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商上訴敗給情婦　還需賠錢承擔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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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3-0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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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6日訊）富商向情婦索償200萬新元（約600萬令吉），原本獲賠132萬2000新元（約396萬6000令吉），富商與情婦對判決都不滿，雙雙上訴至三司庭，富商不但一分錢也拿不到，還得償還情婦4萬5000新元（約13萬5000令吉），並承擔對方7萬5000新元（約22萬5000令吉）的訟費。

訴方56歲富商卓永定是3間資源回收公司的董事和主要股東，他起訴的是34歲女房屋經紀蔣雅雯，要向她追討200萬新元（約600萬令吉）款項。

富商聲稱，他在2017年3月24日，與情婦簽了200萬新元的借貸合約，因此要向對方索回這筆款項。

法官去年4月發表裁決，判富商可索回當中132萬2000新元款項。法官指出，富商與情婦相戀後，給對方的77萬3532新元（約232萬596令吉）是愛的禮物。

富商與情婦對判決都不滿，雙雙上訴至三司庭。

三司昨天發表裁決，表示同意審訊法官部分裁決，富商與情婦相戀之前給情婦的20萬新元（約60萬令吉）是貸款，兩人簽署借貸協議，因此情婦需償還這筆款項。

三司表示，另一份涉及112萬2000新元（約336萬6000令吉）的借貸合約，是富商與情婦相戀之後簽署的。三司考慮到簽署借貸合約的時間點，認為富商妻子發現他將大筆金錢贈給情婦，為了安撫妻子，富商與情婦才會簽署借貸合約，因此認為合約是個幌子，情婦無需履行合約條件償還貸款。

審訊法官當時援引證據法第93和94 節條文，依照「口頭證據規則」；如果合約細節最終以文件方式成立，其餘證據無需考慮在內，因此判情婦因履行合約條件，償還112萬2000新元給富商。

不過，三司指出，他們之前已裁定富商與情婦所簽署的200萬新元借貸合約是幌子，富商與情婦當時在簽署「假合約」時，沒有真正要去執行「 假合約」的法律約束力，因此口頭證據規則自然也站不住腳。三司裁定合約是假的，情婦得以留住這筆112萬2000新元。

這是新加坡法庭在討論「假合約」課題上，第一次涉及口頭證據規則。

三司同時也維持讓情婦成功反訴富商索24萬5000新元（約73萬5000令吉）裁決，因此在扣除富商和情婦拖欠對方的款項，富商不但一分錢也拿不到，還得償還情婦4萬5000新元。

除此之外，三司也令富商得支付情婦7萬5000新元的訟費。

**情婦成功反訴**

另一方面，情婦成功反訴富商，索回24萬5000新元孕費和流產費等。

情婦在2017年4月19日發現懷孕，富商還在28日發短訊給她說：「有了就好！有錢、有房子、有店屋和孩子，你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知足就是幸福。」

但他從5月12日開始鬧失聯，並在6月13日向情婦發出索償信，展開訴訟，情婦隨後發現胎兒沒有心跳，在6月28日進行人工流產。

情婦反訴富商索償33萬5000新元（約100萬5000令吉），包括2萬新元（約6萬令吉）的懷孕、驗脫氧核糖核酸（DNA）以及流產費用。法官最後裁定富商需支付24萬5000新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