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未經許可被拍視頻了，我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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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1-26
Source: 獅城新聞

「誰允許拍我的？馬上刪了，否則告你侵犯我肖像權！」

「我們有肖像權，你無權拍攝，馬上離開！」

「你不經我同意，用了我的照片，侵犯了我的肖像權！付我$500!」

「這是私人場所，未經同意拍攝我照片，你涉嫌違反PDPA！」

這些話是不是很熟悉？

尤其最近發生「英國鋼琴家事件」之後，許多讀者來問《新加坡眼》，如果在新加坡，被人拍攝了，能要求對方刪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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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於是諮詢律師，給大家科普科普。

首先，新加坡法律中並不存在「肖像權」一說。

只要是在公共場所（例如馬路上、公園裡、旅遊景點），任何人都可以對任何題材進行拍攝並發布，一般來說，並不犯法也不侵權。

很簡單的道理，想想就知道了。如果你到了魚尾獅公園，想拍視頻或照片，遊客很多，有可能一個個去問「我拍照會拍到你，請問可以嗎？」

顯然行不通。

因此，在公共場所不存在「你不能拍我」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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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公共場所拍攝的這些視頻，很多事不會引起公眾關注）

但是，如果是在非公共場所（比如在學校里、宴會、會議、演出進行的非公開活動），而且拍攝者不是個人，而是代表公司或單位，那就另當別論了。這時進行拍攝就必須取得同意，否則，如果拍攝結果造成對被拍攝人的損失，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令PDPA。

注意了，即便是在公共場所，但是在明顯劃分的臨時私人區域，例如，我們經常見到組屋地面層空間，有居民在辦紅白事。這時，原本是公共場所的空間，由於在辦非公開活動，就成了臨時的私人區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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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Mailer Diablo

所謂「非公開活動」，是指未經邀請或未購票不得參與的活動，通常會有明顯劃分的區域，在這個區域內就屬於「非公開活動」。

在新加坡出席非公開活動時，主辦方往往會以電郵或現場貼海報的方式通知：「本次活動將有人拍攝」，這就是盡了告知義務。如果不同意被拍攝的，可以不出席，或選擇把自己的臉部擋起來，但無權制止現場拍攝和發布。

要注意的是，即便出席非公開活動，比如宴會或會議，公司或單位包括主辦方要拍攝需要取得同意，但個人要拍攝，是無須取得同意的。例如你參加個研討會，台上坐個專家高談闊論，你身為個人把這個拍攝下來並上傳網絡，並不違反PDPA的規定。

還有一個情況要特別注意，在參加晚宴或會議時，三兩朋友在談話或喝酒，這時主辦方委派的攝影師或媒體上前拍照，如果大家一起擺pose讓攝影師拍，這一舉動可以被理解為默許。

那麼，在新加坡街拍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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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pixabay

有個現成的例子。前幾天，新加坡時任交通部長易華仁被控上法庭。

當時，媒體上到處都是易華仁下車之後走進法庭的照片，以及他面控之後，走出法庭的照片。

這些照片都是在公共場所拍攝，因此，不違反PDPA。

甚至，他坐到車子裡了，你隔著車窗拍攝，也沒問題。

但是，如果他到了律所跟律師討論，或者在他家，那麼，這時就不能進去拍攝，除非有他的同意，因為這不是公共場所。

好了，說完了PDPA，我們現在說一說不歸PDPA管的兩個特殊情況。

一種特殊情況是，如果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進行牟利，比如用在廣告上，那就可能構成侵權。請注意，這裡有個必要條件，就是「進行牟利」。

還有另一種特殊情況是，使用他人肖像，同時配上侮辱性、恐嚇性字眼，就可能構成騷擾；如果配上誹謗性內容的文字，就可能構成誹謗。

最後，我們參考一下中國的法律。

中國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同時，民法典也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理論與學術委員會認為，上述第四條和第五條，可以適用於微信、微博、自媒體中，拍攝他人肖像並利用的行為，但需強調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和合理性。

同時，對於表現宏觀場面的影像中出現的人物，該委員會認為，由於這些人物肖像具有不可避免性，一般不認定為使用其肖像。

好了，現在我們回來說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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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pixabay

被人拍攝了，怎麼辦？

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沒什麼「怎麼辦」，什麼也辦不了。如果不願被人拍攝，恐怕只能「三戴同擋「——戴帽子、戴墨鏡、戴口罩，全部給擋起來，不讓人拍到。

如果是在非公共場所，那就分三種情況。

情況一、主辦方已告知現場有攝影。這時，如果你仍選擇出席，那就等於默許被拍攝，同樣不存在「怎麼辦」。

情況二、主辦方未告知現場有攝影。你發現有人在拍你，拍攝者是個人，不是單位不是主辦方也不是媒體，那也不存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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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主辦方未告知現場有攝影。你發現有人在拍你，拍攝者是單位委派或媒體，這時你可以阻止；如果對方不停止拍攝，你可以向PDPC舉報。

簡單說，在PDPA框架下，違法行為要成立，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在非公共場合

二、拍攝者代表單位，不是個人

三、未得對方允許或默許

希望這篇科普文章對大家有些用處，歡迎交流，歡迎轉發。

ABC丨編輯

CY丨編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