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金管局對翁瑞金 Eugene 因內幕交易處以137萬新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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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17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金管局對翁瑞金 Eugene 因內幕交易處以137萬新元罰款](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1529.avif?0)





新加坡，2025年11月17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安瑞金（Ang Yew Jin Eugene，簡稱「安先生」）處以13萬7000新元的民事罰款，因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Alph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1\]（「AEHL」，連同其子公司統稱為「集團」）的股票上進行內幕交易。

2019年11月18日，AEHL宣布，由於集團未能部分償還貸款，其債權人已宣布集團所欠的6400萬美元本金立即到期並須償還（「該公告」）。債權人所要求的本金金額約為集團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的流動資產價值的十倍。公告發布後，AEHL股票交易立即被暫停。

在相關時期，安先生擔任AEHL的非執行董事。憑藉其職位，他知曉集團未能償還貸款。此外，安先生亦知悉，根據貸款協議，若集團未能如期還款，債權人有權要求立即償還全部本金。

2019年11月13日，在掌握上述非公開且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的情況下，安先生出售了其父母交易帳戶中持有的241萬3300股AEHL股票。通過在公告發布前拋售股票，安先生的父母避免了約5萬4900新元的損失。

安先生已承認違反《證券與期貨法》第218(2)(a)條的內幕交易規定，並已向金管局支付民事罰款，無需進入法庭程序。此外，安先生還自願承諾在兩年內不再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也不參與公司管理 \[2\]。

此次對安先生的民事處罰，是新加坡警方商業事務局（SPF）與金管局（MAS）在接到新加坡交易所監管有限公司（SGX RegCo）轉介後，聯合調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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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信息**

**（A）民事處罰制度**

民事處罰不屬於刑事訴訟，不會導致刑事制裁。該制度於2004年初生效，旨在補充刑事處罰，為打擊市場不當行為提供更靈活的執法手段。

根據《證券與期貨法》第232條，若個人違反該法第12章的任何條款，金管局可與其達成協議，要求其支付民事罰款，無論其是否承認責任。罰款金額最高可達其因違規行為所獲利潤或避免損失的三倍，但最低不得少於5萬新元（若非公司法人）或10萬新元（若為公司法人）。

**（B）《證券與期貨法》第218(2)(a)條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218(2)(a)條規定，任何人士若掌握與其有關聯公司的重大股價敏感信息，且明知該信息具有重大影響且未公開，則不得以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訂閱、購買、出售或達成相關證券的買賣協議。

**媒體垂詢，請聯繫：**

李瑞娜

助理總監（通訊）

電話：+65 6349 4691

郵箱：regina\_lee@mas.gov.sg

\[1\]：AEHL現已更名為Alpha DX Group Limited。

\[2\]：經金管局同意的公司除外。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17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