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司機因肇事逃逸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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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5-20
Source: 獅城新聞

![六名司機因肇事逃逸被控](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739.avif?0)





六名年齡介於30至79歲的駕駛者，因涉嫌 involvement 多起肇事逃逸案件，將於2025年5月21日在法庭被提控。其中一名駕駛者更因三起肇事逃逸事件，面臨九項控狀。

這些事故發生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之間，每名駕駛者均涉及多項與肇事逃逸相關的控罪。案件詳情如下：

(a) 2025年1月2日，一名30歲男子駕駛客貨車沿克蘭芝快速公路行駛時，未注意安全便變換車道，撞上另一輛汽車的左側。他並未停車，反而繼續前行，其後又接連撞上一輛德士及另一輛客貨車的左側。三起事故均無人受傷。然而，在所有碰撞中，該男子均未停車交換資料，也未向受損車輛的駕駛者提供協助。他將被控以下三項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未以應有的謹慎和注意駕駛，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損車輛駕駛者提供協助。

(b) 2024年12月9日，一名38歲男子駕駛汽車沿機場路行駛時，變換車道撞上一名騎士，導致對方受重傷。該男子未停車施救。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5(3)(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傷騎士提供協助。

(c) 2024年11月19日，一名55歲女子駕駛汽車沿詩明道行駛時，闖紅燈撞上一名騎士，導致對方受重傷。該女子未停車施救，且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了車輛。她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4(2A)(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以及第84(2)條文，未在24小時內報案；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損駕駛者提供協助，以及第84(4)條文，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車輛。

(d) 2024年9月22日，一名39歲男子駕駛客貨車沿湯申上段路行駛時，撞上一名騎行者後方，導致對方受重傷。該男子未停車施救，且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了車輛。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5(3)(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傷騎行者提供協助；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4)條文，在無合法授權下移動車輛。

\[備註：該事故的照片詳見附件A\]

(e) 2024年9月7日，一名48歲男子駕駛汽車沿實龍崗路行駛時，撞上燈柱。事故發生後，該男子棄車離開現場。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未以應有的謹慎和注意駕駛，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備註：該事故的照片詳見附件B\]

(f) 2024年8月6日，一名79歲男子駕駛汽車沿Springside Drive行駛時，撞上一名騎士，導致對方受重傷。該男子未停車施救，直接離開現場。他將被控以下罪名：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可依第65(3)(a)條文被處罰；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

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未向受損駕駛者提供協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第64(2A)條）可判處1至5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8年；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判處2至10年監禁，並吊銷駕駛資格至少8年。

因駕駛未注意安全導致嚴重傷害（第65(3)條）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最高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駕駛資格至少5年；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1萬元罰款、最高4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駕駛資格至少5年。

因駕駛未注意安全（第65(5)條）可被處以最高1500元罰款、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吊銷駕駛資格。

肇事後未停車（第84(1)條）、未在24小時內報案（第84(2)條）或無合法授權移動車輛（第84(4)條），每項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最高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未向傷者提供協助（第84(3)條）可被處以最高3000元罰款、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最高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並可能被吊銷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將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第122條）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最高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後續定罪，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高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提醒，所有駕駛者一旦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必要協助，例如為傷者召救護車。若涉及公共設施損壞，也應儘快報警備案。肇事後逃離現場屬刑事罪行，交通警察將嚴正執法，絕不容忍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附件A**

39歲男駕駛者追撞騎行者的事故現場照片

![六名司機因肇事逃逸被控](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740.avif?0)





**附件B**

48歲駕駛者撞毀燈柱的損壞照片

![六名司機因肇事逃逸被控](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741.avif?0)





撞毀燈柱後被棄置的車輛照片

![六名司機因肇事逃逸被控](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742.avif?0)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20日 晚上9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