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三口小年夜在中央分界堤被車撞上,婦女左腳當場慘遭撞斷。肇禍司機不認罪,辯稱自己當時失去意識,但法官不買帳,昨早(10月14日)判他坐牢12周和罰款2500元,以及吊銷各級駕照五年。
被告黃耀興(65歲)面對兩項控狀,包括疏忽駕駛導致他人受傷和重傷的控狀,指他在2019年2月3日(小年夜)早上8時48分,開車經過往蘇芒巷的榜鵝中路時,衝上中央分界堤撞上三名路人。六人在車禍後送院治療,包括三名路人、兩名女乘客和被告。
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目擊者當時發現被告駛過紅綠燈後速度飛快,在超車一輛德士不久後就突然衝上中央分界堤,撞上站在中央分界堤的一家三口,並撞倒一旁的大樹。
婦女膝蓋以下須截肢
一家三口包括當時58歲的男子,54歲的女子和29歲的女兒,其中妻子傷勢最重,她的左腳踝以下的足部當場被撞斷,斷肢當時被裝在冰袋連同她一起送院,無奈送院後為了保命,膝蓋以下必須截肢。
被告抗辯時指,他在案發前一度失去意識,並指自己當時出現昏厥(syncope)。
但當時趕到現場的醫護人員曾兩度問被告是否不適或失去意識,他僅回應說「沒有」和「不記得」,而他當時神志清醒,沒有明顯外傷,只申訴胸口和大腿疼痛,後來也入院檢查。
法官認為,被告當時若真的失去意識,肯定會重複向醫護人員或醫生提起,而且他描繪當時的身體狀況與昏厥的症狀不符,而他入院後曾告訴醫生自己在事發前一晚沒睡好,顯然被告的供詞不一致而且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