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沒處申訴？新加坡成立專門機構，6月29日起強勢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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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2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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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從本周一（6月29日）起，遭受網絡侵害的受害者可以通過一個全新的政府機構——**網絡安全委員會（Online Safety Commission, OSC）**尋求幫助。

該委員會將首先協助處理五類網絡侵害：**網絡騷擾（包括性騷擾）、人肉搜索（doxxing）、網絡跟蹤、私密圖像濫用以及基於圖像的兒童虐待。**

OSC、數字發展與信息部以及法律部在聯合聲明中表示，其管轄範圍將逐步擴大，最終覆蓋法律規定的所有13類網絡侵害，包括冒充他人、濫用虛假資料以及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OSC是根據《2025年網絡安全（救濟與問責）法案》設立的，標誌著新加坡在加強網絡保護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該法案的新條款也將於周一同步生效，進一步強化對受害者的保護。

隨著OSC的成立，新加坡成為全球少數幾個擁有專門政府機構來幫助網絡侵害受害者的國家之一。

OSC擬任委員 Francis Ng 先生表示，網際網路的普及導致網絡侵害事件頻發。

「我們身邊幾乎都有被網絡侵害影響的人。網絡安全委員會的目標就是改變這一現狀。」

「我們的核心宗旨是以受害者的利益為中心。我們的流程旨在協助受害者，賦予他們尋找希望並應對這些網絡侵害的能力。」

Ng 先生補充說，委員會尤其關注圖像濫用、基於圖像的兒童虐待和人肉搜索。

「我們將迅速與發布這些有害內容的平台或其他媒體網站接洽，旨在快速且高效地刪除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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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報流程



提交舉報的受害者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與新加坡有法定聯繫的人員。舉報可通過 OSC 網站提交，該網站將引導用戶完成流程。**舉報是免費的。**

受害者需要提供有關所遭受網絡侵害的信息，包括事件描述以及支持材料（如 URL 連結、截圖、圖像和視頻）。如果已知，還應提供加害者的帳號名稱。

鼓勵父母或監護人為 18 歲以下的受害者提交舉報。獲得受害者書面授權的人員也可以代為舉報。

對於網絡騷擾和跟蹤案件，受害者必須**先向託管內容的平台舉報**。如果平台未及時響應或在 24 小時內提供的回覆不充分，受害者隨後可向 OSC 提交舉報。

OSC 還執行「無門檻政策」（no-wrong-door policy）——無論受害者首先聯繫哪個政府機構，他們都會被引導至正確的求助渠道。

收到舉報後，OSC 將進行評估。如果懷疑發生了網絡侵害，委員可能會發出指令以停止或限制該侵害。

OSC 及相關部門表示：「這些指令可以發送給發布有害內容的人員、有害內容出現的小組或頁面的管理員，或者託管內容的平台。」

例如，委員可以要求禁用對有害內容的訪問，或限制加害者的帳號。**不遵守指令將構成刑事犯罪。**

由於在新加坡具有顯著影響力，六家在線服務提供商將承擔額外的法定義務，分別是：**Meta Platforms（Facebook 和 Instagram）、Google（YouTube）、X Corp（X）、TikTok 以及 SPH Media（HardwareZone 論壇）。**

除了刪除內容，OSC 還鼓勵受害者及其家屬尋求社區合作夥伴的支持，包括：Fei Yue 社區服務中心、新加坡撒瑪利亞會、SHE-SG Her Empowerment、新加坡兒童會和 TOUCH 社區服務中心。

「這些社區夥伴可以指導受害者如何向 OSC 舉報，並提供心理諮詢等其他形式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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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考慮與申訴



符合條件的個人如果不同意委員的決定，可在 14 天內申請重新考慮，無需付費。委員可能會維持、撤銷、變更或替代初始決定。

在重新考慮後仍不滿意的人員，可在 14 天內向獨立任命的「網絡安全申訴小組」提出申訴，申請費為 200 新元（約 154 美元）。

該申訴小組由六名成員組成，涵蓋法律、臨床心理學和學術界等領域，由數字發展與信息部長任命，任期三年。

小組由新加坡社會科學大學法學院院長 Leslie Chew 教授擔任主席，新加坡國立大學（NUS）傳播與新媒體系的 Natalie Pang 副教授擔任副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新加坡管理大學的 Lee Pey Woan 教授、國大的 Carol Soon 副教授、心理健康研究所的 Lim Choon Guan 博士以及 The Psychology Practice 的 June Tang 女士。

如果受害者在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但不知道誰是加害者，可以申請 OSC 協助識別責任人。申請必須在侵害發生或受害者首次獲知之日起 12 個月內提出（以較晚者為準）。

## 新法案下的法律支持



根據新法，網絡侵害受害者可以通過新的法定侵權行為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一階段涵蓋上述五類網絡侵害。

該法規定了三類群體的職責：**傳播者**（不得發布有害資料或從事有害網絡行為）；**在線群組、頁面或論壇管理員**（不得縱容網絡侵害，並在收到通知後採取合理措施處理）；以及**平台**（在收到通知後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採取合理措施處理）。

受害者可以通過在法律部網絡安全網站上填寫規定的《網絡侵害通知書》，觸發管理員或平台的響應義務。

管理員和平台在收到通知後必須做出響應。對於覆蓋面更廣、資源更多的特定平台，必須在指定的時間框架內響應。

**對於最嚴重的案件**（如涉及暴露生殖器、肛門區域或女性乳房的私密圖像濫用或兒童虐待資料），**平台必須在 6 小時內響應**。其他私密圖像或兒童虐待資料為 24 小時，其餘所有侵害為 48 小時。

相關機構表示：「如果指定平台未在要求的時間內處理此類侵害，受害者可以對該平台採取法律行動。」

在損失難以證明的情況下，《網絡安全（救濟與問責）法案》為最嚴重的圖像侵害提供了最低賠償額。如果訴訟成功，對於每張私密圖像濫用或兒童虐待圖像/錄像，法院將裁定**至少 5,000 新元（約 3,850 美元）的賠償金**。

網絡騷擾、人肉搜索和跟蹤的受害者仍可繼續根據《防止騷擾法》（PH Act）尋求幫助，包括申請保護令。

數字發展與信息部長 Josephine Teo 表示，新法和委員會體現了新加坡對數字社會的更宏大願景。

「我們意識到，網絡上的不良行為不僅會對個人造成傷害，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可能會被『正常化』並損害整個社會。」

「相反，我們希望通過該法案和 OSC 強化積極、負責任的網絡行為準則，讓所有新加坡人都能安全、自信地參與到我們的數字社會中。」
