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及高管涉嫌收受犯罪所得利益，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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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3-1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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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甲公司**」）及其董事將於2025年3月12日被控涉嫌參與洗錢活動。該名39歲的男性董事另被控未能在其擔任甲公司及另一家公司（「**乙公司**」）董事職務時，履行合理的審慎責任。

調查顯示，該名男子於2022年8月註冊成立甲公司與乙公司，聲稱是與一名身份不明的中國投資者進行商業合作。隨後，他為兩家公司開設了企業銀行帳戶，並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予該中國投資者。

2022年8月29日，警方接獲舉報，指一筆總額為210,102.74美元的款項，因涉嫌海外投資詐騙，被匯入甲公司在新加坡的銀行帳戶。

甲公司據稱無法合理解釋其財產來源，因此將被控兩項罪名，涉嫌違反《1992年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第55(1)條（「**CDSA**」），即持有可被合理懷疑為犯罪所得利益的財產。

上述對甲公司的指控，據信源於該名董事的失職行為，因此他本人也將被控兩項罪名，違反CDSA第55(1)條及第80(1)(b)條。此外，由於他主動放棄對甲公司及乙公司銀行帳戶的控制，並未對兩家公司的運營進行任何監督，亦將被控違反《1967年公司法》第157(1)條，共兩項罪名。

根據CDSA第55(2)條，任何個人若被控持有可合理懷疑為犯罪利益的財產，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5萬新元，或兩者並罰。若為公司實體，每項控罪最高可被罰款30萬新元。

至於違反《公司法》第157(1)條，即董事未盡合理審慎責任，依第157(3)(b)條，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5,000新元。

警方強調，對於以非法目的（如清洗犯罪所得）註冊的公司，以及因董事失職而被用於非法活動的企業，警方絕不容忍，必將採取嚴厲執法行動。此類行為嚴重損害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與商業樞紐的聲譽。

公眾如欲了解更多詐騙相關信息，可瀏覽[www.scamshield.gov.sg](https://www.scamshield.gov.sg)，或致電防詐熱線1799。任何掌握相關詐騙線索者，可撥打警方熱線1800-255-0000，或通過[www.police.gov.sg/i-witness](https://www.police.gov.sg/i-witness)在線提交信息，所有資料將嚴格保密。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3月11日 下午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