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毒案女證人說辭矛盾 大馬籍巴士司機逃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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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5-20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20日訊）載送乘客來往新馬的巴士司機涉嫌運送毒品給一名婦女，但高庭法官指婦女說辭前後不一致，因此判處司機無罪，逃過死刑。

來自馬來西亞的被告曼加拉吉里（50歲）面對一項控狀，指他在2014年5月16日在兀蘭中心路的停車場，把一包裝有不少於22.73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因的違禁成分），販運給新加坡籍女子珊迪。

若被判罪成，被告須被判處強制性死刑。案件去年11月在高庭開審，高庭法官昨天發表書面裁決，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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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顯示，被告案發時受僱於馬來西亞公司當巴士司機，專門載送乘客來往新馬。

根據控方的立場，案發當天，被告在下午5時02分，駕駛巴士從兀蘭關卡入境新加坡。珊迪則比他提早5分鐘入境，然後從關卡步行到兀蘭中心路的升菘超市外。5時19分，被告駕駛巴士來到超市前的停車場，把毒品交給珊迪。這是兩人第四次進行毒品交易。

接著，珊迪乘搭德士前往宏茂橋61街，把毒品交給另一名男子。她與男子完成交易後雙雙被捕，並在接受調查時，指認被告為販運毒品給她的人。隔年9月，被告入境新加坡，在兀蘭關卡落網。他否認認識珊迪，也堅稱從未販運毒品給對方。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針對被告運毒的舉證，建立於珊迪供證的可信度；然而，珊迪的口供與庭上證詞，出現許多前後不一致的地方。例如，珊迪無法準確說清楚首次與被告交易毒品的日期，以及她在庭上聲稱第二次交易是在地鐵站進行，但口供書內卻說是第三次交易。

法官認為，既然關鍵證人的說辭不可靠，法庭難以接受她聲稱被告運毒的指控。儘管證據顯示兩人有數次通話的電話記錄，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就是提供毒品給珊迪的毒販。因此，控方未能充分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 換假車牌離境



控方指被告在案發後的行為可疑，包括疑似故意換上假車牌離境，過後又改駕其他巴士入境新加坡。

控方認為，被告在珊迪被捕後，出現了連串讓人起疑的行為。首先，他在案發後撥打多通電話給一個馬來西亞號碼，控方相信對方是被告進行毒品交易的「接頭人」。

此外，案發後，被告駕駛巴士離開新加坡，但巴士的車牌與向當局註冊的車牌不一樣。控方懷疑被告故意使用假車牌，以避免被當局偵查到他離境。過後，被告突然減少前來新加坡的次數，即使入境也是駕駛另一輛巴士，而不是案發時所駕駛的巴士。

法官認為，被告可能是有其他原因才減少來新加坡或改駕其他巴士，控方的指控無法說明被告就是與珊迪交易的毒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