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如何增加投資基金競爭力？13O/U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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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04-1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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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可變資本公司（VCC）於2020年1月推出，顯著增強了新加坡作為投資基金註冊地的競爭力，在目前新加坡可以成立集體投資計劃的基礎上增添了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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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資本公司非常靈活，在強大的監管框架內運作，並提供一些潛在的稅收優惠，同時在其資本結構方面提供高度靈活性。特別是，可變資本公司被允許使用其凈資產和/或資本自由贖回股份並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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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資本公司可以是單一基金，也可以是由多個子基金組成的傘形基金，這些基金可以是開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閉式的。可變資本公司只能由受新加坡監管的基金經理運營。

**獨立（單一基金）可變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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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型（多個子基金）可變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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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可變資本公司成員登記冊無需向公眾披露。可變資本公司立法允許外國企業實體對內遷冊，也就是說，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基金可以設立為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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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

– 可變資本公司受《可變資本公司法》（VCC法）的管轄。該立法完全獨立於《公司法》。作為可變資本公司成立的公司是專門為持有一個或多個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而設計的。

– 可變資本公司可以是：

• 授權計劃，如共同基金

• 非授權計劃（例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私人房地產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

– 對於授權計劃，需要指定一名經批准的保管人，負責保管可變資本公司的資產和/或可變資本公司的子基金。

– 可變資本公司不能用於運營任何其他業務或用於運營集體投資計劃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 可變資本公司的資本將始終等於其凈資產，從而為資本的分配和減少提供了靈活性。

– 在傘形結構中，每個子基金的資產和負債彼此完全隔離。

– 每個基金或子基金的投資將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衡量和評估。

– 可變資本公司可以有一名單一股東。這使得可變資本公司可以以母、子基金結構進行運營。

– 可變資本公司將按新加坡的反洗錢（AML）/打擊資助恐怖主義（CFT）的要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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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

– 可變資本公司可根據13O或13U計劃申請免稅（這一點和家族辦公室相同），但須滿足所需的條件（包括聘請新加坡基金管理人）。否則，標準稅率將適用於可變資本公司。一般來說：

• 以單一基金形式運營的可變資本公司將獲得與新加坡公司類似的稅收待遇。

• 以傘形基金形式運營的可變資本公司將對每個子基金進行單獨評估。

– 由於控制權和管理權在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有資格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並可以獲得新加坡居留證（COR）。

– 對於傘形可變資本公司，新加坡居留證將授予可變資本公司，並適當地指定子基金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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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計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通過共同資助支付給新加坡服務提供商的高達70%的合格費用，幫助經理人降低設立或註冊可變資本公司的成本。該計劃將持續到2023年1月15日，每次申請的上限為15萬新加坡元，每位基金經理最多可為三家可變資本公司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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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的要求**

– 公司名稱中帶有後綴「VCC」字樣

– 名稱保留經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ACRA）批准

– 任命最低數量的董事；數量將取決於計劃的類型

– 任命一名持牌基金經理

– 任命一名合格的常駐公司秘書

– 擬議的可變資本公司章程必須提供可變資本公司的投資目標

– 在新加坡的註冊辦公地址大事記

– ACRA處理申請的時間通常最多為14天，而註冊轉移可能最多需要60天，特別是在需要轉介給其他政府機構的情況下。

– 如果提交的文件和/或信息不完整和/或不符合所需要求，則提交的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 在成功成立、註冊和/或付款確認後，其他產品的處理時間通常最多需要五（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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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

**董事**

– 董事必須是個人，不得是實體。

– 可變資本公司的董事必須是《可變資本公司法》中定義的合適人選。

– 可變資本公司至少一名董事必須同時是其基金經理的董事，或必須是《新加坡證券與期貨法》中定義的合格代表。

– 作為非授權計劃進行運營的可變資本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常駐在新加坡的常駐董事。

– 作為授權計劃進行運營的可變資本公司必須至少有三名董事，且至少有一名常駐在新加坡的董事。

**基金經理**

– 基金經理必須是有效的資本市場服務（CMS）基金管理執照的持有人，或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FMC）。

– 某些基金經理，如在房地產、關聯方和單一家族辦事處豁免下的基金經理，不能使用可變資本公司。

– 基金經理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

– 可以為可變資本公司的所有子基金任命一名基金經理。

– 基金經理可以將基金管理活動和運營職責委託給其他司法管轄區作為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受監管的其他方。但是，基金經理仍保留對職責的全面責任。

**秘書**

– 可變資本公司必須在其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任命一名公司秘書。

– 公司秘書必須是居住在新加坡本地的個人，並且不得是公司的唯一董事。

– 公司秘書必須是《公司法》中定義的合格人士。

**審計師**

– 每家可變資本公司都必須由新加坡審計師進行審計，並且必須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公認會計準則》提交其財務報表。

– 可變資本公司必須在其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任命一名審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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