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公司註冊·實操問題解答】（三）在新加坡，企業如何索回註冊成立之前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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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12-13
Source: 獅城新聞

在新加坡，如果滿足某些條件，已註冊消費稅（GST）的企業可以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申請索回企業在註冊消費稅（GST）之前所產生的消費稅（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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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申請索回企業在註冊消費稅（GST）之前所產生的消費稅（GST）**

完成 「預註冊GST：索賠資格自審清單」，以評估企業是否有資格就GST註冊之前（「預註冊 GST」）的商業採購行為產生的消費稅進行索回。企業無需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提交完整的清單，但企業必須將此清單作為記錄的一部分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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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清單還包括一個計算器功能，可幫助企業計算可申請的預註冊GST金額。如果企業不熟悉預註冊GST規則，則可以使用清單中的計算器功能來確定預註冊GST可申報（索回）金額。

**有關預註冊GST規則的更多信息，可以訪問以下網址獲得：**

https://www.iras.gov.sg/media/docs/default-source/e-tax/gst-pre-registration-claims-on-goods-and-services-(businesses-registered-on-or-after-1-july-2015).pdf?sfvrsn=34c8c3e\_20

**02** **申請預註冊消費稅的條件（申請索回企業在註冊GST之前所產生的消費稅的條件）** 

要申請預註冊消費稅，貴司必須同時滿足進項稅申請的一般規則和預註冊消費稅規則。

**1.進項稅申報的一般規則** 

**要申請預註冊消費稅，貴司必須滿足以下一般進項稅規則：**

①有關商品或服務必須已提供給貴司，對於進口商品，商品必須是貴司進口的；

②有關商品或服務已用於或將用於貴司的業務目的；

③在本地購買必須有有效的支持，如給貴司的稅務發票，或申報進項稅時的簡化稅務發票；

④進口必須有進口許可證的支持，證明貴司是貨物的進口商；

⑤商品或服務必須用於製造應稅供應品（即標準稅率的產品和零稅率的產品）或超出範圍的供應品（例如第三國的商品銷售），這些供應品如果在新加坡製造，是在貴司的業務過程中或促進貴司的業務，這將是應稅供應品；

⑥根據消費稅（一般）條例第 26 條和第 27 條，進項稅申報不被禁止的；和

⑦貴司已採取合理方法確定並得出結論，貴司的商品或服務不屬於「失蹤交易者欺詐」安排的一部分，並且該結論是由一個權威人士/機構做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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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註冊消費稅規則**

**商品產生的預註冊消費稅** 

除了滿足一般進項稅規則外，貴司還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①對於在貴司的消費稅註冊日期前6個月內購買的商品，該商品在消費稅註冊時仍由貴司的企業持有，舉個例子，以交易股票為例，如果股票在貴司的商品及服務稅註冊日期之前售出，則該股票產生的商品及服務稅不可申請退稅；和

②對於在貴司的消費稅註冊日期前6個月以上購買的商品，在貴司的消費稅註冊日期之前貴司未消費（即使用）或供應這些商品，舉個例子，以餐飲和酒店住宿為例，在貴司註冊消費稅之前，貴司的員工消費的食品和飲料所產生的GST及貴司員工消費產生的酒店住宿不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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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租賃、公用事業和服務產生的預註冊消費稅** 

除了滿足一般進項稅規則外，貴司還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①這些費用是貴司的企業在貴司的GST註冊日期前6個月內發生的；和

②這些費用不能直接歸因於貴司的企業在GST註冊日期之前提供的供應品。

以一般管理費用為例，貴司營業場所的辦公室租金、水電費和維護服務等產生的商品及服務稅不能直接歸因於註冊前提供的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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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註冊消費稅的分配**

預註冊消費稅僅在所獲得的商品或服務用於或將用於消費稅註冊後製造的應稅供應品的情況下才允許。

如果在貴司 GST註冊日期前6個月內購買的部分商品已被出售、轉讓或處置，則貴司需要按照註冊日期實際持有的單位分攤產生的消費稅。

如果貴司在GST註冊日期之前6個月以上購買的商品已用於製造超出貴司的GST註冊範圍的供應品（即GST註冊前後的供應品）或在貴司的GST註冊之前已部分消費（使用），貴司需要分攤產生消費稅。

同樣，如果貴司獲得的服務、物業租金或水電費用於製造超出貴司的GST註冊範圍的供應品，貴司需要分攤產生的 GST。只有可歸因於註冊後供應的商品及服務稅部分可申請退稅。

**想了解更多關於分攤消費稅的信息，請訪問以下網址：**

https://www.iras.gov.sg/media/docs/default-source/e-tax/gst-pre-registration-claims-on-goods-and-services-(businesses-registered-on-or-after-1-july-2015).pdf?sfvrsn=34c8c3e\_20

**03** **申請預註冊消費稅所需準備的文件** 

**要申請商品產生的預註冊商品及服務稅，您需要準備一個消費稅帳戶，包括：**

①採購數量； ②用於製造其他商品的數量； ③購買日期；和 ④購買的數量和用於製造其他商品的數量的後續處置日期和方式。 

**要申請服務產生的預註冊商品及服務稅，您需要準備一個文件，顯示**：

①購買服務的描述； ②購買日期；和 ③服務處置日期（如果有）。

此外，您還需要提供稅務發票、進口許可證、付款憑證等證據來支持您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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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申請公司成立前產生的消費稅** 

如果滿足某些條件，您可以在公司成立和GST註冊之前申請個人代表貴公司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產生的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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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貴公司申請此類購買產生的商品及服務稅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購買的商品必須是供貴公司在GST註冊後用於製造應稅供應品。如果是這樣，個人的購買將被視為貴公司的商業購買；和 ②購買（視為公司購買）必須滿足申請預註冊GST（見前文）的所有條件。 要申請在您的公司成立之前產生的消費稅，請寫信給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以確認您已滿足上述所有條件並獲得批准。獲得批准後，您的公司可以申請在您的第一次GST申報中產生的 GST。 

**案例1 成立公司的法律費用**

X先生在成立公司的過程中產生了法律費用的商品及服務稅。在以下情況下，X先生產生的 GST 將被視為公司產生的 GST：

①X先生成為註冊公司的成員、高級職員或雇員；

②X先生得到補償或收到公司承諾補償為商品和服務支付的全額款項；

③X先生在購買時未註冊消費稅；和

④這些採購是為公司的業務而購買的，未用於或將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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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確定何時產生GST** 

產生GST的時間取決於貴司的供應商的供貨時間。

**1.供應時間規則**

對於大多數交易，供應被視為發生（並且銷項稅將被計入）在以下時間的較早者： ①開具發票；或者 ②收到付款。 

**案例：供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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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基於兩個事件中較早事件的供應時間是開具發票的時間（即2020年3月1 日）。因此，應在涵蓋2020年3月期間的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中報告供應量。

**2.確定何時開具發票**

任何類型發票的簽發日期都將觸發用於消費稅目的的供應時間。這包括稅務發票以及作為帳單的任何文件（例如借記單），用於支付消費稅註冊供應商提供的供應品。

一般來說，銷售訂單、形式發票、帳戶報表和索賠信/聲明等文件不被視為GST發票。這些文件通常不用於付款，因此不會被視為基於正常商業慣例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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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定何時收到付款**

收到客戶付款的日期是觸發供應時間的事件之一。貴司可以通過以下各種方式接收付款：

**①現金**

付款在貴司從客戶那裡收到現金之日被視為已收到。

**②AXS和SAM機器/NETS設施/信用卡等**

付款在這些機構將錢轉給貴司的日期視為已收到。

**③電匯**

付款在貴司的銀行收到款項之日視為已收到。

**④支票**

付款在貴司向銀行出示支票之日（即銀行入帳日）視為已收到。對於未兌現的支票，付款將在貴司向銀行出示新支票之日視為已收到。

**案例：收到付款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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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入銀行的日期（2020年3月4日）將被視為收到付款的日期。因此，供應將被視為發生在2020年3月4日。

**4.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如果服務符合以下條件，則貴司正在持續提供服務：**

①持續數月或數年（例如維護服務、建築服務、租賃）；和 ②貴司收到定期付款。 

**則，供應被視為發生在以下時間的較早者：**

①貴司的客戶付款；或者 ②貴司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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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據批准或「銷售或退貨」條款提供的商品**

貴司可以根據批准或「銷售或退貨」條款向您的客戶提供商品。根據此類條款，在客戶批准貨物以確認銷售之前，銷售不會發生。

**則，供應時間將被視為發生在以下時間的最早時間：**

①收到與供應有關的任何付款時； ②開具供應發票時；或者 ③退貨後12個月。 收到的付款必須用於履行為通過銷售而產生的供應付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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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證金**

如果在通過銷售之前將其作為擔保持有，則僅收到付款將不會被視為收到的對價。如果此類保證金是預先收取的，則只有在採用銷售後將保證金用作供應的全部或部分對價時，才視為已收到付款。一旦收到付款或開具發票，就必須根據商品的全部售價計算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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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冷卻期**

上述對按批准或「銷售或退貨」條款供應的商品的處理必須與貴司向客戶提供冷卻期以退貨的銷售區分開來。對於此類銷售，一般供應時間仍然適用。如果貴司的客戶在冷卻期內退貨，您應該開具信用票據以取消銷售。簽發貸記單後，貴司可以減少之前在GST申報表中計入的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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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進口服務和/或低價值商品需繳納反向費用**

從2020年1月1日起，如果貴司是無權獲得全額進項稅抵免的企業（「RC企業」），貴司需要對從海外供應商處採購的服務價值進行反向收費和GST核算。

自2023年1月1日起，RC企業還必須對購買的低價值商品（直接歸因於應稅供應的商品除外）的價值進行反向收費和GST核算。 

**反向收費交易被視為在以下時間的較早者發生（並且將計入銷項稅）：**

①開具發票；或者

②付款完成。

**案例：受到反向收費的進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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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基於兩個事件中較早事件的供應時間是在付款時（即2020年7月15日）。因此，應在涵蓋2020 年7月期間的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中報告供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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