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9月15日起,向持牌放貸人借取無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將有三個工作日的強製冷靜期,商業貸款除外。借款人也可以在冷靜期內以較低的費用取消貸款。冷靜期的三個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新加坡公共假日。
律政部昨天(31日)發布文告說,這項措施除了讓借款人有機會重新考慮借貸需求,也確保持牌放貸人在批准貸款並完成相關工作後,仍能獲得補償。
目前,如果借款人取消貸款,持牌放貸人可保留全額貸款批准費,以及已經累積的利息。
強製冷靜期實施後,如果借款人在冷靜期內取消貸款,持牌放貸人只能保留部分貸款批准費,以支付放貸人在批准貸款時所承擔的營運和盡職調查成本。
如果無抵押貸款的本金在5000元或以下,持牌放貸人最多可保留50元,而且不得超過原本的貸款批准費。
如果貸款本金超過5000元,放貸人最多可保留貸款本金的3.5%,同樣不得超過原本的貸款批准費。
取消貸款不收利息
根據文告,借款人在冷靜期內取消貸款時,無需支付任何利息,而且須償還的總額不得超過貸款的本金。
借款人須償還的總額包括兩部分:一是扣除預先收取的貸款批准費後,實際發放給借款人的剩餘貸款本金;二是持牌放貸人獲準保留的部分貸款批准費。
律政部表示,冷靜期框架是在諮詢新加坡信貸協會(Credit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後所制定。
律政部屬下的放貸人註冊局(Registry of Moneylenders)將繼續同相關各方密切合作,確保措施順利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