要交預提稅嗎** 

答：2012年預算宣布，對支付給非居民(不包括新加坡的永久機構)的船、航次和定期租船的款項**給予預扣稅豁免**。豁免適用於2012年2月17日或之後到期應付的包機費。這項豁免將進一步增強新加坡作為國際海事中心的競爭力，並降低租船人的商業成本。

**問：免除預扣稅的其他付款是什麼呢**

答：衛星容量付款，國際海底電纜容量使用費，包括不可撤銷使用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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