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涉嫌多項交通違法，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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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0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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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歲男子將於2025年11月7日被控多項交通罪名。

2025年11月4日上午約8時30分，警方巡邏至Telok Blangah Drive時，發現一輛汽車駛上路緣。警員上前截查該名司機，豈料對方突然駕車逃逸。警方隨即展開追截，期間該名司機接連撞上兩輛汽車、一輛客貨車及一輛巴士，之後棄車徒步沿Telok Blangah Hill逃離。事故導致一名48歲的男司機受輕傷，被清醒送往醫院治療。此外，警方在棄置的車輛內發現一支電子煙，已轉交衛生科學局跟進。

經深入調查及藉助閉路電視畫面，交通警察與Clementi警區成功鎖定該名34歲男子的身份，並於2025年11月5日在Kaki Bukit附近的一座工業大廈將其逮捕。初步調查顯示，該名男子曾於2024年因違反臨時駕駛執照條件而被定罪，其後已被吊銷駕駛資格。

該名男子將於2025年11月7日在法庭被控《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下的以下罪名：

《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危險駕駛；

《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文：駕駛時未盡謹慎注意責任而導致他人受傷；

《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條文：在被吊銷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

《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將車輛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險的位置；

《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條文：未按規定報案；以及

《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提供協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條，危險駕駛罪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此外，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駕駛時未盡謹慎注意責任而導致他人受傷，可被處以最高2,500元罰款，或最長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43(4)條，在被吊銷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累犯，最高可被罰款20,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年，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將車輛停放在可能造成危險的位置，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84(2)及84(3)條，肇事後未停車、未報案及未提供協助，每一項罪名均可被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亦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交通警察部隊藉此提醒 motorists，無牌駕駛屬嚴重罪行，危害所有道路使用者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者依法必須停車、協助傷者，並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肇事後逃逸、棄車逃離現場、未協助傷者等行為，均屬刑事罪行，警方將依法嚴辦。交通警察絕不姑息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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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4歲男子在逃逸過程中撞上的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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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4歲男子所駕駛的汽車***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6日 晚上9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