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被控的第165節條文跟貪污罪有何差別？律師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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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1-19
Source: 獅城新聞

## 易華仁被控的第165節條文跟貪污罪有何差別？律師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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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圖：CNA/Gaya Chandram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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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仁面對的27項控狀有24項指他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也就是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名。這項罪名和貪污罪名有何差別？律師指出，第165節條文立案門檻較低，沒有利益交換也算觸法。

涉嫌貪污被調查的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昨天（18日）面對的控狀，只有兩項是貪污控狀，其他大多都是第165節條文。

本地資深律師藍國慶和正氣律師事務所創辦人蕭錦耀都告訴《8視界新聞網》，據他們所了解，我國沒有出現過涉及第165節條文的案件，這類案件實屬罕見。

圖萊辛甘律師事務所（Eugene Thuraisingam LLP）合伙人徐敬彥也告訴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本地法律電子資訊庫LawNet上找不到跟第165節條文相關的案例或判例。

律政兼內政部長尚穆根曾在2022年表示，政府會檢討是否將刑事法典第161節條文至第165節條文的罪名重新歸類到《防止貪污法令》。

第165條文跟貪污有什麼不同？ 

藍國慶指出，根據《防止貪污法令》，要立案就必須證明受賄者在獲取利益後，向賄賂他的人提供好處，而在第165條文下，只要公務員收取貴重物品又沒有申報，就能夠立案提控。

「可能控方一般上會以一種較合理的檢控方式，以最貼切的控狀來提控。另一方面，本地政府部門人員在和有利益衝突的人交涉時，都會特別小心，收取禮物時也會申報，因此出現類似的情況並不多。」

蕭錦耀也說，公職人員入職時必須簽署一份文件，指明他們不得收取利益而不申報，因此本地出現類似問題的情況相當罕見。

「這個第165節條文實際上等同於公務員受賄，但並沒有確切地給予對方利益。」

他指出，要在貪污罪名下提控，就需要證明行賄者的動作是有條件地行賄；第165節條文則是沒有條件的，不一定要牽扯到任何交易。

「從控方的角度而言，當一起案件有一點行賄的成分，又無法斷定是某個交易，可能就會選擇一個舉證方面較容易的條文。」

刑罰有何不同？ 

蕭錦耀指出，第165節條文的最高刑罰也比較低。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監禁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

若是貪污罪行，一旦罪成則可被罰款高達10萬元、監禁長達七年，或兩者兼施。

不過，蕭錦耀指出，當一名被告面對多項控狀時，即使最高刑罰並不特別顯著，加起來的刑罰還是可能不會太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