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男子涉81億人民幣GST「失蹤貿易商」詐騙案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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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0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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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新加坡商業事務局（**CAD**）與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聯合調查，兩名分別為40歲和73歲的男子，將於2025年8月5日在法庭被控，涉嫌參與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81億新元的虛假銷售增值稅（**GST**）「失蹤交易商」欺詐案。

據調查，這兩名男子涉嫌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間，設立四家空殼公司，並利用這些公司進行虛假貿易活動。他們以虛高的價格在公司之間相互買賣貨物，虛構交易總額約達1.81億新元。這些所謂的公司間銷售與採購行為，實為虛假交易，目的是為了向IRAS非法申領GST退稅。兩名男子各自將面臨四項控罪，罪名均為《公司法》第340(5)條與第340(1)條所規定的欺詐性貿易。

為完成欺詐行為，40歲男子涉嫌向IRAS提交三份虛假的GST退稅申請，企圖騙取1180萬新元稅款。此外，他還偽造了一家供應商的發票，並將其提交至IRAS，企圖騙取其中一家空殼公司的GST註冊資格。更甚者，該名40歲男子還利用電子遊客退稅計劃（「eTRS」），虛構並提交了三筆退稅申請，騙取超過14萬新元的現金退稅，而實際上相關購物行為並未發生。因此，該名40歲男子將額外面臨以下指控：

三項《刑法》第420條與第511條所規定的「企圖欺詐」罪；

一項《刑法》第468條所規定的「為欺詐目的而偽造文件」罪；

三項《刑法》第420條所規定的「欺詐」罪。

若罪名成立，兩名男子可能面臨的刑罰如下：

每項《公司法》第340(5)條的欺詐貿易罪，可判處不超過七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每項《刑法》第468條的偽造罪，可判處最高十年監禁，並處罰款；

每項《刑法》第420條的欺詐罪，或第420條與第511條所規定的「企圖欺詐」罪，可判處最高十年監禁，並處罰款。

警方與IRAS對稅務違法行為持零容忍態度，將依法採取嚴厲執法行動，打擊此類欺詐行為。

自2021年1月1日起，任何GST註冊企業若明知或應知其進項稅所涉及的供應屬於「失蹤交易商」欺詐安排，將被拒絕抵扣進項稅，並須繳納被拒絕稅額10%的附加費。因此，企業應加強盡職調查，識別風險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捲入可疑的「失蹤交易商」欺詐交易。更多信息可參閱電子稅務指南《[GST：避免捲入失蹤交易商欺詐的盡職調查指南](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uploadedFiles/IRASHome/e-Tax_Guides/etax%20guide_Due%20Diligence%20Checks%20to%20Avoid%20Being%20Involved%20in%20Missing%20Trader%20Fraud.pdf)》。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商品與服務稅法》新增規定：任何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屬於欺詐安排的情況下，仍參與特定安排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十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8月4日 下午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