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因洗錢及未申報現金出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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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4-0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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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一名27歲女子努拉蒂拉·賓特·羅霍普（「努拉蒂拉」）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

一項與一名葉偉倫（「亞倫」）共謀，透過欺詐手段從英國（「英國」）騙取增值稅（「VAT」）退款的罪名，違反《1992年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CDSA》」）第47(1)(c)條，並結合《1871年刑事法典》第109條；

一項未申報攜帶超出規定金額的外幣進入新加坡的罪名，違反《CDSA》第48C(2)條

努拉蒂拉另被裁定一項吸食受管制毒品罪，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條例》第8(b)(ii)條；兩項未經授權存取電腦資料罪，違反《1993年電腦犯罪條例》（「《CMA》」）第3(1)條；以及一項未經授權披露存取代碼罪，違反《CMA》第8(2)(a)條。上述罪行合共被判處3年8個月監禁。

據調查，2020年12月期間，努拉蒂拉被同案被告、新加坡籍男子亞倫招募，前往倫敦收取假珠寶，並以該批珠寶申領總額達23,955歐元的增值稅退款。她在攜帶退款金額返回新加坡時，未依法申報攜帶超出規定金額的現鈔進入境內，隨後將23,955歐元的稅務退款交予亞倫。

根據《CDSA》第47(1)(c)條，任何人士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萬元，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CDSA》第48C(2)條，任何人士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萬元，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透過欺詐手段清洗犯罪所得，或從海外稅務機關非法申領稅務退款，均屬嚴重罪行。執法部門絕不會姑息此類違法行為。公眾應提高警覺，切勿輕信所謂「海外申領銷售稅退款」的可疑職缺，以免捲入犯罪活動。

警方亦提醒公眾，凡攜帶現鈔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新加坡，若總值超過2萬新加坡元（或等值外幣），必須依法申報。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4月2日 晚上10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